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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责任观的缺陷及多元视阈下的责任发展观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以人情为本位,人情关系在中国社会中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它是人们履行责任的主要依据和准则。中国传统社会十分强调责任,但这种强调更多的是形式上而不具有实践意义。责任虚化的直接原因之二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度,对个人的责任要求往往超出了责任主体的范围,超过了责任主体的承受能力。

中国传统责任观的缺陷及多元视阈下的责任发展观研究

责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能不能真正履行和承担责任,在中国传统社会乃至今天,却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纷繁复杂,而传统责任观念本身的缺陷就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当代社会寻求责任的实现,有必要对中国传统责任观念进行反思。

中国传统责任观的主要问题:

(一)把社会责任片面理解为“单向度”的个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传统的责任观念只是从社会的角度认识社会与个人的责任关系,使其带有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弱化了社会的责任,缩小了社会在责任关系中的作用范围。传统的责任观念只是突出了个人在责任关系中的作用,即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没有对社会作相应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传统观念中,社会是不是一个实体是一个问题。如果社会不是一个实体,那根本谈不上责任。如果社会是一个实体,它也只是一个高居个人之上,制约个人为整体尽责的力量。这样,社会与个人的责任关系是一种单向的关系,即只是个人按照社会的要求承担责任,至于个人能否要求社会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保障,社会能否为个人担负一定的责任,这是传统的责任观念所不重视的。其次,引起社会与个人的责任制约机制失衡。在责任关系中,社会与个人既然是互为主客体,那么个人就不仅仅是受制于社会,还可以从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社会,个人既能通过履行责任促进社会的发展,也能监督和制约社会对其成员履行责任的状况,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按照传统责任观,个人所需要的仅仅是服从,这正如在传统家长制之下,作为孩子的个人是没有决定权的,孩子意见的数量和强度是不管用的,也是不允许占上风的,不允许他们在重大问题上和父母的意见相左。可以鼓励孩子说话,但最后决定议程的还是家长。个人在传统社会中就是一个孩子,只有服从权没有决定权,从而导致社会对个人具有绝对的责任制约机制,而个人则对社会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无能为力。

(二)人与人之间责任的非公共性

在中国传统社会,责任关系有着特殊的规定性。中国传统社会在总体上是一个以血亲、家族为社会单元结构的血缘社会。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以人情为本位,人情关系在中国社会中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性,它是人们履行责任的主要依据和准则。而人情是以亲人或者熟人为基础的,亲人和熟人就是“自己人”,除此之外,都是陌生人,对陌生人是没有责任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通过熟人产生责任成为中国传统责任产生的主要途径,在这种责任体制中,人情关系实际上起到了一种责任担保的作用,相对而言,契约化、法制化的公共责任少之又少,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就微乎其微。因此,在当今社会经常看见的旁观冷漠、见死不救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这种以熟人和亲人为基础的责任关系,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们过于考虑私人关系和利益,而普遍缺乏对公共责任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与热情。梁启超在《新民说》第五节《论公德》里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54]他把公德定义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55]道德。具体说来,“公德”指的是个人与社会、群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对社会、群体、国家应承担的责任。他认为,中国道德发达很早,但都是私德。道德责任上的分殊主义必然产生道德上的排他性,是一种徇私的道德,这是传统责任不具有公共性的深刻原因,也是当代责任实现所必须加以改变的。

(三)传统责任的虚化属性

所谓虚化,就是责任不落到实处。中国传统社会十分强调责任,但这种强调更多的是形式上而不具有实践意义。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个人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归于自己头上的具体责任时,不过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已;所谓“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也不过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不得意时候的无奈宣言。传统责任的虚化不仅使得人们对社会整体责任的丧失,而且最终导致人们对自己力所能及的、身边的责任的丧失。人们不仅不能尽到对社会、国家、民族的责任,甚至也不能尽到对亲人、朋友、熟人的责任。

导致传统社会责任虚化的直接原因之一是,在中国这个注重伦理道德的礼仪之邦,责任感对个人内心的约束力似乎并不占上风,作为人的一种内心情感,它常常以某种外在强加的形式给予个人。在统封建专制统治下,社会把个人与国家、整体完全捆绑在一起,使个人淹没在社会的汪洋大海之中。要求个人虔诚地敬畏和皈依皇权,心甘情愿地为它奉献自己的一切;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整体,从里到外都要置身于某一群体结构之中,不得越雷池半步。这些都表明在封建专制体制中,个人已被集体或社会力量所吞噬,并被强制性地赋予了种种不合乎人的本性的责任。责任虚化的直接原因之二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度,对个人的责任要求往往超出了责任主体的范围,超过了责任主体的承受能力。“匹夫有责”,但实际上匹夫有什么责任谁都不知道。因此,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而且无论从情感上讲还是从知识上讲,它也必须与人的能力所及者相适应。“无论是宣称一人对所有的事情负责,抑或是宣称一人可以被认为不对任何事情负责,都会对责任感产生相当的侵蚀。”[56]哈耶克说:“欲使自由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的责任。……如果因创建时却不要求他们承担采取一项共同同意的行动的义务,那么通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任何人都不会真正承担这项责任。”[57](www.xing528.com)

