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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特征及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关注的并不是希特勒们的个人行动,也不是张三们的个人生活状况,他们的行为和生活状况都是由一系列社会关系、社会原因造成的。孔德的学术继承人涂尔干从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出发,进一步强调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这种实证性。

社会科学的特征及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

二、社会科学的特征

社会科学是在理论层面上展开的社会认识活动的专门化和典型性形式,以及人类社会自我意识的科学理论层面和科学认识方式。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同,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和活动方式为研究对象的科学部类。社会科学的研究目的或任务也就在于,正确地揭示社会现象的本质、特点、结构及发展规律,并对人生的意义、价值等作出合理的阐释。那么,什么是社会?简言之,所谓社会,就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形成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人类就是生物界的一个群;而从社会科学的视角看,人类这个种群由于其生存方式、延续方式及作用方式的特殊性,已经与其他的生物群体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人类所建立的社会这个新的物质客体,也就完全不同于生物体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界了。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存在着区别,这就使得社会科学的研究在方法上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仿效、完全照搬自然科学的做法,社会科学有与自然科学不同的特征。发现社会现象的“万有引力”,期待在社会科学中出现牛顿或爱因斯坦的想法事实上已经被人们所放弃。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必须把握以下五个的特征(16)

1.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结合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我们可以通过化验一滴血来了解一个人的全部血液状况,可以通过解剖一只麻雀来了解一群麻雀甚至是全部麻雀的生理结构或生活规律。但是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却很少能够这样做。按照德国社会学韦伯的观点,任何社会现象最终都可以甚至都必须还原到个人。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希特勒的原因而得出德意志人凶残的结论,也不能因为姚明的原因而得出中国善于打篮球这样的结论。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事实上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因为,社会的确是由个人组成的,无论多么宏大的历史事件,无论多么云集的人群、多么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最终的确可以追溯到个人。例如,我们可以把希特勒确定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我们可以用张三一家的米袋子、菜篮子的状况来描述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等等。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关注的并不是希特勒们的个人行动,也不是张三们的个人生活状况,他们的行为和生活状况都是由一系列社会关系、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在于解释和说明这些行为和状况为什么出现,为什么发生,有什么变化规律。这就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些个人行为和个别状况,而必须用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社会原因来说明。用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话来说,就是一个社会事实只有通过与其他社会事物的整体联系才能得到说明。而社会事实,包括风俗、道德规范、文化传统、语言甚至服饰、言谈举止等等的存在,是外在个人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并不是个人的机械集合体,它有着比个人机械集合体丰富得多的内容。社会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现象,包括一些个人的行为和状况的出现,都有其客观根源,或者说都有其必然性。在这里,由希特勒或由张三来体现、代表或反映他们所处的那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完全是偶然的,因而是并不重要的,重要的仍然在于不能用个人的动机和愿望去解释个人的行动,特别是解释社会事实。汉语中所谓“人言可畏”比较确切地反映了这一观点。用涂尔干的话来说就是,社会现象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集合体和个人这两种现象通常有不同的状况。例如,某种思想经过许多人的共同加工,成为一种集体的思想,这时它与先前出自个人的思想是不相同的。不论先前个人的思想与这种集体的思想如何地接近,两者不是一回事。个人的思想存在于个人身上,集体的思想存在于集体之中,它独立于个人而发生作用。与这种集体思想和行为相适应,采取某种形式,构成一种特别的团体,形成集合的现象,这与个人现象显然不同。集体习惯之所以存在,不仅仅在于连续行为中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一经采用,就会通过人们的交谈、教育以及文字的传播等发生作用。这是社会现象的特性,在生物界里找不出这样的例子。这也就是法律、道德、谚语、俗语、宗教教规和政治条文、文学学派等的缘由和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自然不能在个人实践的例子中找得出来,因为它即使在实践以外,也还仍然是存在的。而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正是这些整体性的、客观性的社会事实。

