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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重要性及作用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只存在于阶级社会中或阶级消灭了但阶级残余还存在的社会中,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必须有法。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是指适用法律时对特权的直接否定,而不是指制定法律。社会主义的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反动阶级的专政工具。

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重要性及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法[1]

1989年10月26日

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国庆40周年讲话里讲得很清楚。我对这个问题既缺乏理论,也缺乏经验,只能就我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有关讲话谈一点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法

法和国家一样都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人类历史上曾长期存在过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的原始社会。将来人类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当然还会有为了保证生产和分配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规章制度,但已不具有法的性质。法只存在于阶级社会中或阶级消灭了但阶级残余还存在的社会中,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必须有法。这种说法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有的。恩格斯在谈到国家和法的产生时说:“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各阶级时,国家就因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的了。”又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生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与法律产生的同时,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众权力,即国家。”

那种认为法是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上都可以由人们随意制造,并随意把它消灭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法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

一切剥削阶级的法,都是代表剥削阶级意志的。剥削阶级为了基本上保障他的阶级利益,也常在法律的某些条文中,照顾一下他的同盟者或他试图争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图以此来巩固他的阶级统治。有时,也不得不敷衍一下他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他的阶级斗争。因此从形式上看,剥削阶级的法也有一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规定,也可以说包含着劳动人民的某些利益,当然,这也是劳动人民斗争的成果。

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相反,社会主义的法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但是,在阶级残余还存在的社会里,也只能有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我们常说的全体人民的利益,那显然是指的把极少数专政对象除外的属于人民这个范畴的人。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是指适用法律时对特权的直接否定,而不是指制定法律。

三、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根据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表现在法中,也表现在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法只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奉为法律就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国家制定法,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立法机关经过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法律,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同时国家还要用强制力来保证法的执行和遵守,一切违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国家的制裁。

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根据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各个阶级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也就有着不同的阶级的意志,因此,资本主义的法最根本的主要是保护私有制。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恰恰相反,从根本上讲主要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消灭私有制,在现阶段还要保护消费资料和某种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四、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是法的主要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

剥削阶级的法是少数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的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反动阶级的专政工具。

法的另一作用是统治阶级通过法来调整内部矛盾。例如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议会制度就可以使资产阶级的各个集团的代表参加议会,通过议会中的斗争和妥协,使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矛盾有可能得到一定的缓和和调整。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矛盾,一般说来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主要依靠说服教育去解决,但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同对敌专政相比,它愈来愈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大量的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把法的作用局限于镇压一点,甚至像林彪、 “四人帮”那样把镇压的作用扩张到对付全体人民,说政权就是镇压之权,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忽视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而忽视法主要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作用,也是错误的。

法的第三个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出行为的方向,指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

五、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产生什么样的法

经济基础有了变化发展,法也就要随之变化发展,这就是法的历史发展的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在同一生产关系下,法也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不断发展变化,当经济基础某些局部发展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发展变化。

奴隶占有制的法的主要特点是规定了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对生产者(奴隶)的完全占有权。古代罗马法律规定“奴隶就是物”。奴隶主有权像处理自己的物品一样随心所欲地处置奴隶。封建制的法主要特点是规定了封建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产者(农民)的不完全的占有权。封建制的法还规定了鲜明的等级制度,封建阶级内部犯罪或者是“刑不上大夫”,或者“八议减免”(就是和封建统治者有各种各样关系的人如果犯罪可以享有减刑或免负刑的特权)。

资本主义的法主要特点是维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却标榜“自由”“平等”,形式上规定所有的人都是具有平等权利的公民,但实际上广大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忍受残酷剥削。恩格斯说“工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这种奴隶制和血缘式的公开的奴隶制之间的全部差别,仅仅在于现代的工人似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不是一次就永远卖掉,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按日、按星期、按年卖掉的;因为不是一个主人把工人卖给另一个主人,而是他自己不得不这样出卖自己,因为他不是某一个人的奴隶,而是整个资产阶级的奴隶。”

