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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曾任政务院副总理和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主抓政法工作。[4]新中国的法律教育是在董必武的直接领导下和关心下建立健全的,董必武的法律教育实践和思想,是中国法律教育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正是本着这样的目的,董必武在“法律为政权建设服务”思想的指引下,形成了“政法教育”思想。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胡新艳[1]方慧[2]赵元信[3]

董必武,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1886年出生在湖北黄安(今红安)一户清贫秀才家庭。1903年考取秀才。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并加入中国同盟会。1914年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期间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奉命回国从事反袁活动,两次被捕入狱。1916年出狱后再度赴日继续法科学习。1918年学习结束,回国开办律师事务所。1920年秋在武汉以律师事务所为掩护,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随后,在湖北从事党建工作。第一次国共合作时领导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任湖北省国民党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大革命失败后,于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历任要职。作为熟悉法律的中共领导人,于1945年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务,曾对华北解放区的法制工作做出很大贡献。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少有的专修过法律和从事过律师职业的领导人。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曾任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主抓政法工作。董必武高度重视培养法律人才,以满足政权建设的需要,对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观点,形成了自己的思想,并不断付诸实施,进行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建设工作。在他的领导下,对旧的法律教育内容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批判了旧的法制观点,树立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的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法教育系统。

董必武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和主要领导人之一。有学者认为,在“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人中,董必武是新中国政法工作的主要奠基人,是主张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先驱者,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居于开创先河的地位。”[4]新中国的法律教育是在董必武的直接领导下和关心下建立健全的,董必武的法律教育实践和思想,是中国法律教育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

董必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的实际经验,对新中国法制建设、政法干部的培养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和论述,这些思想对于指导我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建设我国的法制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法教育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要建设新政权,重建司法机构,需要大量政法干部。但现实却令人担忧,司法人才严重短缺,“新政权的建设者们从战争的烽烟中走来,从穷乡僻壤中走来,几乎完全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和力量。”[5]面对这种严峻现实,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者急需尽快把政法队伍建设起来,以适应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建设政法队伍需要发展法律教育。正是本着这样的目的,董必武在“法律为政权建设服务”思想的指引下,形成了“政法教育”思想。

“政法教育”具体指什么呢?首先,就对象范围来说,这个“政法”并不是“政治学”与“法学”的合称,而是指“为专政服务的法学”。“政法”之“政”,是“专政”,而不是“政治”,“政”成为“法”的修饰限定词;“政法”之“法”,是溶化在“专政工具”之内的法律。“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是伴随着政策判断和权力机构设置而出现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术语。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度还有民政局、监察局)等机构有了一个共同的种属称谓,都被称为“政法机关”。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60年代省级“政法委员会”一度改成政法部)主管同一级别的所有“政法机关”。“政法”应当是指“政法委员会”权力范围之内的那些事务和机构,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国家的专政机关和专政职能。受了当时整个国家领导层盛行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司法机构带有很强的“专政工具”的色彩。而政法教育就是为培养代表人民控制这些专政工具的政法干部的教育。其次,就高等教育的学科分类而言,“政法”是一个不限于法学的专业。根据教育部数十年沿用不变的统计分类标准,人文学科分为“文科”“财经”“政法”“艺术”“其他”五类。“政法专业”究竟包括那些学科,历来无明文界定。[6]从有关“政法教育”的背景性介绍来进行分析,列入“政法专业”的曾有法学、政治学、外交学和社会学[7]在80年代之前,“政法”列入“机密”或“绝密”专业,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加严格。从这方面来看,“政法教育”也应当是指培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的专政人才的教育。

“政法教育”的教育内容是什么?董必武的设计是:“(法律工作者)要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8]1951年6月,教育部参照董必武的设计,颁布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之前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这一规定虽然笼统,但其中所蕴含的信息却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格局,即:一是指导思想为毛泽东思想;二是培养目标为法律工作干部;三是教育内容为政策、法令。所以政法教育的课程设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及“国家与法权理论”为主要内容。很明显,这样的内容设置是为培养政法干部服务的。尤其是在院系调整之后,以培养“政法干部”及相关人才为宗旨的专门教育在传统法学教育领域取得了绝对优势,“‘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9]这时期法律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均以“政法”命名。