显而易见,个别与一般、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如果说在自然科学研究的某些过程、某些环节,我们可以把个体与整体作暂时的、对立的分离的话,那么,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甚至这种暂时、相对的分离都难以做到。在这里,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必须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到说明和理解。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因此,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地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主体的自为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17)

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既深刻论述了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同时也在方法论上深刻揭示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必须坚持个人与社会、个体与整体的有机结合,即必须在社会中发现个人,解剖个人,但同时又必须在系统中、在社会中来分析个人,说明个人。

2.实证与理解的有机结合

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的目标是把社会科学建成与物理学、化学一样精确、严密、实证的科学,而且他最初就把这门科学命名为“社会物理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充分地肯定了发现社会发展原因、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可能性。孔德的学术继承人涂尔干从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出发,进一步强调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这种实证性。在他那里,这种实证研究不是简单地理解一个事物,或现象的效用或功能,或者说不是简单地理解一个事物,而是必须探索、发现该事物的原因,就像物理学上由结果追溯原因、由原因去预期结果一样。他说:“我们对一种事物的需要不能说明事物本身的情况……事物的存在有它自己的原因。我们对事物表现出来的效用所发生的感情,可以使我们注意事物的原因及其结果,但是这种感情却不能解释事物的原因和结果。”(18)他认为:“一件事物,知道了它的原因以后才能分析它的结果。但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统一性使它们具有一种相互联系的特征,还没有引起人们充分注意。事物的结果不可能离开它的原因而存在,反过来,事物的原因也需要它的结果。有了原因,事物的结果才有动力,正是有了结果,事物的原因才能实现。”(19)他强调:“社会学的解释主要是建立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对于一种现象,要研究它的原因何在;对一种原因,则要考察它的有效结果。”(20)按照这样的方法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具有实证性的。

涂尔干本人对自杀问题的研究,就是按上述原则进行的。他首先排除了从个人的原因解释自杀的流行做法,认为自杀的根源与背景在于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进而依据不同的原因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相同的原因应当产生相同的结果,不同的结果应当产生于不同的原因、相同的结果应当产生于相同的原因的原理,对各种不同的自杀现象进行分类,然后又对产生各类不同自杀现象的社会条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社会整合度”与该社会自杀率密切相关这样一个结论。这个结论的确能够成功地说明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在不同时期自杀率的变化,从而也就证明了他的结论的可靠性。当然,涂尔干也承认社会现象比物理现象和化学现象复杂得多,因而社会科学研究中因果之间的联系也复杂得多。即使如此,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学派仍坚持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只是难度大了一些,并没有改变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他指出:“在有些情况下,人们认为可以从事物中观察到多种多样的原因。然而要证明这种同一结果存在着多样性的原因,就必须证明这些原因不仅仅是外形上的不同表现,而且在实际上也存在着这种多样性;就必须证明这种多样的原因所产生的确实是同一种结果,并且在这种结果里面不包含其他结果,这样才能使人相信。”(21)

我们并不否认涂尔干上述论证的逻辑力量,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有许多事物是不能用理性来解释的。换句话说,有许多事物是不遵循什么“逻辑”的,例如被人们讨论过无数次的“爱情”。鲁迅先生所谓“贾府上的焦大是决不会爱林妹妹的”话固然有道理,但是所谓“一见钟情”,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所谓“爱情是盲目的”等例证在现实生活中俯拾皆是。对于这一类现象,我们显然既不能否认它们是“社会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又不能像孔德和涂尔干那样,一定要用实证的方法,在它们之间找出“因果关系”。对于这一类现象,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另一派思想家认为,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理解”,他们甚至干脆主张把社会科学叫做“解释学”或“理解学”,其著名代表就是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狄尔泰。

狄尔泰认为,社会现象的主体是人,而人的思想、观念、意志、情感、行为等等都具有个别性、非确定性、非量化性,这就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不能像自然现象那样采用客观的、定量的、实证的方法。社会科学现象只有通过理解才能够或者说才可以算做被把握。狄尔泰的上述思想是建立在这样四个基本假定之上的:“‘理解’是日常生活的一个普遍的过程;‘理解’作为关于人的最基本的知识(更不用说关于复杂的社会问题的知识)之泉源乃是重要的;‘理解’是一个唯一性的过程,亦即是说,是一个既不能从一个过程派生出来,又不能为另一个过程所代替的过程;最后,‘理解’是人文科学文法的一个基本方面,这个基本方面使人文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