资产阶级从来是竭力掩盖其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当然,资产阶级在剥削本国人民和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经济落后国家的基础上,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有时可能采取一些改良主义政策和所谓福利主义政策给予工人以一定的经济利益,给人以假象。使工人一面享受到一些福利,一面被束缚在剥削制度上。

社会主义的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

六、法律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

政治和法律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而就二者的相互关系来说,法律又是为政治服务的,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认为法律可以脱离政治或与政治矛盾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什么内容要以是否有利于当前政治要求为标准。比如:我国当前的政治要求,首要的是维护安定团结。要实现人民管理国家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即人民是团结的,社会是安定的。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法制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为巩固安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七、资产阶级的民主必然要被无产阶级的民主所代替

社会主义的法对敌人实行专政,对劳动人民则保证实行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积极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事业,并为其提供物质保障。

民主这个词的原意是“平民支配”的意思,在政治上也就是同专制政治对立的民主政治的意思。民主从来就是有阶级性的,在历史上民主从来就是统治阶级的民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有了阶级,有了法,有了专政,才作为专政的对立面产生了争取同它对抗的民主,因而也就发生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问题。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可是并不都有民主。作为法制而言,有民主的法制,也有反民主的法制。奴隶制的国家、封建制的国家都有法制,但没有民主。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才把资本主义的法制与资本主义的民主联系起来,实行所谓民主政治,建立所谓法治国家,资产阶级这样做首先是适应本阶级的需要。

毛主席曾说:“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因此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要承认资产阶级民主在反封建制度斗争中的历史地位和在当时的进步作用。这是因为:

(1)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民主,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需要自由生产、自由交换,需要突破封建专制的各种限制。

(2)在政治上,民主有利于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民主权利的革命。资产阶级要从封建统治的压迫下争得发展的权利,就需要用民主这个武器同封建阶级作斗争,用它来推翻封建统治。

(3)劳动人民反对封建统治,要求民主。资产阶级在革命中是需要劳动人民支持的,因此他也就需要举起民主的旗帜,来号召和组织群众,以便作为领导者去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4)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统治后,需要团结本阶级和欺骗劳动人民,求得安定,巩固统治,因而也就不能抛弃革命中提出的民主口号。

总之,在当时资产阶级需要民主,也需要建立法制,以限制和防止统治者个人独裁,同时也限制和防止劳动人民运用民主权利去干不利于他们的阶级统治的事情。

资产阶级民主有局限性、欺骗性。发展到法西斯国家就连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都不要了,只要反民主的法西斯专制。

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虚伪性,明显地表现在对待劳动人民的态度上。各个资本主义国家不管采取什么具体形式,从根本上说劳动人民都无民主权利可言,尽管标榜民主原则,也有完备的民主程序,但同时加上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而使民主权利残缺不全,貌似公正,实际上是谁钱多,谁的民主权利就大一些,受限制的是劳动人民。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揭露的就是这个道理。

斯大林说过,资本主义的宪法通常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他们空谈公民平等,可是忘记了,既然资本家和地主在社会上有财富和政治势力,而工人和农民都没有财富和政治势力,既然资本家和地主是剥削者,而工人和农民是被剥削者,那么厂主同工人、地主同农民,就不能有真正的平等。

美国4年1次的大选年是很热闹的,垄断资本集团的各派代表人物在这种角逐中表现了这个阶级损人利己的种种腐朽思想和作风。在美国的选举制度下,打击别人抬高自己的前台表演和幕后交易的搏斗是非常肮脏龌龊的(包括暗杀对手)。尼克松也承认资产阶级政界的竞选活动“粗野而肮脏”。

恩格斯说过,正是在美国“政治家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厉害地构成国民中一个特殊的和富有权势的部分,那里两个轮流执政的大政党中的每一个政党,都是由这样一些人操纵的,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拿合众国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议席来投机牟利,或是以替本党鼓动为生,而在本党胜利后取得相当职位作为报酬……他们越来越深地陷入到贪污腐化的泥坑中去……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的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都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

