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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深入研究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陪审制采用横向的权力分割,陪审员享有事实认定权,而职业法官则享有法律适用权;而参审制则采用纵向的权力分割,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分别享有部分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这无疑是我们在考察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结构差异时所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但应注意到,陪审制与参审制在意志传载功能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由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裁判结构和权力结构所决定的。

二、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

当然,对于比较法学者而言,研究制度间的差异往往比研究共性更为重要:一方面,差异是界定制度外延的必备前提;而另一方面,差异也是制度选择的重要依据。迄今为止,中国学界已有不少学者对陪审制和参审制进行过多方位的比较研究。例如,龙宗智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便从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诉讼任务分工的合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诉讼的效率以及诉讼的合法性与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独到深刻的分析(127);张培田教授则从权力、地位或职责、适用范围、裁判后果、审理组织、成员比例、选任方式及任期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和技术化的考察(128)等等。但笔者认为,这些研究都或多或少仍有些不完善之处。因此,笔者拟另辟蹊径地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全面解析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谨供学界批判。

(一)陪审制与参审制的结构差异

笔者认为,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的结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即裁判结构差异和权力结构差异。首先是裁判结构差异。如前所述,在陪审制国家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相对独立,陪审员负责解决事实问题,而职业法官则负责解决法律问题。因此,陪审制适用二元的裁判结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更多地体现为对立关系。而在参审制国家中,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并未有职责分工,两者共同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参审制适用一元的裁判结构,参审员与职业法官更多地体现为合作关系。其次则是权力结构差异。陪审制采用横向的权力分割,陪审员享有事实认定权,而职业法官则享有法律适用权;而参审制则采用纵向的权力分割,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分别享有部分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不管是裁判结构差异,抑或是权力结构差异,陪审员/参审员与职业法官都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在陪审制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截然对立,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毋庸多言;而在参审制中,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分享了部分权力,从理论上讲,自然也存在制约关系。考虑到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合作关系,参审员的独立性是否可能为职业法官所侵犯?换而言之,职业法官是否可通过影响参审员的判断以实现权力扩张甚至是垄断?这无疑是我们在考察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结构差异时所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的重要问题。(129)

德国学者Christoph Renning曾对这一问题作了极具影响力的研究。(130)Renning教授向67个德国区法院参审庭(由1名职业法官及2名参审员所组成)涉及167个刑事案件的职业法官及参审员发放问卷,要求他们匿名作答。问卷的主要内容是:法官或参审员在走向合议室时所暂时确立的判决(是否有罪及如何量刑)以及最终所确立的判决。研究表明,64%的参审员与13%的职业法官没有成功地让其他裁判者接受自己的观点。德国学者Gerhard Casper和Hans Zeisel也进行了类似的问卷调查。(131)Casper和Zeisel的调查方法是向区法院参审庭的审判长匿名提问相关的合议进程,共涉及341起刑事案件。在这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未认罪的案件为201起,占案件总数的58%。其中,职业法官和至少1名参审员在罪责问题上意见不一致的有6起,占未认罪案件总数的6%。而同样在这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量刑的案件为298起,占案件总数的87%。其中,职业法官和至少1名参审员在量刑问题上意见不一致的有63起,占被量刑案件总数的21%。Gerhard Casper和Hans Zeisel还发现,75%的参审员与25%的职业法官没有成功地让其他裁判者接受自己的观点。(https://www.xing528.com)

调查结果表明,在参审制审判中,职业法官对参审员的影响确实远远大于参审员对职业法官的影响。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职业法官因专业和经验的优势而享有较高威望,又如职业法官往往利用暗示、说服等方式实现裁判权的扩张等。但不管如何,我们似乎可得出如下结论:陪审制采用二元式的裁判结构和横向的权力结构,因此,职业法官难以对陪审员形成直接的影响(132);而参审制则采用一元式的裁判结构和纵向的权力结构。调查数据表明,在这样的裁判结构和权力结构下,职业法官容易影响参审员的判断,进而实现裁判权的扩张和独占。

(二)功能的差异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功能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意志传载功能的差异和刑罚执行功能的差异。首先是意志传载功能的差异。一如前述,社会与司法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独立的空间,而是不断地相互渗透和影响,因此,作为平民参与司法裁判的主要形式,陪审制/参审制理应成为社会意志表达的重要媒介。但应注意到,陪审制与参审制在意志传载功能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由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裁判结构和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在陪审制中,二元式的裁判结构和横向的权力结构决定了陪审员的主导地位,因此,陪审员可不受职业法官的影响自由表达社会意志。相反,在参审制中,一元式的裁判结构和纵向的权力结构则往往使职业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相比而言,法庭当然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非社会意志。其次则是刑罚执行功能。由于陪审制更能传载社会意志,所以,保障人权、慎刑宽罚自然成为陪审团审判的主轴。相反,参审制则更多地反映国家意志,因此,参审制审判将更侧重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秩序的价值目标设定。正是由于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功能差异,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大陆法系往往更青睐参审制,而英美法系则更热衷于陪审制。而参审制较低的无罪释放率似乎也可佐证参审制与陪审制之间的这种功能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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