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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与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强调开放原则,加入和退出自由自愿。因此还不能把我国的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就简单划一地统称或定性为合作社组织,即笼统地认为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定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定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包括了尚未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的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与研究

4.1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如李胜兰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户为单位,以专业大户与技术能手为骨干,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1]林坚、杨柳勇等定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实行专业化生产或经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2]赵保佑、张成智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比较典型的是农民专业协会。”[3]杨继瑞、韩立达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4]由上述表达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在研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学者看来,专业、自愿、以农民为主体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相对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模式,它并不以社区为界限,业务范围涉及到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并没有政社合一的痕迹。它的组成或设立是完全自愿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讲究民办、民管、民受益,并且承认个人产权,即产权关系相对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明晰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主要的特征是“合作”,即强调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是真正的,不同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合作,是符合或近似国际合作理论并有别于一般经济组织的合作组织模式。

西方合作理论一般指两个部分:一是受西欧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影响而产生的早期合作思想;二是现代非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西方各国合作运动的不同理论流派,这些理论又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做不断的演变。合作经济组织是受合作思想和合作理论影响而产生并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其主要是指劳动群众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强调以人的结合为主,资本的结合为辅,彼此地位平等,并通过互助合作来改变生产生活状况,即是一种自觉、互助、自动的结合。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强调开放原则,加入和退出自由自愿。其作为经济组织的一种虽然也是营利性的,但却不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标,而仅以保护组织成员本身的利益,满足成员经济上共同需求为终极目的。合作经济在西方的发展以合作社为主要模式,其中成立于1844年的名为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通常被认为是合作经济组织早期最为成功的典型,罗虚代尔先锋社的办社原则也成为西方乃至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的指导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大会,庆祝该联盟成立100周年时对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乃是社员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业体,也是社员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之需求与欲望,而自愿结合之自治团体。合作社是以自助、自我负责、平等、公正、团结之价值为基础,社员承袭创立者之传统,秉持公正、公开对社员责任及关怀他人之伦理价值为原则。国际合作联盟规定了合作社的合作原则,计有七项,即①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②社员的民主管理;③社员的经济参与;④自治与自立;⑤教育、训练与宣传;⑥社间合作;⑦关心社区。(www.xing528.com)

应该看到,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诸多特征如由农民自发成立、自己管理、自己受益、加入自由、互助平等的特征是符合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原则乃至国际合作联盟有关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的,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冠名为合作社,也有许多专业协会在成立之初便是以国际合作联盟的合作社原则为指导的,但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对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尚属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新兴的农村经济组织资源,又加之长期以来缺少专门的指导机构和专门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从组织形态上还是名称上,无论是从具体运作模式上,还是法律地位上都与国际合作联盟所定义的合作社组织有许多不同或者说尚不能完全符合国际合作联盟所定义的合作社组织标准。因此还不能把我国的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就简单划一地统称或定性为合作社组织,即笼统地认为我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定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要考虑世界上所通行的国际合作联盟对合作社组织的界定方式,但也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主要由农户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在某一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进行技术、资金、生产、购销、加工、贮运方面的联合和协作的企业性经济组织,该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以市场为主导的并具有地域开放性特征。它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定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包括了尚未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的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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