狄尔泰强调“理解”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这无可厚非。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现象的确有着与自然现象不同的规定性。但是,过分地强调这二者的区别,进而过分地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甚至把这二者根本对立起来,显然也是不符合事实的。用欧洲比较流行的那句谚语来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人类固然不同于自然界的任何其他事物,但人类毕竟是整个物质世界的一部分,是生物进化,也是整个物质进化阶梯中的最高阶段,这就决定了人类社会现象具有自己的特殊运动规律,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研究有着自己的特点。但人类毕竟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社会运动毕竟包含了全部生命运动、化学运动以及物理运动等其他较低级的运动形式,因此,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上也不应当排斥其他运动形式研究亦即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概而言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应该与自然科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该坚持实证方法与理解有机结合。(www.xing528.com)

3.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结合

客观性是包括社会科学在内在各门科学立足的根基。在科学史上一直有这样一种观点:科学的使命就在于追求客观真理,它不应该与研究者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相联系。科学应该保持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科学只回答“是”什么与“不是”什么的问题,不讨论“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也就是罗素所说的,科学是关于客观事实的判断,与判断者的价值取向无关,而“‘价值’的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22)。举例来说,科学只关注或解决“人能否被克隆”这一类的问题,至于“应不应该克隆人”的这类判断则属于价值问题,不属于科学的范围。科学是客观的,它关注事实;价值是主观的,它关注目的。科学追求真理,价值追求功利,科学应远离价值,且离价值越远就越纯洁。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事实就在于它是人的活动的结晶。社会事实虽然可以“外在于”某个人或某些人,但却不能“外在于”所有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而人类历史的第一历史活动,则是生产和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对于这样一些经验事实,是“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的(23)。他们强调:“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24)

应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历史观上革命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把历史观确立在物质生产活动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这样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和“第一个前提”的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不仅仅在于把历史观确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而且还在于对这一事实作出了全面的理解。马克思从这一基本事实中深刻地体会和理解其中包含的价值意义,因而在自己的历史观中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社会事实作为人的活动的结果,其中必附着价值。人们在创造社会事实的过程中,必然把情感、意志、价值等因素凝结于其中。即使像迪尔凯姆所说的那样,社会事实是由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那也不能推翻社会事实的价值附着性。因为当我们把先行社会事实与后行社会事实连为理论整体的时候,价值已在其中渗入了。在人的现实的社会活动中,社会事实与社会价值总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即在其现实性上,任何社会事实总是渗透着社会价值。换言之,无论是社会的人,还是人的社会,都可视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存在。人的活动不仅是为了衣、食、住、行的需要,而且还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和本质,前者作为“事实”蕴含着后者即一种价值意义。“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才是人的活动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前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家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或否定了这一点。

在社会科学范围内,除了认识主体的社会性和价值取向的因素之外,由于认识对象也是具有价值取向、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活动,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不可能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断然分开。“人以群分”,“物以类聚”,“情人眼里出西施”,这些谚语都说明了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内在联系。

4.主体与客体的有机结合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论是在性质方面,还是范围、程度和方式上,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对象)之间都是具有某种内的对应性和相关性。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和把握的能力决定了外部事物转化为客体的范围、程度和层次,成为主体——客体关系建立所必不可少的主体性条件;另一方面,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及其可知可塑性,则使主体对客体的关注成为可能,成为主客体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对象性前提。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25);“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26)主体和客体之间这种相互适应的关系就是“主体——客体相关律”。