那么,怎么实施“政法教育”呢?董必武的办法是大量借助革命战争时期的干部教育和干部学校的经验。干部教育是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满足战争中的人才需求,以迅速培养能够胜任各项革命领导工作的干部为目的,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以在职干部的培训和干部学校的教育为主要形式,主要是进行专业或政治训练,培养大批干部,提高在职干部的文化程度与政治水平。根据地通过干部教育,把广大干部的工作、战斗、学习紧密结合起来,迅速而有效的培养出大批优秀干部。[10]干部教育以其专门、灵活、迅速的培养干部的优点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政法教育”继承了干部教育的优点,建立了大量的正规的多层次的干部学校和干部培训班。1951年,新中国第一次统一学制后,将老解放区开始实施并延续下来的干部教育纳入全国统一的学制系统内,确立与各级传统的正式教育同等的地位,并使之相互衔接。[11]这样,政法干部教育逐渐与传统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组合成了多层次(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多途径(培训班、干部学校、普通院校)的政法教育体系。院系调整时建立的政法学院在设立之初兼办政法干校就是这种结合或过渡的典型表现。

“政法教育”思想决定了新中国独特的政法教育体系。我国的政法教育基本上是循着在职政法干部教育和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交叉的系统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其直接目的是培养行政和司法干部,同时培养相关人才如法学家和法学教师。“政法教育”思想为新中国的司法人才培养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反对盲目学习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思想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全面学习苏联经验,苏联的法学教育对我国影响甚巨。例如,以苏联的法律教育模式为导向,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大量翻译苏联法学著作。到1950年底,我国先后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和法学专著共165种。这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上,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自然要以苏联为榜样。客观上:一方面,苏联在十月革命前本身即属民法法系传统,与民法法系相类,而中国近代法律正是以大陆法为模式建立起来的,这一点正符合我国近代法律的历史传统;另一方面,苏联的高等教育具有欧洲教育的传统,例如罗蒙诺索夫1755年创办莫斯科大学时,即是移植了欧洲大陆的教育制度,包括大学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注重学生的学术训练,各种技术教育在专门学院进行而与大学分开等内容,这也与我国近代大学模式的建构方向相一致;还有,苏联的法律教育机构由多所大学法律系和四所单独设立的法律学院构成,这也与我国院校调整后形成的院系格局基本一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习苏联的法律教育经验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教育的必然选择,这个本无厚诽,但完全照搬照抄就出问题了。苏联的教育体制本身亦有缺陷或弱点,如专业设置过细、管理体制较死,不利于及时反映社会需求变化。“一边倒”式的全盘接受苏联的教育模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律教育。我国各政法院系教学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没有紧密结合中国实际,突出自己的特点。董必武认为,“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他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学习,照抄也不好。”[12]

面对我国法学教育“一边倒”现象,董必武深为忧虑。1954年初,董必武在与司法部教育司司长兼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教务长陈守一谈话时说:我们学习苏联,本来是想看看人家法学教育是怎么回事,可是竟有人把它当作一种模式,要全国都这么搞,这怎么行!学习苏联是应该的,但不能完全照搬,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特点,一定要培养中国自己的法学教育的典型,开拓出一条适合中国实际的法学教育的路子。他对后来调任北大组建法律系的陈守一强调:要向苏联学习,用苏联教材也可以,但重点应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要摸索经验,应摸索出一些适合中国实际的办学经验来。

董必武还强调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具体工作中,政法各部门的干部遇到了许多十分生疏的新问题,过去的经验已经不十分够用了。因此,全体政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头学起。首先就是要深入到群众中和基层组织中去,及时的发现和总结各地政法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推广先进的经验,纠正错误倾向。其次,必须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学习苏联关于实施民主制度、建立正规革命法制和保卫国家、保卫经济建设的经验。再其次,为了把我们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起来,使之条理化,为了正确地运用苏联经验,必须认真地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认真系统地学习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借以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提高工作能力。[13]同时科学地指出: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之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有人认为我们总结的经验不完备,没有一套。但怎样才能完备呢?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抄不得;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他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学习,照抄也不好。从发展观点看,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是个发展的过程。”[14]

