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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848年的自由主义浪潮与贵族陪审团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1831年的法律改革部分缩减了职业法官的权力,从而可更好地保障陪审团的独立性。在1815年至1830年期间的马恩省,所有陪审员都是资产者,绝大部分是大商人,而地产主和制造商也为数众多。

三、1815—1848年:自由主义的勃兴与贵族陪审团

随着1815年法兰西第一帝国的陨落及同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勃兴,法国的陪审制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但这一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诸多障碍。一方面,保守主义者们老生常谈式的指责依然是影响决策者判断的重要力量。“陪审制不能保障刑罚的有效性”,“陪审制是英国的制度,不适用法国本土”,“陪审团的宽容是导致犯罪数量剧增、社会治安恶化的重要原因”等等论断(203)依然在议会及学术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陪审团的强力控制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行政机关在陪审员的遴选工作上往往相当认真和细致,只选择与政府意见一致的公民。在1820年马恩省的陪审员遴选中,每一个候选陪审员姓名的旁边都附有十分详细的注释。(204)这些情况受到许多著名学者(如Joseph Carnot、Le Graverend和Alphonse Bérenger)及政治人物(如Charles de Rémusat)的严厉批评。(205)尽管批评的细节各有不同,但他们的思想核心大抵一致:即大力宣扬陪审制,认为陪审员应与众议员一样代表至高无上的意志。在他们看来,陪审团所处理的事务甚至比政治事务还复杂,因此应保证陪审员具有一定的辨别力以更好地作出裁判。(206)但对什么可作为“有辨别力”的评判标准,学者们的观点不一,如Rémusat便主张应以学历作为评判标准,而Bérenger则主张以财富、教育或能力作为综合评判标准。(207)Bérenger甚至还主张在轻罪案件中引入陪审制。(208)而Joseph Carnot则主张重建控诉陪审团,认为将起诉权与定罪权分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209)应该说,这些学者与政治人物的批评及主张直接推动了法国在1827年及之后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并设立了所谓的贵族陪审团。

(一)1827年及之后的法律改革(1827—1832年)

在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的极力鼓吹下,法国于1827年及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其内容涉及陪审制的方方面面。具体而言,此次改革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陪审员遴选方式的改革。在这一系列的改革中,立法者对陪审员的遴选资格并未作太大改动,即30岁以上且符合如下条件的公民可在陪审员总名单上登记:可参与省议员选举的选民(210);国王所任命的履行无薪工职的公务员(211);法学院、自然科学院及文学院的博士或学士;医学院的博士;法兰西学院的院士;知名学者协会的成员;以及获1 200法郎以上退休金的退休官员等。但对陪审员的遴选程序却进行了重大变革。依1827年5月2日的法律之规定,省长每年将从陪审员总名单上随机抽出(而非指定)1/4(但不得超过300人,塞纳省不得超过1 500人)形成服职陪审员名单(la liste de service)。在每一个季审庭期,王室法院院长从服职陪审员名单中抽选36名陪审员及4名候补陪审员。而在每个案件庭审前,院长又从中随机抽出12名陪审员。依1827年法律所设置的遴选程序,省长及法院院长丧失了对陪审团的人事控制权,并因此丧失了对整个陪审团的控制权。这无疑是法国陪审制的一大飞跃。(https://www.xing528.com)

第二,对陪审员表决制度的改革。1831年3月4日的法律废除了《重罪法典》的简单多数表决制度,并以2/3(8票及以上)的法定多数表决制度取而代之。同时,该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对有罪判决只达成简单多数,则法庭无权重新召集陪审团进行合议。但如果法庭的大部分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明显有误,则可拒绝宣布该有罪判决并将案件搁置至下一庭期由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可见,1831年的法律改革部分缩减了职业法官的权力,从而可更好地保障陪审团的独立性。

第三,增加陪审团对减刑情节问题的表决权。早在1824年,法国法便正式承认了减刑情节(les circonstances atténuantes),初步实现了刑罚的合理化和人性化。但1824年6月25日的法律将减刑情节的决定权交由职业法官。换而言之,即使陪审团确认被告人有罪,3名职业法官仍然可以存在减刑情节为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被告人所受的刑罚甚至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可见,1824年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职业法官的权力,也相应削弱了陪审团裁决的效力。1832年,在自由主义者的强大压力下,法国立法者最终通过了1832年4月28日的法律,将减刑情节的决定权从职业法官手中转交给陪审团,完成了“权力的颠覆”(212)。自此以后,陪审团在合议阶段不仅应当对事实问题进行表决,还应当对减刑情节问题进行表决。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213),因而这一改革事实上动摇了法院与陪审员之间的权力平衡,新一轮的争辩与改革似乎无可避免。(214)

(二)改革的基本评价

笔者认为,1827年及之后的一系列法律改革总体而言是成功的。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以前所有的法律包括1791年的法律。经过此次改革,陪审制真正完全脱离了行政权力的干预,重新掌握了庭审的主动权。“唯有独立的陪审团方可真正成为自由的守护神”(215)。从这个意义上讲,“陪审制在经过《重罪法典》的沉重打击后再次出现了勃兴”(216)。但此次改革也存在严重的硬伤,即陪审团因遴选门槛过高而出现贵族化的趋势,成为名副其实的贵族陪审团。这一致命硬伤使陪审团无法全面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意志,因此也未能获得广泛的支持,极大抵消了改革所带来的成果。据考证,在1842年至1847年卢瓦尔省圣艾蒂安市(Saint-Etienne)的80名陪审员中,有27名是地产主、9位食利者(即靠银行利息或年金生活者)及16名自由职业者,分别占总人数的33.7%、11%及20%。(217)在1815年至1830年期间的马恩省,所有陪审员都是资产者,绝大部分是大商人,而地产主和制造商也为数众多。(218)当然,造成财富或地位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者们普遍认为,司法事务相当复杂,理应由有才能的人士负责,而财富和地位则是彰显能力的最客观因素;另一方面,1827年及之后的法律并未设立陪审员补偿金制度,换而言之,不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或固定收入的公民根本无能力担任陪审员。但不管怎样,贵族陪审团已酿成苦果,其最直接的影响便是无法全面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意志要求。例如,由资产者所组成的陪审团往往对财产犯罪相当严厉,而对人身侵害犯罪尤其是对损害道德风尚的犯罪过分宽容。(219)这引起了普通民众的相当不满。因此,一场陪审制民主化的运动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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