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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社会研究:乡约的功能与作用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徽州的乡约兴起于风俗乖戾、礼崩乐坏之际,其于移风易俗、安定社会秩序显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明清时期徽州众多的禁止牛马践伤田禾和保护山林乡约,其条款的规定,于徽州田禾与山林之保护,可谓是功不可没。

明清徽州社会研究:乡约的功能与作用

三、明清徽州乡约的功能与作用

明清时期徽州各地普遍建立起来的各类乡约,其统治权绝大部分被封建宗族的族长或地方乡绅所控制,成为他们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基层社会统治的工具。但是,乡约强化德治、厉行教化的形式,的确对徽州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即使是以治安防御为目的的军事性乡约,如岩镇备倭乡约,其对激励人们同仇敌忾、共同对付外敌的侵略,也是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的。

关于徽州乡约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徽州的乡约兴起于风俗乖戾、礼崩乐坏之际,其于移风易俗、安定社会秩序显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德末年至嘉靖初年,随着徽商的大规模外出和骤然暴富,徽州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操资交耾,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于是,淳朴的民风受到了侵蚀与破坏,社会逐渐陷入一种无序状态,“诈伪萌矣,诘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汰臻矣”。[25]“有献笑呈颜,博饮食于富贵之门;温言蜜语,导纨绮以荒淫之路。又甚者,作奸起讼,扦法犯科,群聚而呐无辜,众口而烁孱弱……献谗者开之衅,舞文者启之诬,用壮者激之斗,谋利者导之关”。[26]此时的徽州,是“仕者无任职之心,治尚苟简;斯民亦无慕善之志,世俗浇漓。即有善者,或置身于一齐众楚之乡,孤立莫助,纵使恶者愈得志于杯水车薪之势。朋比为奸,事变纷起,讼狱繁兴。虽法网为益密,徒厉阶之为,梗泽不下”。[27]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徽州知府于嘉靖五年(1526),才传令各地建立乡约,并希图以乡约为阵地,从道德教化入手,匡正民风,革易陋俗,其用心不可不谓之良苦。而乡约的实施,的确也起到了移风易俗、稳定社会的作用。尤其是在徽州这样一个封建宗族统治较为顽固的山区,乡约又和宗族结合在一起,采取了宗族族长、户长出任乡约约正、副之职的办法,对族内不服管理、不遵乡约者,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乡约倡导道德教化,鼓励以良民治良民,实质上是强化了对基层社会的统治。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另一方面,就乡约教化形式和一些保护山林的乡约内容而言,其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巨大的。文堂乡约约会就是将明太祖《圣谕六条》加以演绎,编成通俗易懂、切合乡民的演义体文字,向乡民进行宣讲的。如《教训子孙》条演义云:“孝顺、尊敬、和睦之事,既知自尽,又当以之教训子孙。盖我的父母即子的祖、孙的曾祖,我的兄弟即是子的伯叔、孙的伯祖,我今日乡里,即是子孙他日同居的人。一时易过,百世无穷。既好了目前,也思子孙长久之图。故古人说道: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百年之计,莫如树人。若人家有子孙者,用心教训,则孝敬、和睦相沿不了。读书者可望争气做官,治家者可望殷富出头,就是命运稍薄者,亦肯立身学好,如树木枝干,栽培不歇,则所结果子,种之别地,生发根苗,亦同甘美,是光前裕后第一件事也。”[28]如此通俗易懂的文字,教之于民,实在是一种再好不过的教化方式。不惟如此,文堂乡约还将《圣谕六条》编成诗歌,向乡民进行灌输和教育,如《孝顺父母》条诗云:“父母生来有此身,一身吃尽二亲辛;昊天罔极难为报,何事尔曹不顺亲。”[29]徽州的乡约正是利用徽州聚族而居这一优势,充分发挥宗族和乡绅在道德教化方面的作用,使得乖戾的民俗得到了一定的匡正和变异的。此外,明清时期徽州众多的禁止牛马践伤田禾和保护山林乡约,其条款的规定,于徽州田禾与山林之保护,可谓是功不可没。关于禁止牛马践伤田禾的乡约,万历《鼎镌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还专门录有“乡约格式”,其内容如下:“乡约格式:夫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宁;民以食为天,食足则信孚。此农事至重,实王政之首务也。切照本乡居民稠密,别无经营,惟资耕种,以充岁饥。是以既殚东作,庶有以望于西成。兹当禾苗盛茂之时,不许纵放牛马践伤、鹅鸭啄食。各家务宜牢固关闸。爰自某月某日会众议约,已后,倘有无籍之徒,不遵乡约,故意违犯,轻则罚财散众,重则送官告明。为此,示谕。”[30]至于象祁门侯潭、桃墅、楚溪、柯岭等地村民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共同建立的护林乡约会,订立《护林议约合同》,鼓励约民栽培兴养松、杉、桐、竹等木,严禁滥砍乱伐山林,在明清时期的徽州为尤多。这类乡约对明清时期徽州田禾与山林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系,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不管怎样,兴起于明代中后期、发展于明清两代的徽州乡约,是徽州乡民的一种自治组织。统治者通过乡约,贯彻了自己的统治意志,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虽然其中的糟粕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褫去其封建的外衣,乡约的自我约束和教化的形式,依然是有其价值的。

【注释】

[1](明)王阳明:《王文成公集》卷一九《南赣乡约》。

[2](明)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卷之二《乡甲至要》。

[3](明)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卷之一。

[4]《嘉靖五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祁门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彭龙乡彭龙村路边。

[5]雍正《岩镇志草》贞集《艺文志下·岩镇乡约叙》。

[6]雍正《岩镇志草》贞集《艺文志下·岩镇备倭乡约》。

[7]乾隆绩溪县志》卷四《武备志·捕察保甲附》。

[8]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9]道光《徽州府志》卷八之二《职官志·名宦》。

[10]乾隆《绩溪县志》卷三《学校志·乡学附乡约》。

[11]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12]隆庆《文堂乡约家法》。(www.xing528.com)

[13]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

[14]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15]祁门《侯潭约会十二家收支簿》。转引自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16]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17]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

[18]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19]同上。

[20]同上。

[21]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22]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23]同上。

[24]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25]万历《歙志》考卷五志六《风土》。

[26]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27]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志》。

[28]隆庆《文堂乡约家法》。

[29]同上。

[30]万历《鼎镌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乡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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