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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刑案成为二十世纪上海离婚主因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从民国民法第105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看,重婚和通奸是当时判决离婚的主要理由。以上案例都是因婚姻刑案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而且这些案件中都是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

一、婚姻刑案的发生成为离婚的主要诱因

在中国传统社会,无论丈夫在外面怎样放荡不羁,妻子总是得默默忍受,否则就有“妒”的嫌疑,而这种“妒”是为传统道德观念所不能容忍的,是妻子不贤惠的标志。即使是在民国初年,因丈夫过错,妻子主动提出离婚还被认为是一大奇观。然而,到了20世纪中期,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因丈夫重婚或者通奸,女性主动告诉并且附带提出离婚已变得颇为平常了。

(一)传统社会中关于离婚的歧视性规定已被淡忘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离婚通常是男性的特权。直至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于离婚问题,法律馆认为“不应离而离,则有悖于礼;应离而不离,则与义有乖”。对于离婚原因和离婚申请者,该草案都采取严格限制原则,非法定原因、非婚姻当事人不得呈请离婚。这个草案,可以说是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虽然因为清政府的覆亡未来得及实践,但对于后来民国时期的立法还是起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作用。

从上述亲属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基本享有平等的离婚权,法律已以公正的态度对待离婚双方。但是由于法律宣传教育的匮乏,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思想观念仍然主宰着百姓的生活,只有在受西风影响较深的大都市,这种男女平等的观念才逐渐深入人心,民众基本能以平和的心态看待离婚,传统社会关于男性离婚特权的歧视性规定已被人们淡忘并抛弃。

(二)重婚和通奸是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的最重要理由

近代以后,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最成熟的当数《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分为夫妻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

第一,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两愿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二,判决离婚。根据民法第1052条(裁判离婚之原因)的规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这里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完全摆脱了传统社会封建思想的影响,基本上做到了客观公正,与发达国家关于离婚的规定接轨,实现了法律的现代化。从民国民法第105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看,重婚和通奸是当时判决离婚的主要理由。(https://www.xing528.com)

(三)因丈夫出轨,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越来越多

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上思想文化界的宣传以及西风东渐的影响,当丈夫与人重婚或通奸时,上海的女性往往不愿委曲求全,主动提出离婚的较多。

例1:严×氏诉严×鸿离婚案(案例52)。

申请人严×氏26岁,阜宁人,住星加坡路新名余姚路仁和祥丝厂对过。对造人严×鸿24岁,阜宁人,住哈尔滨路阳恩路瑞兴里。

1947年7月26日,严×鸿的妻子严×氏以丈夫与人通奸、恶意遗弃为由向上海地方法院请求调解与严×鸿离婚。严×鸿委任律师为其代理人进行答辩。1947年8月28日上海地方法院主持调解,因为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庭,笔录上记载:庭谕本案视为调解不成立。

例2:余×娣(案卷中或用“弟”,为叙述方便,统一使用“娣”)诉颜×渊离婚案(案例53)。

声请人余×娣24岁,镇江人,借住劳合路[1]太和大楼周骁律师事务所。对造人颜×渊25岁,上海人,无业,住梵王渡路[2]

颜×渊等妨害婚姻案结案后,因为颜×渊与余×娣的继母通奸,余×娣即以此为由向上海地方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但是,因双方均未到庭,法院视为调解不成立而结案,其实是不了了之。

例3:倪×氏诉倪×亚离婚案(案例54)。

申请人倪×氏26岁,无锡人,住文监师路。对造人倪×亚24岁,住贵州路厦门路角。

倪×亚妨害婚姻案结案后,因为倪×亚与人重婚,倪×氏即向上海地方法院提出调解离婚,同时请求返还妆奁,给付赡养费。1946年10月29日上海地方法院主持调解,倪×氏及其律师到庭,但倪×亚未到庭,法院以调解不成立为由而结案。

例4:周×刚妨害婚姻案(案例22)。

周×刚与忻×娟凭媒在上海结婚,婚后未逾半月,周×刚即携其情妇李×珍来家,要求三人同吃一桌、同寝一床。忻×娟不堪忍受,主动委托律师要求离婚,同时请求支付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

已过而立之年的周×刚,新婚不逾半月,就带情妇回家,还提出同寝一床。周×刚的行为,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已经超越了普通中国人的道德底线。幸运的是,忻×娟不是个保守的人,思想也很新潮,她果断地报警随后就提出离婚,同时请求支付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从今天看来,忻×娟的做法很明智,但遗憾的是,她的请求没有被支持。因为恰遇大赦,周×刚被免诉,附带民事诉讼也被驳回。

例5:洪×泉等妨害婚姻案(案例28)。

本案焦点在于洪×泉与洪甲氏结婚18年,没有生育子女。男方及男方家庭盼子心切,于是“纳妾”,洪甲氏不愿忍受这种一夫多妻的生活,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付赡养费。

甚至自己与人产生婚外情时,上海的女性为了追求个人的生活幸福也会主动提出离婚。

陈×荪妨害婚姻案(案例33)可谓典型的案例。

上海女人杨×云为家中独生子女,成年后招杨×泉为赘夫,但是婚后夫妻关系不睦,杨×云曾经为此十分苦恼、甚至自杀过。陈×荪是杨×泉、杨×云夫妇的房东,十年来一直与杨×泉、杨×云夫妇居住在一起,后来暗中与杨×云发生肉体关系,杨×云还为此怀胎一次,后来杨×泉发觉两人不正当关系并获得二人彼此往来之情书,状诉到案。事发后杨×云主动提出与杨×泉离婚。

以上案例都是因婚姻刑案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而且这些案件中都是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这些人中有的已经不再年轻,但是面对痛苦的婚姻,她们的处理与传统社会的女性完全不同,她们更注重生活质量,更重视自我价值,不愿意做传统伦理道德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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