在董必武的推动下,我国自己的法学著作、法学教材开始出现。以1954年为界,我国的法学教学和研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都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宪法公布以后,便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15]1954年前我国法学教学和研究几乎是完全照搬苏联的理论和宣传苏联的观点,其后则开始编写自己的教材、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探索自己的观点。1955年,司法部组织修订法律专业课程的统一教学大纲。1956年7月,召开了全国政法院系专业教学大纲审定会。会议强调:必须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加强国内问题的研究,注意讲授实践经验,以期通过教学和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起中国法律科学体系。会后,我国司法实践的研究得到重视,主要法律课程开始转向全部或主要讲授中国法的内容,多数课程有了自编讲义和参考资料。1956年1月,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和随后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知识分子和教育科学文化工作提出了正确的政策。1956年9月,中共“八大”提出了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和加强法制的任务。在这种背景下,法学界同其他各学科一样,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较浓,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直到今天,法学界注重对自己国内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发展,正是对董必武提出的不盲目学习苏联法律教育模式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三)全民法制教育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党的干部还没有从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的观念中转变过来,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是受轻视的,法制观念是淡薄的。对此,董必武非常重视。在“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尖锐指出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法制不完备,一些急需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没有制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重视、不遵守法律的现象还很严重;还存在党政不分,领导干部违法乱纪、侵犯人民民主权利、超越法制的恶劣现象;司法中也存在许多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犯人的权利;不重视法制,认为法制是形式,太麻烦,实行起来妨碍工作的观念还十分流行。董必武认为这种轻视法制的观念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根源的。历史根源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的斗争方式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的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现实根源则是,全国解放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这种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就带来一种副产品,即助长了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董必武指出了轻视法制的危害,警告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地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基于这种分析,董必武提出了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几项具体措施,并强调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地进行关于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上培养守法的风尚。[16]

关于如何培养守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董必武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应该知法、守法。董必武强调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的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董必武突出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守法中的作用:“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董必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轻视法制的现象提出了批评,他认为,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表现在制定法律、法令时,有不少未能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表现为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于经济建设中发生个事故,常常只注意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其次,有法律法令不知运用,如审判人员不去熟悉法律、法令的内容,法院执行人员对于判决不敢执行,怕犯强迫命令,使很多判决在实际上降低了作用。此外,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17]所以,在普法教育中,最重要的和首要的是对共产党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

董必武同样重视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法制教育。董必武认为法制建设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严重的意义。我国宪法颁布后,董必武一再强调改变社会以往的法制观念,提出必须号召人民懂得遵守宪法和法律,“要加强对于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劳动纪律教育,逐渐使所有的人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纪律。”[18]他认为,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便成为信法、守法,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

总之,进行全民法制教育是董必武的一贯思想。董必武一再强调: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的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典范,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19]他的这一先见思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终于付诸实践,并得到极大发展。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是整个国家在新时期致力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努力。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的法律教育实践

(一)建立政法干部教育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是非常短缺的,而政法干部尤甚。政法工作是政治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又红又专的人来做。但现实情况则不能令人满意,无论是政法人员的组成成分,还是其专业水平,都是良莠不齐的。按照董必武的分析,当时政法干部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在老解放区曾经做过司法工作的同志以及在军队工作过的一部分人员。第二是旧司法人员,只要不是反革命和极大恶行的,愿做司法工作的,经过一番改造后,可以吸收。第三部分: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各大学里学习法律的学生。由于当时的法律院校很少,起作用的还是前面的两部分。而这两部分人员都或多或少有点毛病,要么是专业性不强,要么是政治性不强,“过去在老解放区和军队中工作的干部现在调来作司法工作,必须有一个短期的学习,至于旧司法人员,则是非改造不可。这说明人民司法干部的训练和培养也是相当长期的工作”。[20]这样,改造旧司法人员,培训在职干部,建立政法在职干部教育体系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1.成立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改造旧司法人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解决干部短缺问题,曾经吸收了大批旧司法干部,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这批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必不可少的。1950年1月,成立了专门改造旧司法人员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在开学典礼上,董必武以《旧司法人员的改造问题》为题,作了长篇讲话。董必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阐述了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质,说明了新旧国家、新旧法律的根本区别,论证了旧司法人员必须进行思想改造。[21]那么怎样进行思想改造呢?董必武指出:“思想改造,不等于是读书,而是要把所读的书贯彻到实践中去,要能在实际生活行动上表现出来,才算是真正改造了。”[22]这个讲话说明了新旧法律界限是什么,旧司法人员改造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改造的主要途径是什么。这个讲话整理后公开发表,在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过程中起了指导作用。

