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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文献的贡献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教育事业和法学研究的发展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进行论述。1949年3月,董必武签署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著名训令,废除了旧法教育的基础。其次,董必武主张法律教育的方向必须同建设人民民主法制的方向保持一致。董必武在1949年7月23日举行的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大会上对新中国教育事业该如何发展作了重要的论述。

对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文献的贡献

春杨[1]

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是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最早的优秀法学专家。董老不仅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建树卓越,而且很早就敏锐地意识到发展法学教育和促进法学研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教育事业和法学研究的发展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进行论述。

一、废除旧法统,促进法律教学内容和教育方向的改革

首先,董必武认为必须彻底肃清旧法观念的消极影响,改革大学的法学教学内容,以保证法律教育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1949年3月,董必武签署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著名训令,废除了旧法教育的基础。董必武主张按照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科学理论,在探索中前进,逐步完善法律专业知识内容,尽早建立起无产阶级自己的新法专业知识体系。

法律教育与其他学科的最大不同表现在教学内容上缺乏继承性。新中国的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和反动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它所反映在法律教学内容上的东西必然是全新的。六法全书是旧的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废除了六法全书,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旧的教学内容。很多以前教法律的人在思想上产生了抵触情绪,他们说,我们现在教什么呢?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使受教育者彻底摆脱旧法的消极影响,巩固和加强新法的地位,董必武把改革政法教学内容视为头等大事。1949年10月亲自出席华北高教会,通过并颁布《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在大学政法科系实施法学课程设置和重新编写法学教材的改革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加快了改革法学教育的步伐。

其次,董必武主张法律教育的方向必须同建设人民民主法制的方向保持一致。

法律教育的方向实际上是关系到为哪个阶级培养法律人才、为哪个阶级的政治服务的问题的,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董必武在1949年7月23日举行的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大会上对新中国教育事业该如何发展作了重要的论述。他指出,我们的教育必须服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方针和总路线,必须以无产阶级思想为指导,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的新民主主义教育。董必武指出,“过去学政法的人很多,但绝大多数是随反对派跑的”,“旧司法人员受过系统的反动法律教育”,其世界观必然是反动的。为确保无产阶级法律教育方向,董必武认为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废除旧法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新法专业知识体系。

最后,董老主张法律教育改革既要学习外国,包括学习苏联的经验,又必须结合中国的情况,坚决反对照搬照抄。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的法学教育完全照搬苏联模式,例如人民大学法律系从教学方针到课程设置,从教员到教材都是从苏联来的。针对这种情况,董老及时地提醒教育工作者避免走极端:”我们学习苏联,本来是想看看人家法学教育是怎么回事,可是有人竟把它当作一种模式,要全国都这么搞,这怎么行!学习苏联是应该的,但不能完全照搬,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特点,一定要培养中国自己法学教育的典型。”[2]董老曾理智地指出:”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他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学习,照抄也不好。……东抄西袭而来的东西,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3]直到1959年,董老还谆谆告诫审判工作者说:“兄弟国家的样子虽然是好样子,但未必合我们身材。我们不怕不像样子,不追求形式。只要合乎马列主义原则,合乎实际需要的,就是像样子。”[4]

二、积极推动法律教育的正规化

在董必武法律教育的实践中,积极推动正规化法律教育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在法制建设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特别强调创办正规法律院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他指出要应赶快加强法律院校的建设,改善办学的条件,争取尽快培养出正规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工作者。董老科学地分析和预算了政法院校需要培养政法人才的人数和结构,参照前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提出了建立我国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多样式法律的法律教育体系,董老在积极推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学教育正规化方面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推动全国法律院系的恢复和创建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董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全国法律院系的恢复和创建工作:其一,推动成立了司法部直属的五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中央和大行政区还设立了政法干部学校,以加强县以上政法领导干部的训练,半年的期限。其二,直接关心和帮助一些综合性大学建立和恢复法律系,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董老在这些法律院校的硬件建设中可谓功不可没。[5]