(四)个体“独立人格”缺失导致责任消解

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家族一体化社会结构的中国,严重缺乏现代社会的“独立人格”与公共精神,而只有在血缘与地缘狭隘的范围遵守秩序、习俗与和谐共处的精神。

中国人的“自由”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中国人的“意志”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人的行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无需负责。中国人认为责任来源于天命,一种外来的力量,是不可改变的,不由自己决定;中国人的自我要么被群体淹没,要么脱离群体,个体独立人格的缺失带来的是责任的消解。中国人认为责任首先应该指向群体,中国式的责任意味着对社会、国家的义务;中国人的忏悔则一般不触及人的共同本性和自由意志,而是和某一具体行为相联系,因此不够彻底。中国人面对责任选择逃避,因为责任是来自“天命”,已经先天地被决定并无可选择;而且,中国人的“责任”太多,认为对家族、国家、甚至宇宙都有责任,而又没有负责任的能力,所以,除了逃避,还可以推诿;此为中国人责任承担的外在表现。内在地表现为忧患意识,这是无能力承担责任而造成的,带着浓厚的悲剧色彩。

中国伦理学很少提及个人。梁漱溟先生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58]在传统社会中,“独立的个体绝不是什么正常的情况,而是一种不幸、潦倒、飘零和孤独,鲜活的个体生命和独特的情感体验无非是一个空洞无实的‘现象’”[59]。在儒释道交融并以儒家学说为主干的传统中国文化中,“无我”、“克己”、“自我牺牲”等精神与西方文化传统中“个人自主”、“个人独立”、“个人解放”以及“对个人利益的自动化追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汉学家孟旦(Donald Munro)曾说:“无我……是中国最古老的价值之一。它以各种形式存在于道家佛学尤其是儒学之中。无我的人总是愿意把它们自身的利益或他所属的某个小群体的利益,服从于更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60]张东荪在他的《理性与民主》中说:“在这样层系组织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的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61]也就是说,责任是指向家庭、国家、而不是个人的。

传统中国式的责任就是对君主尽忠,对长辈尽孝。尽责的动力来自名垂青史、光宗耀祖的愿望,而不是来自自己。因此责任不是指向自己,而是天下或“大我”。在不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儒家也讲自我责任,一是要个人要爱护自己的身体发肤,不去斗气斗殴,伤残身体,但这不过是对父母尽责任的一种折射,对自我表现的身体负责被看成是对父母给予的东西负责;二是要个人不断学习和修养,但这是要求个人按照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尽一切应该尽的社会责任。总之,中国传统文化讲责任更具理想性,更强调对社会的奉献,而不是个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

由于取消了自由,中国式的责任观来自一个并非出自自由选择的前提——“受命于天的信念”。“天命”每每成为无可奈何时的最高安慰和推卸责任的唯一借口。由于取消了个人,中国伦理学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独立人格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是有待于被整体所排除的异己的力量。中国人的所谓责任意味着对共同体甚至上天的义务。今道友信说:“在孔子那里,五种关键的品德是仁、义、礼、智、信。而这里的义就意味着责任。在‘義’这个字中,上面是个羊字,下面是个我字。这里的羊意味着什么呢?……它就是告,即每月最后一天的祭日奉献上天的牺牲之兽。从而,义这个字指的是在共同体中自己背负着祭祀时绝对必要的珍贵之物,它既是自己肩负着对共同体的责任,即在水平方向上应答其他成员的期待与委托;又是自己肩负着对上天的责任,即在垂直方向上对于超越性的应答。”[62]对群体的义务感是整个民族从天子到庶人的共通的一般的社会心理结构。人生在世就是尽种种责任,这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

中国人有太多要尽的责任,又太少尽责的能力。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能是一个无责任能力的民族的善良愿望而已。中国的“匹夫”们从来都不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传统中国社会的“匹夫”们无权参与制定法律,法律也不体现他们的自由意志),不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不是一个以法律的尊严为“我”的尊严的主体,而是一个没有自由意志的躯壳,是一个隐没于“我们”、“社会”、“国家”、“集体”中的没有灵魂的生命。基于此,面对责任,中国人选择了逃避。积极进取是可悲的。与其进取,不如逃避。在庄子看来,不履行那些具体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履行了顺从自然这个最大的责任。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没有个体权利,一切都被命运规定,个体就缺乏道德责任感,习惯为自己错误行为产生的后果辩解。因为个人为群体所淹没,所以缺乏独立人格概念,个人难以察觉自己的责任。梁漱溟先生说:“尤可注意者,在小团体中,每一分子可觉知他的责任。团体越大,则团体中每一分子的责任感觉越轻微;……一个大家庭的人,易于涣散;一个大家庭的事,易于荒废,就是为此。”[63]可以说,中国人面对责任,除了推诿、逃避,就是太多的忧患。换句话说,中国人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就是行为上的逃避、推诿,加上精神上的忧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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