在董必武的积极推动和领导下,各地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对大批旧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造和培养,到1952年上半年,有4000多旧司法人员经过改造后,被吸收到司法部门参加工作。[23]这对解决当时司法(主要是法院)干部短缺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建立各级政法干部学校,培训在职干部

在老解放区曾经做过司法工作的同志以及从军队过来的一批司法人员,普遍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问题,这些人员的司法知识亟待提高。而建立各级政法干校,对他们进行大力培训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1950年,董必武提出:在人民革命大学代为培养政法干部的同时,各地必须适当建立培训政法干部的专门基地,中央应设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各大区或省要适当建立地方的政法干部学校。

(1)创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51年,董必武向中央提出了筹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建议,并亲自领导筹办和调配干部、教师的工作。5月中旬,政法分党组干事会专门讨论了政法干部的训练问题和筹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初步方案。5月18日,在讨论教育部1950年工作总结和1951年工作计划的政务院政务会议上,董必武正式在给政务院总党组干事会的报告中,阐述了政法分党组干事会关于训练政法干部、筹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意见。接着,又致函刘少奇并转毛泽东主席,请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校务委员会的任命名单。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后,董必武主持政法委员会第十二次委务会议,讨论了筹备建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方案。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董必武对方案又作了修改,7月11日正式致函周恩来总理,报请政务院审批。

7月20日,政务院第94次政务会议对筹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问题进行讨论,董必武在会上就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方案作了说明。干校的任务是:一面训练在职干部,同时培养一部分政法教育工作的师资,并取得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经验,以便推动与协助各地对政法干部训练工作的开展。同时为帮助大学政法科系改革教学,在政法干部学校中拟组织教研室,吸收一批大学政法科系的教授、讲师及有志于从事政法宣教工作者参加教学研究和编写教材工作。干校的培养目标是:使干部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24]会议通过了《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方案》。该方案规定,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受政务院政法委员会领导,设校务委员会,推彭真为校长,张奚若、谢觉哉、陶希晋为副校长。经董必武及政法委员会的多方努力,由中央司法干部轮训班和新法学研究院合并成立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终于开始招生。

(2)领导司法改革运动,推动地方政法干部教育。地方政法干部教育的推动是和司法改革运动相伴而生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留用旧人员时,有不少地方(主要是华东、中南、西南部分新解放区)的法院,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分别不同对象慎重处理”的原则进行,而是对接管的旧人员不经学习和改造,或未作认真的审查就委以审判重任,使政法部门干部队伍在组织上、政治上、思想作风上存在着严重不纯的问题。通过三反运动,旧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散布旧法观点等劣性暴露出来。于是在1951年底到1952年底,董必武以很大的精力领导了司法队伍的整顿和建设,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

开展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是要清除旧法人员中的思想不纯和政治不纯问题。对旧法观点进行系统的批判,否认了旧法的继承性。同时,司法改革还采取了严厉的组织措施,将已经堕落蜕化、作风恶劣或坚持旧观点不改的干部撤换掉。经过司法改革运动,对审判队伍进行了彻底整顿,旧司法人员基本上被清除出司法队伍和交出审判权,占全部司法人员三分之一的旧人员全部调离审判工作岗位。[25]

为了补充清除旧司法人员留下的大量空缺,董必武开辟了以下的司法干部来源:①从其他党政部门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②青年知识分子;③“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④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⑤专业的革命军人,包括一部分适于作司法工作的轻残废军人;⑥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中帮助选拔的适于司法工作的干部,以及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经过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26]大量未受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补充到司法队伍中来,使得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大大下降。司法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一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二是案件大量积压。[27]这引起了董必武的高度重视,开始考虑培训各级地方政法干部的问题。

