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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协的首要目的是提高会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凡赞成这个目的的人均可以加入当地的农协组织。因此,农协组织规模的大小是由会员人数多寡决定的。④农民参加当地的农协组织为正式会员。

日本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成果

4.8.1 日本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民主政策的进展,合作社的民主性和自主性的原则得到确认,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商工协同组合法》(即现在的《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等合作法。农协组织就是根据1947年11月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起来的,而这部法律又是以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思想为其思想基础的。日本农协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1947到1960年,为农协基层组织大发展的阶段。二是从1961年以后,为农协基层组织合并、整顿和提高的阶段。

(1)农协的特征。

①农协不同于慈善事业和福利事业团体,不接受来自任何方面的资助,主要靠自己经营经济事业盈利,谋求事业的发展。是由会员组成的事业体,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以尽最大可能为会员服务为宗旨,而不以赢利为目的。农协作为一种经济事业实体,它的事业主要侧重在流通领域,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其所经营的事业范围是相当广泛,除直接为会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项目外,还接受会员的委托,从事农村房地产信托债务保证、票据贴现、国内汇兑、简易邮政和农业仓库等方面的业务。

②农协可代表农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负有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的任务。

③在日本,合作社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生产领域的合作社,是在渔业和林业部门,由个体生产者所组织的生产合作组织;消费者为保卫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属于消费领域的合作社,日本称为“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农协就属于这后一种。但农协的业务不仅限于流通领域,而且涉及生产和消费领域,所以可以说农协是以经营流通业务为主的综合性的合作社。

(2)农协所遵循的原则。

①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农协的首要目的是提高会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凡赞成这个目的的人均可以加入当地的农协组织。

②强调劳动者的联合。农协是人的结合体,而不是资本的结合体。因此,农协组织规模的大小是由会员人数多寡决定的。每个农协基层组织的会员人数最少不得少于15个,农协会员不论其股金的多寡,一人只有一票权。

③农协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利用农协事业和设施多寡分红相结合的制度。会员个人认股资金和红利均有最高额度的限制。会员分得红利对股金的比率亦有最高额度的限制,农协的盈余,除用于分红外,均用于发展其所经营的事业。

④农民参加当地的农协组织为正式会员。正式会员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所谓自益权,系指利用农协事业权,请求分红权,请求退股权。所谓共益权,是指被选举权、表决权、请求改选领导成员权。

非农民参加当地的农协组织为非正式会员。非正式会员只享有自益权,不享有共益权。但对表决、选举、撤销当事人、查阅文件、检查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有提出请求的权利。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除需承担协助农协办好事业和不得妨害农协事业发展的义务外,还需在经济上承担入股、负担经费和承担损失的义务。所谓承担损失,系指会员退股时正值农协经营发生亏损,此时退股会员所承担损失的最高额度以其当初的入股金额为限。

(3)农协的组织与管理。

农协的基层组织是以市、町、村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的,称为单位农协。单位农协按其业务对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再分成三种: A.专门农协,其业务对象只限于某一特定的农业部门,例如养鸡、养蚕、畜产、园艺特产、开垦、运输等,而且只经营采购和销售,不兼营信用事业; B.一般农协,其业务对象虽不只限于某一特定的农业部门,但不经营信用事业; C.综合农协,其业务对象包括所有的农业部门,而且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购销、信用、互济保险、农村工业、农产品加工,还包括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医疗卫生文化事业。但通常因一般农协与综合农协性质相近,而且数目很少,所以一般都把它计算在综合农协之内。综合农协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不方便的,则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由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理事的任务是,根据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并处理日常工作。监事的任务是,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www.xing528.com)

(4)农协的业务范围

①购销。农协为会员采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会员销售农副产品,基本上以代购代销、收取佣金为原则。佣金加盈利构成农协的经济收入,以此作为支付事业费和管理费的财源。农协把会员的小批量、零星的销售集中起来,就采购方面来说是大宗需求者,就销售方面来说是大宗供给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通过代购代销,使会员不致在价格上吃亏,甚至还可以得到某些优惠。农协既可以收取佣金,又可以获取盈利。