其次,直接关心重点大学法律系领导的任命和调动工作。在创建和恢复全国法律院系的具体工作中,董老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当时北大法律系主任陈守一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系主任韩德培教授都在工作中得到了董老的亲切关怀。例如,1954年初董老曾亲自指示陈守一教授要考虑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问题。因缺乏师资力量,当时北大领导认为难度很大,拟从缓考虑。但董老高瞻远瞩,坚持马上恢复,并明确指示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由政法部门和各政法院校商量。1954年5月在中央宣传工作会议上董老曾指出:“全国培养法律工作者的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的法律系,解放前有54个,现在只有8个。学校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算是较好的一个,但是,它所将的只有苏联的教材;北京大学的法律系现在还没有恢复起来;……。”[6]在董老的热忱关注和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法律系于1954年正式恢复成立。随后,董老常常听取北大法律系陈守一主任的工作汇报。针对1963年前后,北大法律系每年招生40人的实际情况,董老还进行了严厉地批评,认为招收人数太少,浪费人力。[7]

最后,加强法律教育师资的培养和教学硬件的建设。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优秀的教师作为前提条件。董老十分重视法律教师的作用和教学硬件的建设,他曾明确地说:“办学校要有四个条件:教书的人;教材;学生;钱。钱占第四位,主要是人的问题。”[8]新中国成立后在打碎旧法统地同时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方式,但新的法学教育却没有迅速地建立起来,即使在少数保留法学教育的院校里,政法系的老师也很苦闷,“主观上他们不知道如何教,客观上我们也拿不出东西给他们”。[9]他还指出,“必须改进政法学校的教学质量;必须配好一般的高等学校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员。”[10]董老特别关心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恢复和发展,人民大学法律系最初的任务是:“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育的东西来。”可见,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11]

三、促进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董老在积极推动正规化法律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对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董老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了法还必须有具备起码法律科学知识的人去运用,否则,就不可能不判错案。这是一个比立法更不易解决的问题。”[12]他还指出,“要准备培养各级司法干部。……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立起来了,也难于完成工作任务。”[13]

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而且也使得旧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继续留用,中共中央曾发出指示:“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一律停止原来的职务,……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14]1952年中共中央重申:“旧司法人员一律不许担任审判工作。”可见解放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清洗了大批旧的司法工作人员,使得各地所需政法干部极为匮乏,[15]大量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干部被补充到司法机关,其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急剧下降。

在此种情况下,董必武十分强调训练司法工作人员的迫切性,把培养法律工作者视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董老指出:“在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有一部分人是必须懂得法律的,特别是民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这几个部门非要懂得法律不可。”[16]董老认为需要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员是很多的,他说“今后对于法律工作者的需要必将日益增加,各级法律工作机关的干部要补充,公证人、辩护人也要设置,监狱管理人也要培养,此外还要配备中等以上学校的宪法教员和农村法律宣传员等等。”[17]另外,特别难能可贵的是董老还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理解法律、法令,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18]他说“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人员守法。董老敢于批评当时存在的错误倾向,认为法学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包括党内的一些领导同志,他说“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们打下来的,国家是他们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19]

为了解决当时全国各地严重缺乏政法干部的情况,董老十分重视政法干部的短期训练,曾在讨论教育部1950年工作总结和1951年工作方针的会议上,强调“拟筹办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事”,[20]“抽调训练在职干部,同时培养部分师资,以便推动各地训练政法干部”。[21]在董老看来,开设政法干部训练班是法律教育多层次发展的表现,他认为,通过短期学习,即可马上训练出一批应当前急需的政法干部,以解决当时全国各地严重缺乏政法干部的情况。[22]

董老对政法干部培训的方式、内容、目的都曾作出明确的要求,并指出,通过在中央和大行政区设政法干部学校以及在各省开办轮训班等两种途径来加强政法干部的培训。前者主要训练县以上的政法领导干部,为期半年。后者主要是轮训省法院、省分院、县法院、省检署、省分署、县检署的一般干部,一年至多办三期,每期三个月。[23]通过这样的学习,使现有的政法干部“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24]