1952年6月15日,第一次全国政法干部训练会议在北京召开,董必武在会上强调训练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和业务水平的迫切性,提出要把补充和训练政法干部的工作放在解决政法干部问题的第一位。董必武对干部培训作了详细安排:首先,在教育部的领导和政法主管部门的协助指导下,各大学的政法院系,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观点,对青年知识分子进行系统的训练。使之成为国家有用的政法人才。其次,中央和各大行政区都应办一个政法干部学校,当前主要是训练在职干部,将来则成为政法专门学校,由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请教育部协助。其任务是训练县以上政法部门的骨干干部。再次,由省来办政法干部轮训班,司法、民政应分开,任务是轮训各级政法部门中的一般干部。[28]对于教学,董必武特别要求无论办政法干部学校或轮训班,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有责任在其中担任教师,给学员上课;主要的课程原则上由中央统一规定,开始可以先定提纲式的,制订一定的参考书,在教学中不断吸取经验、逐步丰富内容;各地在讲授时可结合当地情况,编写补充教材或讲授其他有关课程。最后,董必武还就训练和培养民族政法干部做了重要指示。[29]这就给干部培训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会后,董必武力排众议,地方政法干部教育终于开展起来了。1952年10月4日,董必武向政务院总党组干事会并毛泽东、中共中央致函,报告会议商定的政法干部训练工作的意见以及若干具体问题,请示核准,以便发给各级党委参照执行。但一些同志提出了异议:认为各地都有革命大学,没有必要设立政法干校,更没有必要搞轮训班。针对这些异议,董必武强调:政法工作是一项专门的业务,目前在岗的绝大多数同志都是从外单位调进的,不熟悉或不了解政法工作的业务,对这些同志加以训练是完全必要的。经董必武申述并与周恩来总理面谈,会议的报告终于转发了。

司法改革运动从1952年6月开始到1953年2月结束,历时9个月。“至此,新中国才算初步完成了自己的司法干部队伍建设。”[30]这次运动使全国司法干部队伍在组织上更纯洁,在政治上、思想上得到了提高。也极大地推动了地方一级政法干部学校的建立,各省市、各大行政区也办政法干部学校,各地方还办了不少的轮训班。[31]“通过这次运动,整顿和纯洁了人民司法机关,加强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法学上比较系统的批判了旧法观点,大大地推动了政法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32]

(二)完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

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政法干部重要来源,其培养质量和办学方向关系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董必武尤其重视。我国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和政法学院。

1.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法专业的政治要求较为鲜明,旧中国的法学教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大多数院校的法学院系都办不下去了。例如,勉强维持下去的北京大学法律系,1950年度仅有25名学生、2个研究生,其他学校的情况就更不用说了。董必武认为,这种不景气的状况,“长此下去,就不好了”。[33]因此,董必武对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的建设倾注了许多心血。

组建人民大学法律系,培养法学教育师资力量。1950年,我国的正规法律本科教育开始启动。此时,旧法学教育随着旧法统的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必须以全新的教育内容取而代之。因此,改革政法教育内容即成为大事,向苏联学习是惟一的办法。于是,1950年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任务是“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索出政法教学的东西来。”[34]建国前夕,董必武曾领导了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前身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创办。此时,董必武不断的邀请法律系的教授和苏联专家座谈,听取他们对课程设置、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意见,鼓励他们尽快培养出政法教师,并摸索出政法教学的经验,以便推动全国政法教育改革。就这样,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1949年后新中国建立的第一所正规的法律教育系。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组建,“使政法干部教育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开始分流,并使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按苏联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它开始只招收本科生,它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为此设有专门的师资培养班,另设两年制的研究生班,毕业生分配到其他学校法律系任教。[35]

恢复北京大学等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高等院校在院系调整后,北京大学等著名的综合性大学都撤销了法律系。董必武认为象北京大学这样著名的综合性大学撤销法律系是很不适当的。他多次找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商量恢复和创建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并为此项工作耗费了极大心血。1954年初,他提出重建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设想,并要陈守一[36]到北京大学与马寅初校长、江隆基副校长商量。但北大领导限于师资困难,想从缓考虑。董必武坚持非马上恢复不可,提出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由政法各部门、各政法院校商调。最后,董必武亲自选了陈守一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1954年4月,董必武亲自找陈谈话,说明办好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重大意义,要开拓出一条符合马列主义原则和中国实际的法学教育的路子。6月4日,董必武又亲自给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副校长胡锡奎写信,请他们从人大法律系选调一位干部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副主任。据陈守一回忆,此后董必武还在谈话中对北大法律系的建设作过许多具体的指示:“(一)教学内容应从实际出发,缺少部分法律时,将有关政策。要向苏联学习,用苏联教材也可以,但重点应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要摸索经验,应摸索出一些适合中国实际的办学经验来。(二)教师队伍建设,主要依靠老干部,尽快的培养一批我们自己的青年教师,团结改造老教师并尽可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董老还提出了一些法学教授的名字,要我设法把他们请回来。(三)招收学生,为满足实际工作的急需,可适当的招收少数在职的青年司法干部,对他们的开始条件可适当放宽一些。但主要是招收高中毕业生。”[37]北京大学法律系就是在董必武这样热忱关注和支持下,1954年终于恢复招生。此外,其他一些综合大学的法律系也恢复了。