如果说,“主体——客体相关律”普遍存在于一切认识活动之中的话,那么,在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中,主客相关性则更为明显和更为强烈。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自我涉及、自我相关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科学研究区别于自然科学研究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是“主体——客体相关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特殊表现。美国学者华勒斯坦等人对所谓“社会科学遗产”的褊狭性的下述分析也反映出同样的道理:“与自然科学所界定的自然界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研究对象包括了研究者本人,而且被研究的人还能够与研究者展开各种各样的对话或辩论。在自然科学中,辩论的问题通常无须诉诸研究对象的观点就能够加以解决。相反,社会科学家所研究的民族(或其后代),不管其观点是否为学者们所探求,都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到讨论中来,而对研究者来说,他们的闯入经常都是不受欢迎的。这种闯入日益地表现为对普遍主义的挑战,持异见者对普遍主义原则本身提出了质疑。他们宣称,社会科学认定适应于全世界的原则实际上代表着人类中极少数人的观点。他们还争辩说,这极少数的观点之所以逐渐地主宰了整个知识领域,只是因为这同一些人在大学以外的世界里也居于统治地位。”(27)的确,在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中,研究的主体是人,是生活在社会世界之中的人,研究的客体则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而形成的社会世界,主体与客体之间共质同构,密不可分地自我相关着。由此,必然产生出相互对话、相互顺应或相互制约、相互避讳的“自适应”情况。社会科学研究就是社会的人在这种异常复杂的情形下,对人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世界的认识。不仅如此,这种认识社会世界的活动又是一种社会活动,它也应当被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范围。正是社会现象与社会科学研究主体之间这种奇妙而又难解的自我相关,派生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众多难题,并决定着社会科学的特殊性质和独特的研究方法。

5.预言准确性与有限性的有机结合

与自在存在的自然世界不同,社会世界是自然的存在。在这个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更新和自我意识功能的社会有机整体中,不确定的因素更多,偶然性和独特性也更大。与自然现象相比,社会现象的变化、发展更为迅速,并且,这种演变基本上不是循环往复的,而是大多具有新厅性、独特性。在实际生活中,尽管某些社会现象具有相似之处,但是,这种相似不同于自然现象的重复。恩格斯曾经专门论述过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差别,他指出,社会发展史有一点是与自然发展史根本不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从外表上看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现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当然,社会现象的这些偶然性、不确定性并不能构成对社会必然性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性的否定。恩格斯同时指出,下列事实是丝毫不能改变的,即历史进程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是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由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藏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换言之,“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规律”就是通过这些充满不确定性、偶然性的有意志活动及其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与不确定性、偶然性直接决定了它的预言性和准确预言的有限性。

人们的预言、预测,一般是从一定的初始条件出发并依据特定规律而作出的;预言、预测的可能性、有效性,取决于对象本身及其发展规律的性质和预测主体的能力。社会现象的发展在总体上是有规律可循的,因而,它具有可知性和可预言性。但是,与自然现象的可知性、可预言性相比,社会现象的可知性、可预言性又具有更为明显的限度,因为社会规律比自然规律更为复杂。从规律的表现形式来看,自然规律更多地表现为动力学规律,而社会规律则主要表现为统计学规律。一般说来,动力学规律所展示的事物之间的规律性关系,是一种一一对应的确定性联系,它指明一种事物的存在必定导致另一种确定事物的发生,同时,在动力学规律的作用下,偶然现象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可以“忽略不计”;与之不同,统计学规律展示的不是事物之间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种必然性和多样随机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它不仅不能排除大量的偶然现象、随机现象,相反,正是在大量的偶然现象、随机现象中才能表现出规律性。

社会事件的发生大多具有随机性。在社会运动中,社会现象如果不是“大量”发生,它们之间就表现为一种相对确定的联系。这就如同抛掷同一枚质量均匀的硬币,出现正面或反面都有随机的,但在大量抛掷的情况下,出现正面和反面的概率都是1/2。正因为自然规律更多地表现为动力学规律,而社会规律则主要表现为统计学规律,因而,人们依据规律,就有可能对自然现象的发生、发展作出时间更长、范围更大的预言,而社会现象的可预言性则相对而言要有限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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