②共同利用设施。所谓共同利用设施,包括为会员生产的农产品的运输、加工和储存所必需的设施,为促进会员集体作业以提高劳动效率所必需的设施,为发展农村工业所必需的设施等,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大型拖拉机站、共同育秧、共同培育蚕种、机械服务中心等设施,又包括淀粉工厂、罐头工厂、果汁工厂、奶制品工厂、琼胶工厂,甚至还包括一部分精密机器部件制造和装配工厂,还包括各种冷冻仓库和大米储存仓库等。农协通过共同利用设施,第一,在生产上为会员提供了各种方便,特别是提供个别农户无力单独举办和购置的种畜、种鸡和种苗培育设施和大型农机具以及各种农机具维修保养设施等,促进了生产;第二,进行农产品多层次的加工,从蔬菜水果的分级包装到罐头工厂,从禽畜的屠宰到冷冻等,既为农村增加了就业机会,又增加了产品的附加价值。

③借贷。农协吸收会员存款,然后再把它贷给在生产上或在生活上需要资金的会员,通过信贷渠道为会员服务,这是农协信贷的根本目的。综合农协在全国设有经营购销和信用等事业的营业点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遍布全国农村各地。它的营业点有半数以上设在最基层,就更便于吸收存款。农协系统的贷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基本上不要担保。

④保险。农协举办互济保险,其目的是通过互济的办法,使会员在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入学以及碰到预想不到的情况时,在经济上有所依靠,不致告贷无门。

医疗保健

⑥文化生活。农协举办各类文化生活和培训,以满足会员的需要和提高农协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对合作社的认识水平。[36]

(4)农协组织的经验借鉴。

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各行各业的企业数量增加幅度都比较大,但像农协那样经济事业和组织规模发展到能与垄断资本并驾齐驱的却极为罕见,其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农协的组织制度特征所发生的作用。[37]日本政府的做法及农协组织的制度安排都值得我国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造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时予以借鉴。

①农协的“政府代理机构”的组织制度特征。它使农协得到了日本政府多方面的政策扶持和保护。例如战后日本经济恢复时期,日本政府为确保粮食和农用物资的有效供应,指定农协为购销粮食和农用物资的主渠道,同时规定购销粮食和农用物资的商业活动不适用反垄断法。作为农用物资和农产品购销主渠道,农协组织具有调节供销量和销售价格的功能和实力,因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协组织作为推行政府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农业现代化路线的代理机构,从1961年开始辅助政府运营“农业现代化资金”等政策资金。以此为契机,农协的金融业务范围和业务量得到了全面的和长足的发展。日本政府通过加强对基层农协财务的行政指导和监督,完善农协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发放有条件的数十亿日元的补助金和贴息贷款来改善农协的经营环境。政府的目的是完善农协的组织体系,保证与行政指导系统的衔接,奠定农协规模经营的基础。经过政府的努力,农协形成“基层农协——县经济联合会——农协中央”三级金字塔的组织体系。

②农协组织事业的综合性和农户全员入社的制度特征。这一制度特征为农协经济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和采取规模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农协组织所经营事业不仅包括了正式社员的一切经济活动,而且也包括了正式和非正式社员日常生活的全部内容,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农协组织事业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③农协将不盈利的指导、教育事业作为一切组织事业的基础。农协的农业经营指导员如同大管家,其职责范围从制订生产计划和投资预算开始,到购买生产资料、确定生产品种、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服务、进行市场预测,安排收获销售时间等无所不管。使农业经营活动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农业生产技术实现整体上的更新换代。

④农协“完全利用组织”和“组织内部不结算”的组织制度。这是农协为保障组织经济事业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所采取的运营规则和管理方式。即农民社员要完全依靠、利用农协的组织和设施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不是依靠其他商业企业;基层农协组织作为县农协经济联合会的成员,也要以利用联合会的购销渠道、设施为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县联合会是全国农协中央会的成员,自然也要执行该项组织原则。另外,农协还需要以一定的经费从事完全不盈利的指导教育事业和补贴农协的购销活动。因此实行“组织内部不结算”的盈亏互补的组织原则,从整体上保障了组织事业的正常运转,也确保了农协作为一个经济集团的整体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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