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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殖民地陪审制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将第一批罪犯送往澳大利亚殖民地后,澳大利亚便开始盛行军事法。但军队以及澳大利亚殖民地的保守派强烈反对并阻挠在该殖民地设立陪审制。Bigge经考察后认为,在澳大利亚殖民地只有329名自由殖民者可担任陪审员之职。1839年,澳大利亚殖民地废除了军事法院。

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殖民地陪审制研究

三、陪审制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殖民地的传播

在18世纪以前,澳大利亚是所谓的无人居住区(uninhabited territory),除极少数土著居民外,澳大利亚几乎没有任何外来移民或欧洲殖民者。但从1788年起,英国开始在澳大利亚设立刑事处罚区,将一些罪犯流放到这一地方。澳大利亚因此成为英国18世纪末的“罪犯集中营”。由于地位十分特殊,澳大利亚陪审制的设立与发展颇为独特,也相当曲折,但这一曲折的发展进程却成为澳大利亚至今依然青睐陪审制的主要原因。

在英国将第一批罪犯送往澳大利亚殖民地后,澳大利亚便开始盛行军事法。所有涉及罪犯、刑满释放者或自由定居者等的刑事案件均由军事法庭审理。军事法庭由1名法官及6名海军官员(新威尔士兰姆部队,Rum Corps)所组成,依军事法及军事纪律作出裁判,可适用肉刑及死刑。(120)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起诉者,拥有极大的权力。由于权力不受限制,这些法官及海军官员有恃无恐,经常在殖民地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但却从未受到任何惩处。他们甚至敢公然与英政府所委任的总督对抗。1808年至1810年,兰姆部队部分官兵因反对威廉·布莱(William Bligh)总督而发动叛乱,但所有肇事者均未受到惩处。

英国政府对此自然相当不满,并希望通过引入陪审制以约束军队的权力。早在1803年,King总督便建议在南威尔士(澳大利亚)殖民地引入陪审制,取代原先的军法审判。(121)这一建议随即得到当时英国政府改革派人士如亨特(Hunter)总督及布莱(Bligh)总督的大力支持。此后,布莱都督还与其他一些改革派人士一道多次推动这一事业,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122)而另一方面,南威尔士(澳大利亚)殖民地的当地开明人士也希望引入陪审制,因为他们认为,陪审制是国民身份得以承认的基本象征,是“英王所给予的荣耀”(123)。1829年,由1 250名澳大利亚绅士、牧师、商人、地主以及其他自由居民所签名的请愿书送至英国摄政王(Prince Regent)处,强烈表达了澳大利亚民众对英国陪审制的热情与向往:

陪审团审判是我们祖国对殖民地的恩典……印度的印度人、非洲的霍屯督人以及西印度的黑奴都受到这一制度的保护……我们确实很谦恭地希望……我们不会成为大英帝国规则及统治的唯一例外(124)。(www.xing528.com)

但军队以及澳大利亚殖民地的保守派强烈反对并阻挠在该殖民地设立陪审制。他们提出了诸多理由:首先,合格陪审员的数量不够多,不足以在澳大利亚殖民地适用陪审制。Bigge经考察后认为,在澳大利亚殖民地只有329名自由殖民者可担任陪审员之职。(125)其次,如果在澳大利亚殖民地设立陪审制,则陪审团将被那些刑满释放者控制,“他们可能在履行陪审员之职责时将病态的激情和偏见带入法庭……”(126)最后,他们还认为,“邪恶的习性”以及“仇恨感”明显在一些阶层中存在(如过去的罪犯或罪犯的后裔),因此,“澳大利亚殖民地引入陪审团审判的时机尚未成熟”(127)

改革派与保守派在这场交锋中势均力敌。英国政府最终采用了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保留军事法院,避免过分刺激保守派(128);另一方面,改革军事法院,并增设季审法院,以安抚改革派。1823年,英国颁布《新南威尔士法》(New South Wales Act)(129),批准了《新南威尔士及范帝门士兰司法宪章》(Charters of Justice for New South Wales and Van Diemens Land),开始着力于重建军事法院。依该新法之规定,军事法院改由7名官员所组成的军事陪审团组成。这些军事陪审员与普通陪审员并无区别,行使相同职责、适用相同的回避程序,甚至身着相同的服饰。此外,《新南威尔士法》还增设季审法院,负责审理与军人无关的刑事案件。但新法并未规定该季审法院是否适用陪审团审判。司法部部长Francis Forbes在Rv.Magistrates of Sydney案(130)中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认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在季审法院中适用陪审团审判”(131)。这位司法部部长甚至援引了布莱克斯通的名言。他宣称,“……拒绝赋予英国国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明显违反了大宪章(Magna carta)的规定”(132)。至此,陪审制便开始在南威尔士殖民地运作。但遗憾的是,该制度仅适用了5年便被1828年的《澳大利亚法院法》(Australian Courts Act)所废除。(133)但不管怎样,1823年的《新南威尔士法》已成为澳大利亚陪审制曲折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该法承认新威尔士是英国的殖民地而不再仅仅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同时也设立了文明的陪审团审判。自此以后,澳大利亚的陪审制发展便呈不可逆转之势。1839年,澳大利亚殖民地废除了军事法院。(134)其后,澳大利亚颁布了《陪审团法令》(135),再次确立了陪审制。但该法对陪审员资格设立了极高的财产标准,即每年30英镑的收入以及价值达300英镑的个人房产(136)1847年的立法(137)更是确立了陪审制作为常设审判方式的地位,并迅速将其扩及西澳大利亚的新殖民地以及大洋洲的其他地方。(138)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139)第80条规定:“任何违反联邦法的指控,均适用陪审团审判”。但需要指出的是,妇女在澳大利亚的陪审制中依然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直到1947年,澳大利亚的陪审团法才允许妇女作为陪审员参加陪审团审判,且并非强制性的。(140)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平等机会法》颁布后,妇女在澳大利亚方可平等地参与陪审团审判。(141)

从前述澳大利亚陪审制设立及发展的曲折历程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是唯一一个主动要求移植陪审制的殖民地。对于澳大利亚的定居者而言,他们大多曾经是大英帝国的“罪犯”或罪犯的后裔,长期以来饱受歧视,因此,陪审制对他们而言“意味着荣耀和尊严(142)。而保守势力的阻挠更使他们倍加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一曲折的发展历程使得澳大利亚人民至今依然青睐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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