2.政法学院

1952-1953年前后,全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政法学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1952年,教育部根据“发展专门院校,争取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多所全国高等政法院校的系科进行了调整。当时规定,政法学院以培养各种政法干部为任务,目前附设在大学内,不单独设立学院为原则,但每个大行政区在条件具备时得单独设立1所,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教育部在与董必武及政法委员会商量后,确定成立北京政法学院,于是将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同时设想在各大行政区也设立政法学院,这个方针被列入高等院校的调整方案,对政法院校后来的维持和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在董必武的关怀下,将复旦大学、东吴大学、圣约翰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校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学系合并,在上海成立华东政法学院。又先后将四川大学、重庆大学、重庆财经学院、辅仁学院以及云南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合并,在重庆成立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1953年初,高教部依据政法院系适当集中、大力整顿及加强师资培养的原则,对政法院系进行了又一次调整,其间在武汉原中原大学政治系基础上成立了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被撤销并入新建的湖北大学,1982年又恢复)。这两次院系调整,终止了旧大学性质庞杂、院系设置上的无政府状态,将培养目标含混不明的“通才教育”,改变成为国家生产建设服务的专才教育。[38]

初期,政法学院的性质为兼办政法干校,并特别强调,“都是干部学校,培养司法行政干部”。[39]董必武在1953年《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就谈到:“政法学院要兼办政法干校。至于政法学院和政法干校将来如何联系,要看情况。现在各个大行政区是政法学院兼办政法干校。政法干校负责在职干部的训练,教学方法是上大课和讨论会;政法学院就要按正规学校来办,按照教育部规定,要招收学生,要有一定的学习期限,要学习一定的课程。”之所以政法院校要兼办政法干校,是因为当时仍有大批的在职干部需要培养、提高。当时,中央政府计划在1952年-1954年三年期间完成对全国2万到2.5万名县级以上的政法干部的培训。(董比武预计法院和检察院需要2.5万人左右)在这三年期间政法学院和政法干校合二为一,通过举办三个月到半年期的“轮训班”和一年或两年期的专科班来完成培训任务。[40]1954年,我国的政法院校走上了正常的发展道路。政法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承担起“长期培养本科生和短期轮训在职干部的双重任务”。[41]

政法院校的培养目标,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有所差别。1954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明确,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培养法学理论人才,政法学院培养政法工作干部。从50年代至今,政府为两者预先设定的职能一直有所差别。如今,实际差别虽然已经基本消失,但是,有关政策仍然强调差别存在的必要性。

政法学院这种专门教育形式把政法在职干部教育融入到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使得多层次的政法在职干部教育逐渐向正规化的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过渡。

(三)调整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

社会主义法学教育需要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教学内容,显然,原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教学课程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迅速设置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课程成为董必武要完成的新任务。早在主政华北期间,董必武就领导华北人民政府积极进行了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1949年秋,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京津各大学文法学院一部分教授及专家,成立7个课改小组,研究文法学院的中文、法律8个系的任务及基本课程。1949年10月,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各大学、专科院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政法系科遵照这个规定,废止了国民党党义、六法全书等反动的、陈腐的课程,开设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同时对其他课程加以改造。规定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论、新民主主义论、政府论为共同必修课,法律专业课有: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政策法令、马列名著选读、新民法原理、新刑法原理、宪法原理、国际公法、商事法原理、犯罪学、刑事政策、苏联法律研究等。[42]这成为新中国政法教育课程改革的第一个成果。1950年5月,董必武主持召开的政法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第一次会议又研究了对综合大学政法院系的课程改革问题。之后,在政务院85次政务会议上,董必武作了《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发言。其中就当时政法院校的课程设置讲了许多具体意见,他说,中央人民政府新公布的法令规章、翻译苏联的一些东西、苏联专家提供的一些资料、刑法方面《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法方面主要是新颁布的《工会法》和《婚姻法》等等,都可以作为教学内容。还规定政法学院开设的四门课是:阶级论、国家论、国家法、司法政策和行政管理。[43]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按照董必武这个思路规定:阐述新法制的进步性及优越性应是贯穿各课程的主线;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参照,则以马列主义、马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44]

