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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变迁历程及其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两三个月内,全国农村普遍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78年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各种生产责任制极大地冲击了人民公社体制,经营制度的变革奠定了组织制度变迁的基础。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又对政社分设以后的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针。绝大多数地方在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解体后,相应组建了不同层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组织变迁历程及其研究

2.4.1 农村经济组织的变迁历程

1.发展互助合作组织阶段(1950~1957年)

为了克服土地改革后,农民在单家独户分散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及使他们能够迅速增加生产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在革命老根据地开展互助合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下发到各级党委试行,1953年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之路。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全面展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面发展起来。从1955年夏季开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就基本完成了合作化。

互助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临时互助组织,主要特点是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户私有,根据农事季节、劳畜情况临时变工生产,自愿结合,互助互利。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织,主要特点是在农户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管理制度,又有某些分工分业。实行劳畜评定工分的常年互助组中,有的还有一定的公共积累。总体上看,互助组因调剂人力畜力余缺而保证及时耕种,解决了农户生产中的一些困难,且由于互助组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建立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规模不大,平均只有十几户,内部基本上坚持了平等交换和互利原则,提高了劳动效率,增加了粮食等农产品的产量,因此受到贫下中农的欢迎。

初级社中,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只交由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折股分红;在分配政策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劳按股比例不一,一般而言,副业按资分红比例比农业高。高级社中,所有制关系开始发生重大转变,社员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推进势头又迅猛异常,有些初级社还没有完全巩固,经历尚不到一个农业生产季节就合并升级为高级社。到1956年12月末,全国农村就已基本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社,远远超过原定的合作社15年发展规划设想,其弊端迅即暴露出来,以致在此后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2.人民公社的建立和调整(1958~1982年)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两三个月内,全国农村普遍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每个公社有农户5000户左右,经营规模比高级社扩大了30倍以上,人民公社多数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工农商学兵于一体,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彻底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对若干社合并成为大社时,提倡对公共财产和社内外债务“不要采取算细账、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较小事”,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加上搞各种大办,导致以“一平二调”为主要内容的“共产风”的严重泛滥。(www.xing528.com)

中央发现公社化运动“左”的错误后,开始在全党纠“左”,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下放至生产队,生产队规模一般20~30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但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没有解决,这一组织制度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

3.改革开放以来的微观组织发展变化(1983~1999年)

(1)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1978年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各种生产责任制极大地冲击了人民公社体制,经营制度的变革奠定了组织制度变迁的基础。1983年,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1号文件,决定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又对政社分设以后的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中央要求,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与群众商定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985年,全国政社分设工作全部完成。绝大多数地方在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解体后,相应组建了不同层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到1998年底,在全国4.4万多个乡镇中,组建了4.2万个乡镇级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73万余个行政村中,组建了64.8万个村级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涉及约415.2万个村民小组;在村以下还组建了约155.8万个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产总量上,具有农村其他经济组织不可替代的地位。截止1998年3月底,全国各级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已形成了总额达25 000多亿元(不含资源性资产)的集体资产,比1983年增长20多倍,成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兴起。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广大农民群众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收入为目的,遵循互助合作的精神,自愿参加、互利互惠,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发地组织起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能及时有效地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购销、资金、加工、储运等多样化的服务,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各种以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农村涌现,特别是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乡镇企业,取得了积极的成果。针对农民群众的实践探索,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有些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值得提倡。90年代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广大农民又把股份合作制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广泛引入到种养业、农业资源开发、乡镇企业以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中,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极为关注,并及时给予了肯定和引导。1994年,中央就发展股份合作制的重点、方法、途径和要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清晰产权关系,转变经营机制,形成积累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引导农村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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