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新中国法学研究

针对新中国的法学理论在学术讨论方面的严重不足以及法学思想欠活跃、学术气氛较沉闷的现状,董必武明确倡导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法学科研的进步。董老对繁荣新中国法学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倡导和促进法学研究机构的建立,关怀法学研究刊物的创办。董老积极倡导和支持建立专门的法学研究机构。1953年,全国性的法学研究机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董老出任首任会长。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推动法学研究的组织,其成立的宗旨也充分反映了董老关于繁荣法学研究的思想。其宗旨为:“第一,团结全国的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法制与革命法制的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动国家建设;第二,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法工作经验;第三,促进国际法律工作者的联合和开展国际法学交流。”[25]“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科学之门,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还没有法律研究所,恐怕今后应当考虑有步骤地设置这一机构。”[26]在董老的直接关怀和支持下,195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正式成立。随后,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普遍建立了专门的法学研究结构。

在创办专业的法学研究刊物、建立专门的法律出版社方面,董老同样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54年《政法研究》(后改名《法学研究》)创刊,董老为之题写刊名并撰写发刊词。作为全国法学研究的权威刊物,《法学研究》始终保持其高水准的学术性,这也与其最初的办刊宗旨分不开的。董老曾在《政法研究》的发刊词中认真阐明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办刊方针,特别强调应注重学术研究。在董老的倡导和支持下,1955年法律出版社成立,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

其次,重视法学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法学研究的开展和发展离不开文献资料,尤其是一些珍贵的文献资料。在对法学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方面,董老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早在解放前人民解放军占领各大城市之初,董老就十分注意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和档案的工作。据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介绍,现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20余万册有关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法律图书资料,其中一部分是董老亲自参与收集的。董老还特别嘱咐,不管以后机构如何变更,对于法学所的这些资料都要集中移交保管,以免图书资料的疏散。[27]由此可见,董老对法学文献资料搜集和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牵挂。

最后,强调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针对当时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现实,董必武特别强调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他认为加强法学理论的研究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

董老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严重不足的现状,“革命在全国范围内胜利以前,我们党在领导法学思想工作方面的工作是较薄弱的一环。事实上,那时候我们要注意这一方面也是不可能的。……比如在大学讲堂上,在刊物上、在文坛和戏坛上,是有些阵地的,但是,根据马列主义来研究法律的人几乎没有站住落脚点。在解放区法律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显著”。过去搞法律的在参加革命后,多数改作其他工作了。继续作法律工作的现在只有几个人,……越下层就越少了。”[28]针对以上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董老指出需要创造一个民主的、平等的、和谐的而又富有启发的讨论问题的环境来繁荣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环境。

五、结语

回顾董必武同志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教育事业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所做的贡献,对指导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是具有历史借鉴意义的。

首先,在发展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事业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是一门社会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没有一定的年龄和社会阅历,很难对它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外国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丰富我国法学教育的途径,如开展法学第二学位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教育等,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其次,法学教师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改革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大大增加和丰富实践课,以保证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最后,重视加强国际间的法学交流。在全球一体化日益强化的今天,我们一定要重视国际间的法学交流和合作。董老曾指出政治与法律学会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国际法律工作的联合和开展国际法学交流”。[29]我们应该站在发展和完善中国法的立场上,充分学习先进的外国法律。(www.xing528.com)

【注释】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2]陈守一:《新中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引路人》,载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21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0页。

[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1页。

[5]莫洪宪、王明星:《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与法学教育改革》,《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6页。

[7]参见陈守一:《新中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引路人》,载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19~520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5页。

[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11]参见庄汉:《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初探》,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5页。

[1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15]董老曾指出,全国有2160个县,每县需要有了解政法政策的人、县府秘书、民政科、法院、检署、监委各一人,这样就需要12000到15000人,各地所需政法干部的数量达到惊人的地步。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1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9页。

[1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34页。

[2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

[2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22]参见王列平:《董必武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13页。

[23]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9页。

[24]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2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5-326页。

[2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27]参见刘海年:《依法治国,典范永存》,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5-96页。

[2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46、436页。

[2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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