至此,新中国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基本定型,课程设置以政治统帅法律为主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四所政法学院以及几个综合大学法律系课程设置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内容大致为:(1)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2)苏联社会主义政法科学,包括中国与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苏联国家法等;(3)中国国家与法权的科学与实践,包括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劳动法。

从1950年到1953年,中国建立了一种与人民法制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经过几年的努力,编写了培训各级干部的教材或大纲,建立了一些政法干部学校和轮训班,为今后在职干部的培训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基地。在高等教育改革中,先后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在综合性大学中,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东北人民大学继北京大学之后,相继恢复或建立了法律系。这就为高等政法教育构筑了发展的基本阵地。据1954年5月统计,新中国成立4年来,大力加强政法教育,积极培养政法建设人才,取得了巨大成绩,轮训了10万名以上的司法干部,培养了5000余名青年法律学生。[45]

董必武以战略家的眼光,看到加强培养马克思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迫切性,克服重重困难,仅在建国前后的短短几年内,就迅速的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的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法教育系统。他不仅高瞻远瞩,绘制了蓝图,而且为实现这个蓝图作了大量工作。这不仅表现了董必武对新中国法学的高度关心,而且体现了他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努力开拓一条符合马列主义原则和新世纪的法律教育的思路。在董必武的领导和推动下,建国初期重构法律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它构筑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框架,并确立了我国法律教育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为后来法律教育的恢复、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董必武对我国法律教育的重大贡献

20世纪是社会变革的世纪,尤其在中国,社会变革的速度与规模,不但在中国历史上,而且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其中重要的转折点。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跃进,中国法制也处于一个由传统型向现代性转变的过程。在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三次社会历史巨变,发生了三次法律革命:1911年的辛亥革命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1949年中国革命的胜利所引发的第二次法律大革命,以及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46]其中,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实质上是要推动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这次法律革命,标志着延续数千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历史的重大转折,揭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历史新篇章。法律革命的基本问题则是法律教育,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就是这样认为的。1948年2月4日,庞德在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法律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报告,他指出,“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史即是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47]

而谈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律教育,就无法跨过这样一位时代人物——董必武。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进程中,董必武以其特有的经历与性格,为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制现代化、法律教育现代化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少有的专修过法律和从事过律师职业的领导人。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积极投身于新政权的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董必武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先驱、奠基人和主要领导人之一。

董必武作为职业革命家,其法律教育思想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可能像法学理论家那样系统专门的研究法学教育的理论问题。他对法律教育的探讨,是为了解决革命和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他对我国法律教育的认识和实践伴随着时代的风雨和社会主义道路而艰难进行,经历了一个探索、初创、扩展的发展历程,对新中国初期的法律教育事业发生了无法替代的影响。具体来讲,董必武为我国法律教育做出三大贡献。

(一)领导和推动建立适合新中国需要的政法教育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建设的需要,急需改造旧的政法教育制度,培养大批司法干部,曾经建设了一批培训、改造性质的政法学校。1949年,在北京创办了一些对法律界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和训练公安、司法干部为主旨的学校,即中国政法大学(不同于80年代初开办的同名大学)、中央司法干部训练班、中国新法学会研究院以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52年董必武领导司法改革运动后,推动各地方也建立起政法干部学校,并开办了大量各种短期培训班。这些教育形式,满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大量政法干部的需要,成为高等法学教育之外的一种重要的政法教育手段,和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一起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法教育体系。

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普通高校也迅速建立起来,这包括综合大学的法律系和政法院校。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国人民大学成立,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大学,内设法律系,聘有苏联法律顾问,着重介绍苏联法学及其教学方法。经过1952年院系调整,保留的或新建的高等法律院系有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后改名为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以及北京、华东、中南和西南四所政法学院。(www.xing528.com)

