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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明确。由此而造成构成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确定,进而成员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也不确定。通常的情况是,只要具有社区农村户籍,符合一定的年龄,则当然成为社区合作组织的成员。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问题及解决方案

3.7.1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存在的问题

(1)产权不清晰。

尽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主体为该社区合作组织的全体成员,但集体所有财产的共有特性以及我国法律始终未能明确界定“集体”和“集体所有”,导致“集体”和“集体所有”带有很大的模糊性,这也是理论界所说的主体虚位或主体缺位现象。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明确。由此而造成构成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确定,进而成员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也不确定。通常的情况是,只要具有社区农村户籍,符合一定的年龄,则当然成为社区合作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采取出生主义,使得只要拥有户籍,就自然成为社区合作组织的成员,与其他成员一道不可分割地享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这样做在程序上是否公平,在此不作探讨。但由于成员资格的轻易取得,使得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观念与权利观念淡薄,成员对集体财产容易呈现漠视不关心的态度,加之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使程序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少数人如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者们对合作经济组织财产的侵犯,或因对集体财产的淡漠而导致合作组织财产的贬值和流失。(www.xing528.com)

(2)管理体制不完善。

姑且不去论及有没有必要去完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单就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而言,由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不清晰,必然导致其管理体制不完善,按照国际合作联盟的指导原则及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合作社应当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但我国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除了经过公司化改造或按国际合作联盟指导原则进行改造的以外,大多数并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再加上与“两委”管理上的混同,使得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极为不完善。如果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处于“挂牌子”的状况,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是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不仅没有必要,反而容易增加制度成本。如果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的角色,而且除土地外其他资产积累较多,具有较多内容的经济活动,此时若无较为健全的管理机构,则不仅资源开发、管理协调等功能无法很好地实现,而且本身的资产也容易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缺损。尽管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为加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了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甚至有的地方实行双代管(村账乡管、村财乡管),这些办法起初尚有些作用,但时隔不久,其所能发生的作用便逐渐减小,究其根本,未健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本身的管理体制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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