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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与管理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确定教育基金会的会计目标,必须首先明确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的特点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特点:A.非营利性。教育基金会会计以外部使用者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需要反映其受托责任,进行业绩评价与考核。所以教育基金会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需要进行成本核算,要求合理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对外披露财务报告。

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与管理研究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沿革

在2005年以前,大学教育基金会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由于其在会计原理、会计记账方法、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记账基础和会计报表体系等方面,不仅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通行的做法大相径庭,而且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衔接,给基金会管理人员和基金会报表使用者带来了很大麻烦:一方面捐赠者和同行看不懂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产生许多误解;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外教育基金会之间信息、人员交流的增多,在借鉴有关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造成很多障碍,不利于促进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专门规范的是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并没有考虑主要依靠民间资金来源、鲜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业务的特殊性。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难以满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也不便于监督管理。更何况,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并没有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另外,我国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从海外募集捐赠、资助资金,开展国际业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显然十分不利于国际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资金的吸收和国际业务的拓展。[13]

会计核算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中之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不但有助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互配套,便于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有助于提高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水平促进规范发展。对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以看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现了以下突破:

①明确规定了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了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标准,有助于同行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

②实现了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确认和计量的科学化。在制度中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界定上,采用了“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作为标准之一,增加“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做到了能够准确核算开办费、毁损资产等,增强了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③事业会计制度遵循“收入-支出=结余”的核算等式,而新制度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前者不符合非营利组织不核算利润或结余的需要。

④事业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新制度则规定“权责发生制”,使之适合社团法人对投资、资产增值等方面的核算要求。

⑤新制度的净资产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大类,两者之间可相互转换。限定性包括特定日期或特定用途两个方面的限制,明确反映了捐赠者的要求,便于分类管理。

⑥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对固定资产按预计使用寿命分摊其成本,对捐赠的艺术品、历史文物等按公允价值入账,加强了对这些资产的管理,有助于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⑦新制度设置了七个收入类科目和四个费用类科目,其核算内容更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要求。

⑧新制度设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短期投资在平时收到利息、股利时冲减成本,长期投资则分别按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遵循稳健性原则计提跌价准备,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风险,具有科学性、前瞻性。

⑨改进了会计报表体系,设置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提升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加强交流。[14]

2.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的目标和特点

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是围绕筹资、管理、使用这三大职能的所有教育基金会业务活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活动。教育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有助于资源提供者、各类捐赠人、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和教育部)以及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了解教育基金会财务资源(捐赠资金特别是各类留本基金)的运用情况和业务(捐赠项目)运行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对于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1)教育基金会的会计目标

教育基金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有上级主管部门、校财务处、捐赠者和其他相关部门(如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部门都需要教育基金会给它们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教育基金会需要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向外部使用者和内部使用者分别提交完整的财务报告,捐赠者披露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

基金会会计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会计目标和以前的事业会计有所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教育基金会更加侧重于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提供反映受托受赠责任履行情况和履行效果的会计信息。

要确定教育基金会的会计目标,必须首先明确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教育基金会的财务资源除了发起人的发起资金以外,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取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这些财务资源需要接受主管部门和捐赠人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捐赠人关心捐赠的资金是否按捐赠要求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关心财务资源的使用是否合法合理。

(2)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的特点

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特点:

A.非营利性。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公益性服务组织,关注的不是利润,而是有多少现金和余额。

B.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但是责权利关系不是十分明确。教育基金会会计以外部使用者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需要反映其受托责任,进行业绩评价与考核。所以教育基金会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需要进行成本核算,要求合理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但是,由于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以考核评价,因而对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www.xing528.com)

同事业会计一样,教育基金会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非交换交易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各项收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求把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分别列报。

C.收入来源特殊。

教育基金会不依靠从顾客那里获取的服务收入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它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教育基金会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提供免费服务,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捐赠者提供的资源并不期望按期收回所提供的资源,也不希望按照提供资源的比例取得回报。

D.不进行利润分配

由于教育基金会没有所有权的概念,不能对其资产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按资产提供者的要求来处置和管理资产。教育基金会可以营利,不过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要归入到净资产中,继续用于基金会的使命。因而大学教育基金会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

E.无法用常规的企业会计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教育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于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许多决策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各基金会之间的绩效也无法进行对比。

3.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基础,并结合基金会自身运作特点和目的,同时,各个大学还要因地制宜,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制定适用于本校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过,大学教育基金会再制定会计核算规则时,必须要遵守以下核算原则:

第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第二,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第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第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五,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七,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八,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九,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二,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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