1954年,我国政法院校教育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高等教育部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总结了过去法学教育的经验,规定了法学教育的方针任务,明确了政法院系的培养目标和学制,制定了统一的教学计划,并决定在北京大学、复旦大学重建法律系。1956年司法部曾在上海、重庆等地建立了三所法律专科学校。至1957年,高等法律院系共有10个,即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西北大学、东北人民大学等六个大学的法律系和北京、华东、中南、西南四个政法院校,在校本科生达6152人,占全国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4%。[48]

(二)领导和推动新中国法律教育教学内容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法律教育一片空白,其中就面临“没什么可教”的局面。对此,董必武作了细致的指导。“我们中央政府公布了许多法令规章,这些都可以当成教材,虽不是成套,但是有东西了,教还是可以教的。近来又翻译了苏联的一些东西,苏联专家也提供了一些资料。刑法方面少,只有个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法方面很多,如工会法、婚姻法等。现有的东西教二年是可以的。现规定政法学院教四门课,即阶级论、国家论、国家法、司法政策和行政管理。”[49]

董必武多方努力,研究解决法律教育教学内容问题。1950年5月,董必武主持召开的政法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第一次会议研究了对综合大学政法院系的课程改革问题。1955年,司法部组织修订法律专业课程的统一教学大纲。1956年7月,召开了全国政法院系法律专业教学大纲的审定会。会议强调:必须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加强国内问题的研究,注意讲授实践经验,以期通过教学和科学研究,建立起中国法律科学体系。会后,我国司法实践的研究得到重视,主要法律课程开始转向全部或主要讲授中国法的内容,多数课程有了自编讲义和参考资料。

(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代的政法干部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经过董必武的全力工作,我国的政法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195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系已发展到10个。[50]招生人数逐年增长,1953年招生1271人,1956年上升到2804人,1957年政法院系本、专科生达到8245人。八年中,毕业生总数达13090人,同期还培养了研究生263人,派遣去苏联学习法律的留学生80多人。师资队伍日益壮大,到1957年,全国10所政法院系约有专业教师700多人。[51]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代的政法干部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皆来源于此。完全可以这样说,今天法学教育的基础就是这个时候打下来的,80年代中国法学和法制恢复发展的骨干力量也就是这个时候培养出来的。

结语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员之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经验储备。在建设新中国的过程中,董必武始终积极主张法制建设。董必武领导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创建工作,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新中国的法律教育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制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经历了由新民主主义法律教育向社会主义法律教育的过渡。在这个历史进程中,董必武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教育思想,对新中国的法律教育起了巨大指导作用。同时,董必武以巨大的勇气和毅力进行了开创性的工作,建立起了颇具时代特色的政法教育体系。在经过时间的淘洗后,成就了今天中国的法律教育。回顾历史,我们发现董必武在中国法制教育史上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他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注释】

[1]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2]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3]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4]汪家乾:《浅谈董必武对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贡献》,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页。

[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6]方流芳:《中国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7]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教育基本统计部分。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9]方流芳:《中国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10]高奇主编:《中国现代教育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页。

[11]陈学恂主编:《中国教育史研究》(现代分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弟383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47页。

[1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页。

[1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47页。

[15]陈守一:《中国法学三十年》,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1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37页。

[17]《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1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09页。

[1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14~515页。

[2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

[2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85~90页。

[2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2页。

[2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3页。

[2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2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38页。

[2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页。

[27]《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0~282页。

[2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4页。

[2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6~237页。

[30]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3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72页。

[32]陈守一:《中国法学三十年》,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3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754页。

[3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页。

[3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36]当时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兼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教务长。

[37]陈守一:《新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引路人》,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21页。

[38]《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

[39]《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

[4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6页。

[41]《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933页。

[42]《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

[4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

[44]《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

[45]周振想、邵景春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40年要览》(1949-1988),群众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09页。

[46]参见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尽管这些历史巨变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别,但作为一种模式或趋势,法制现代化几乎成为这些历史演进的基本表现,并且衍生出前后相继、逐次提高的三次法律革命。

[47]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48]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9页。

[4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

[50]即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西北大学、东北人民大学等六个大学的法律系和北京、华东、中南、西南四个政法院校。

[51]《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99~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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