资产阶级民主制只是民主发展中的一个特定阶段,正是由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它就必然要被无产阶级的民主所代替,这是历史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新型的、全面的、多数人的民主。现在虽不完善,但一定可以得到完善。从健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出发对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某些做法,可以批判地吸收。正如江总书记报告中说的,我们的民主法制健全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做法,但绝对不能照搬。

八、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www.xing528.com)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毛主席说:“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明确划清了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说过:“不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这包括两个意思。①无产阶级如果不在民主斗争中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他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②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能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的必然。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来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其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在管理经济方面的主人翁作用,必需健全民主生活,以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如江泽民总书记说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我们党历来重视民主政权的建设,发扬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苏维埃时期,1931年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1932年和1933年为健全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又在各根据地进行了两次选举,当时的民主气氛是浓厚的,中央苏区8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抗日战争时期,从1940年起各根据地政权实行了三三制共产党员、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在政权机构中各占1/3),通过民主选举建立各级政府,还建立了边区参议会,巩固扩大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调动了各阶级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党的领导下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为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的和法律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在政治上翻了身,成了新中国的主人。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并开始按照法律开展工作、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当然,应当的事情不一定完全成为现实。我们的民主制度还不健全,民主生活还不充分,特别是在“四人帮”横行时,既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他们要建立封建的法西斯专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①受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封建的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制度虽然不存在了,但思想影响还长期存在,掌权的人如果不善于走群众路线,不习惯按法律办事,某些人陶醉于封建特权,就容易专横。过去一些农民领袖从刘邦朱元璋都在革命斗争中坚决反对封建统治的专横,但夺取政权后就变成了专制魔王。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但在许多人的思想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封建残余和官僚主义的灰尘。何况“四人帮”他们本身就是混入革命阵营的反革命封建法西斯分子。②人民群众中不少人也还不习惯于争取民主的斗争,不习惯于依据法律进行这种斗争。要么就是一切服从,要么就是造反,好像反政府就是民主,在今天就是搞无政府主义(指动乱)。这样很容易被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利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大力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几年的民主程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的。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一致的,其表现是:

(1)民主是法制的内容,法制是保障民主的武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仅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等民主权利,更重要的是人民有管理国家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序和如何受到保护。而有关法律的实施也就对公民的民主权利发挥了保障作用。

(2)法制的加强,法律措施的有效实现,归根到底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靠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挥了群众的力量,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加强。不仅法制内容必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而且要发挥这种保障作用,也必须依靠人民,经过民主程序,采用民主作法。大家常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从根本上来说,是没有发挥群众的力量。不能说有了法就一定能加强了法制,必须大力进行发动群众的工作。

九、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实行专政。只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专政的职能就不能削弱。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是互相依存的统一体,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正如毛主席说的“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把民主和专政分割开来,或者认为专政高于民主,或者民主高于专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对的。民主或专政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过去我们曾经着重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对的。但是有些忽视民主的宣传和实践,而林彪、 “四人帮”却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帜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给国家造成了严重危害。粉碎“四人帮”之后,我们强调充分发扬民主是必要的,但是强调发扬民主并不意味着削弱甚至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如果有人打着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号反对无产阶级专政,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十、必须批判极端民主化与无政府主义思潮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最广泛的民主,但这种广泛性绝不意味着漫无限制,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范围内行使的。要特别注意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极端民主以及无政府主义的界限。正如江泽民同志讲的,极少数人鼓吹所谓的“精英”政治,鼓吹政治多元化、多党制,其实质是要把广大人民群众排除在民主之外,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用资产阶级共和国取代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极端民主化与无政府主义思潮在中国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对我们的事业有很大的破坏性,而且很容易为极少数反动分子所利用。我们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这种思潮的泛滥。这样做正是为了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否认民主的阶级性,不断美化资产阶级民主,丑化社会主义民主,做了错误的导向。他们的目的是要在中国搞资产阶级民主。我们一些干部讲民主,有时也讲得绝对化了,没有说清楚民主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没有无条件的绝对的民主。对以争民主为名行反革命之实的活动警惕不够,再加上我们有些领导干部还有不民主甚至压制民主的作风,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以致有些群众去搞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甚至上了坏人的当。但这也不能说成是民主多了的结果。我们一定要坚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观点。

