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1]
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就提出了“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这样的重要理念。他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董老进一步分析说:“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2]这就是要实行法治。遗憾的是八大的这一正确方针,没能得到认真的贯彻,以致后来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吸收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了董老明确提出的、实际上也是八大的法治理念。他围绕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回答了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根本问题。他说:“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3]“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他沿着董老“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思路,集中群众的智慧提出:加强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今天,我们怀念我们党的这两位在民主法制问题上提出卓越见解的伟人、纪念小平同志诞辰百周年,最好的方式就是深入学习和研究他们留给我们的理论财富,深入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继承他们的遗志,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理论体系。中国革命和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的,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三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三大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包括董必武同志关于民主法制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特别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科学理论。它也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它是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大力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积极、稳妥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简言之,它是我们坚持立国之本,走强国之路,贯彻最佳治国方略的理论指南。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中,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极大地丰富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使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贯彻更有保证。十六大文件、特别是文件中第五部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党中央为了贯彻十六大精神而采取的一系列发展民主、加强法治的重要措施,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运用和新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法律现象不能由其本身来说明,而要到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去找答案。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固然不能脱离开或绕过“法治”本身,但关键还是必须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根本的问题能有正确的认识。在我国要找到和确定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求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问题。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如果舍弃掉社会主义这一本质的规定性,就不可能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现象,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紧密联系,不可截然分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和协调我国各项工作和制度的总方针、基本出发点,它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最重要的属性和社会政治内容,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也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指导。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固然包含人类积累的关于民主法制本身的合理、进步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包含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些根本性的价值理念。这些内容涵盖了立国之本、强国之路、治国之策的各个方面,都包括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之中。因此,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立国之本、强国之路和治国之策的综合体。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包括极其广泛、深刻的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根据我的研究和认识,是否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思想;
2.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及其基本要求的思想;
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思想;
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的思想;
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与法治的思想;
6.关于人权的理论;
7.关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
9.关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思想;
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改进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的思想。
一般认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是依法治国。[6]本文作者在1997年3月17日发表在《检察日报》上的一篇短文中也认为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经过学习和思考,我认为,把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或精髓概括为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与实行依法治国相结合”更好些、更恰当些、更准确些。理由如下: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不是一般的“依法治国”,而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依法,治国”。他的民主、法制理论虽然有借鉴历史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有益经验的因素,但主要是立足于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和挫折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所以说其核心是“依法治国”似还不够确切。
2.“依法治国”仅仅是一种治国的方法、方略,它可以服务于不同的国家,而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不仅仅是治国方法、治国方略问题,如前面提到的,它包括立国之本、强国之路和治国之策,其核心和精髓就在于把这三者有机结合。所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与实行依法治国相结合确定为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和精髓,就可避免在这方面出现片面认识。如有的学者提出“法治立国”,恐怕不大恰当,我们的立国之本还应当是四项基本原则。
3.因此,只有这样来确定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和精髓,才能显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重大理论、现实意义和创造精神。实际上他是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与人类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第一人。前人尽管有过类似的思想因素,但很不明确。邓小平理论在这方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
十六大政治报告,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正是准确把握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髓之见,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指出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最根本的价值理念。
笔者以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这一核心和十六大明确确定的这一根本方针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至少正确回答了对五种关系如何认识的结果。
首先,关于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上层建筑,没有脱离开其经济基础的自我目的,先进的政治必然要为经济的发展服务。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7]“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所谓政治,就是四个现代化。”[9]阶级斗争没有本身的目的,不能为阶级斗争而搞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也要服从于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所以必须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其次,关于专政与民主的关系。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方面密不可分,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也叫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人民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绝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10]
邓小平同志对新时期我国阶级斗争的状况作了科学的分析,一方面指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另方面又提出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时甚至还会很尖锐。认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方面是相反相成的,必须结合起来。“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11]“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12]
其三,关于党与政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13]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与组织的领导。党要领导但不能代替。党不能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14]党应通过自己的党员所在的立法机关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要通过自己的党员所在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从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党只有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体的事务、业务工作中摆脱出来,才能集中精力抓好自身建设,真正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各项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维护了党的权威。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15]党的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16]
其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总结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反思我们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各种弯路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7]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他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8]这也就是说要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只有健全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防止某些人滥用党和国家的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渎职,才能给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由以有效的保障,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其五,关于法律与政治、思想、道德的关系。邓小平同志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问题时,还对法律与思想、道德、政治等手段的关系问题,作了多方面的论述。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公民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政治、思想问题不等于法律问题,单纯的政治、思想问题,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不能惩罚。他明确指出:“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总要依法杀一些。”[19]“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方法,要真正实行‘双百’分针。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20]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方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21](https://www.xing528.com)
当然,这并不是说实行依法治国,单单靠法律就可以了,恰恰相反,作为政治文明建设范畴的法制建设,必须同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又把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指示向前推进,提出了“三个代表”这样的重要思想,明确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最根本的方针,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主张,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同志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财富。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从坚持立国之本、走强国之路、实现治国的最佳方略的角度来看,深入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从确立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丰富发展我国法学研究来看,也必须深入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学现代化需要使用多种理论武器和养料,主要是两种:一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制理论和法学成果;二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随着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理论和法学成果,正日益显现其对中国法学现代化的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在这段文字中,作者把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列,认为都是“中国法学现代化需要使用”的“理论武器”,这就有些模糊。作者在无意中(看来是无意的)否定了或者是淡化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大指导意义、指导地位。我们的法学研究必须自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深入学习并认真落实邓小平同志的有关教导,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努力去做。
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自觉地改造我们自己的主观世界,解决立场、观点、方法的角度来看,学习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意义更为深远。我们学习的不仅是邓小平提出并论证的关于民主法制的深邃的原理、原则,更要学习他观察处理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学习他的伟大人格,学习他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赤子之心。
缅怀董必武同志、邓小平同志,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周年,重要的是学习他们、继承他们的遗志,结合新的情况,落实他们的教导,做好本职工作,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去争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419页。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8页。
[4]同上,第146页。
[5]同上,第147页。
[6]见李龙主编:《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3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94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169页。
[11]同上,第373页。
[12]同上,第168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14]同上。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2页。
[16]同上,第232~235页。
[17]同上,第333页。
[18]同上,第146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5页。
[21]同上,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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