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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6辑:深入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董老法学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根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董老法学思想的继续与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董老法学思想中最为人称颂的是他的法治观,即“依法办事”思想。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6辑:深入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陶晓林[1]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是我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是著名的法学理论家。他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董老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对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倾注了极大的热忱,在法制建设方面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珍贵的精神财富。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董老就积极倡导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他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造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就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新的秩序怎么维持?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新中国成立以后,董老先后担任过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一期间,董老为建立新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曾参加与起草和制定了多部法律,在时间中形成了他系统而科学的、富有前瞻性的法制思想。他强调指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他还说:“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对国家的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地理解,我们国家的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董老鲜明地阐述了法制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法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不能没有的,法制与国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在老一辈法学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建国以来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从一个以人治为主的国家,逐步发展成了一个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我们也越来越清晰地看到,光有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没有正确的、先进的法治理念做先导,不能使人们把守法当成一种意识,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也应运而生。

法治在严格的意义上讲原生于西方社会,然自近代以来,则演进为人类文明的普遍内容。法治的实现既要借鉴外来思想和制度的合理因素,更应发掘法治的本土资源。

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践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要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董老法学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根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董老法学思想的继续与发展。

董老的法治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学说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董必武革命生涯和法制实践的理论总结。同时,在其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探索和实践,又从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开创性地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董老的很多法学思想就早有涉及。

(一)董老法学思想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渊源

董必武法治思想既是整个新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开端,也为今天依法治国留下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财富。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贡献突出表现在提出“依法办事”的重要主张,并阐明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的主要内涵。在我们今天谈论依法治国时,仍然离不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一核心内容。这一深刻内涵奠定了我们今天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是当前我们每个人都应具备的素质。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更是历史赋予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一次重大转变。

董老法学思想中最为人称颂的是他的法治观,即“依法办事”思想。董老指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什么是依法办事?“一是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定出来。”二是有法必依。“凡是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实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反对一切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

董老法学思想为新时期我党加强法制建设提供了思想理论准备,“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略,与董老法治思想一脉相承

(二)董老法学思想是服务大局意识的思想渊源

在新中国建立前,董老在华北人民政府召开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提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它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这之后,为了统一认识,确立人民的司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指示,由董必武签署发布了《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讲话以及训令的发布,充分说明了他能根据当时形势的变化,认识到法律工作面对的大局变化,及时调整,把握时局,为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建国后,1953年4月董必武主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中,他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正确认识,很好地把握了当时的国家大局。在我国经济建设刚刚起步和群众运动不断的压力下,提出这样的思想和工作方针,实属不易。

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服务大局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虽然是不同的政治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然而服务大局的意识是相同的,服务于大局的思想是不变的,这既是老一辈法学家的思想精髓,更是新时期社会发展、国家稳定的必然选择。(www.xing528.com)

(三)董老法学思想是执法为民理念的思想渊源

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董老法学思想当中,针对执政为民这一理念其实早有涉及,他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认识到了“司法为民”的重要性,他指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我们的人民司法工作,是一项伟大艰巨的工作。说它艰巨,是因为过去没有基础,说它伟大,是因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是维持人民内部生活秩序,保证人民权益的工作。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同时,他还多次强调,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司法工作的标准,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深入人心,人民司法工作越来越引起人民的关注。我们必须从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解决当今在司法工作中所有的问题,否则,司法工作就会偏离正确的轨迹。这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丧失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

是否真的做到执法为民,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才能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才能正确实现司法机关的职能,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四)董老法学思想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以董必武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始终高度重视立法、执法工作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并曾多次在各种会议中强调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这些观点和理论的提出对于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更有着长久和深远的影响。我们也充分看到了他高瞻远瞩的法学思想和法治精神,他精深的法学思想,值得我们永远去探索、去学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当前正是我国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对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在看来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他的重要性就越发突出起来,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失去了公平,丢掉了诚信,社会稳定必将受到极大挑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也必将受到很大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中央敏锐洞察力的体现,更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成熟与完善的表现。

(五)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在工作中贯彻党的执政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对于我国政法队伍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在党的领导下,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用智慧,用鲜血换来了革命的胜利,换来了新中国的诞生。如今,经济建设如火如荼,法制建设逐步完善,面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我们更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董老作为新中国法制事业的奠基者,对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治理念是我们学习的方向,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他的许多法学思想至今仍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诸多方面,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来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理论财富与实践经验。中央近期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老一辈法学家法学思想的继承与发扬,更是在新时期新环境下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发展与新探索。让我们在党的在正确领导下,用新的理念来武装头脑,用新的思想来指导工作,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更大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注释】

[1]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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