毛主席说,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自由也是这样,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这些道理,广大人民群众是懂得的。

十一、法制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

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加强法制,法制确实是重要的工具,但它不是唯一的工具。党的政策,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措施,都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不能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等同起来,认为只要加强法制,加强司法机关,就是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只有加强法制,才是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不对的。我们特别要重视执行党的政策。有一种说法是实行由主要靠政策到主要靠法制的转变,如果是强调法制的重要,指出法律是政策的固定化和条文化,有了法律就必须执行法律的规定,执行了法律,也就执行了有关的政策,这当然是对的。如果把法制与政策对立起来,甚至否定政策的重要性那是不对的。

十二、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又保卫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推进社会主义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工具,就这一点来说,二者都不是目的,是手段。但就二者的相互关系来说,民主是目的,法制是保卫民主的手段,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反过来又保卫民主。民主是出发点,又是归宿。这就是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离开法制空谈民主,不要法制的法律无用论是错误的。离开民主,单纯强调法制的法律万能论也是错误的。讲民主就不要法制,讲法制就不要民主都是有害的。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是法律的内容,法律是民主的表现,违反了法律也就破坏了民主,破坏了民主,也就违反了法律。法律限制的是假民主,是无政府主义,是反革命活动。

十三、确保法律的实施已经成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1)新兴的国家,法总有由不完备到逐渐完备的过程。列宁批评考茨基关于宪法的议论时说,容许资产阶级在数世纪内去编制与规定新的资产阶级宪法,但对于我们俄国工人和农民却不愿给予任何期限。我国的立法进度是比较快的,正如江总书记说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有法可依。同时要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仍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我国的立法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民主的原则,实事求是的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律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更需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从脱离实际的主观愿望、抽象理论、教条主义或无选择地抄袭别国的经验出发。一定要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当前存在的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的法律,但是不是对所有的实际,都要制定法律,那是不必要的。当前立法依据的实际,从总的方面说首先是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和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

什么是法制“完备”呢?只要能够完全解决了实际存在的需要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或者防止可能发生的问题,这就是“完备”,不应当追求形式上的所谓完备。所谓法制体系不是永恒不变的,所谓典型事例也不是适合一切情况的。绝不能认为外国有的法律或法律中的条文,我们都有了才叫完备。即使是需要制定的法律,也要分个轻重缓急,不能一哄而起。地方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能求全、求多,轻率立法。制定地方法规条件不完全成熟的可先用“试行”的方式或采用行政规章制度的方式。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确保法律的实施已经成为我们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第一,依靠加强党的领导。法律是党的政策、方针的定型化和条文化,是党代表人民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经制定党就要服从法律,领导全党和广大群众执行法律,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守法。社会主义不承认任何特权,而且必须消灭特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公民在经济上实现了平等,因而提供了在法律面前实现平等的条件。

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特别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和法律素质,司法人员必须守法。

第三,执法要走群众路线。要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群众掌握法律武器。我们的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人民自己立的法自己应当遵守。任何一个享有公民权利的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每个公民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最一般的最普遍的条件。

第四,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敌人不能施仁政,对人民内部着重在教育,立足于预防犯罪,惩罚为辅。

十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国体上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而言核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以江总书记讲话为指导思想,要深入总结制止动乱,平息暴乱这一场斗争中的人大工作的经验教训,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具体落实到人大工作中去,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有人想利用人大破坏宪法,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反对党的领导,推翻人民政府,放弃社会主义道路和民族独立,把中国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体系。

人大一定要忠于宪法赋予的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要改进人民代表的选举,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准备起草“人民代表法”。

(3)要抓好立法工作,努力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

(4)要加强监督工作,要制定有关监督方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的程序,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协在40年的光辉历程中,在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全面改革开放,建设两个文明,发展人民外交,三胞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特别是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江泽民总书记在报告中把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列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1]本文是王庭栋同志应邀在省委统战部举办的无党派领导干部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原载《山西人大工作》,198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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