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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研究实践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功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应然内涵的立法化”,[42]因此,立功制度的政策根据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二)经验根据古今中外几千年来阶级斗争中奖励立功的实践历史是立功制度的实践根据。

立功制度研究实践成果

二、立功制度的实践根据

(一)政策根据

刑法的制定或修改,总是以一定的刑事政策为依据”,[36]刑法作为国家对犯罪的能动反应,其设定和运用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在刑事政策思想指导下进行的。

刑事政策作为刑法的灵魂,虽不能直接被引用为量刑的依据,但刑法的制定和变革,也决不应脱离刑事政策而独立运作。对此,西方的许多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讨论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恰恰相反,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划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便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实际上,许多制定法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37]因此,刑事政策思想对刑法的创立和修正都有着指导作用。立功制度作为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无疑也不具有例外性。

刑事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最早是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Feuerbach)于1803年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1882年德国学者冯·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是社会关于预防、控制犯罪的思想、对策、措施的总和。自此之后,各国学者在此基础之上纷纷就刑事政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国大陆学者就“刑事政策”也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马克昌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38]也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39]还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40]

总之,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观点,但基本上刑事政策都蕴涵一点: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基于犯罪态势而制定的控制(预防)犯罪的方略。刑事政策是宏观标准指南,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特征,是法律实践活动最深层次的理论渊源。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刑事政策必须以符合宪法为前提,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当然,刑事政策本质上是统治者的一种价值追求,因此其存在和发展亦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动。(www.xing528.com)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修改或废除,都必须以共产党的政策为依据和指导。”[41]作为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的立功制度,也必然存在着刑事政策上的渊源。“立功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应然内涵的立法化”,[42]因此,立功制度的政策根据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由于前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言。1979年刑法典在第l条就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这充分表明,我国刑法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该政策包含了六项内容: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有学者形象地将最后两项内容概括为“立功受奖”。立功制度中规定对立功者的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减轻直至免除,体现出对立功行为的肯定与鼓励,也是一种“奖”。总之,立功受奖是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直接的政策滥觞。

(二)经验根据

古今中外几千年来阶级斗争中奖励立功的实践历史是立功制度的实践根据。

人类几千年来的文明史,就是一部血与火交织的阶级斗争史。阶级斗争有两种比较激烈的形式:高级形式是军事战争,低级形式是犯罪与刑罚。“被统治者总是被迫地以‘犯罪’或者暴动为手段,反抗统治者的剥削与压迫;而统治阶级必然要凭借其国家机器,以刑罚或武力为手段,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维护其阶级统治。这两方面有意识行动的斗争与统一,就构成了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从而推动社会的前进与发展。”[43]无论是军事战争的实践,还是犯罪与刑罚的较量,无不一次又一次地印证了分化敌方、鼓励立功政策的威力,“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名谚也可以从一定意义上视为奖励立功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44]从历史上看,许多战例都说明瓦解敌军、为我所用、鼓励戴罪立功的政策在军事斗争中行之有效,威力很强。例如,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周王讨纣取得胜利,就处理战俘问题上,周统治者采取分化利用、区别对待、明德慎刑、明刑弼教等刑事政策制服了商人,巩固了统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实施了一系列立功受奖的政策和条例,在当时存在的敌我两大阵营的情况下,立功就意味着能争取更多的群众基础,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建国初期,阶级斗争还十分激烈,还存在大量封建残余势力和反革命势力,立功政策的实施在迅速扫除这些残余势力,形成稳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里,这一策略运用到与犯罪的斗争中,立功制度对司法机关迅速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提高破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都具有重大作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国家安全法》等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所设之特别的单纯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效地打击毒品、间谍等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5]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因为刑法的基本职能就是防控犯罪,为克服司法资源有限与犯罪黑数大量存在的被动境地,在不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利用已有的“资源”,即通过犯罪分子提供线索等司法协助的立功行为,能够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及时惩处犯罪发挥重要作用。正是出于对奖励立功实践经验的认可,立法机关才在97刑法中设立独立的量刑立功制度,并对其他附属立功制度加以完善,使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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