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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的规定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⑤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2条第2款第1至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④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4年6个月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8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的规定

《广东细则》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的规定完全照搬了《指导意见》,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及事故责任程度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7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广东细则》对增加刑罚量的规定如下:①轻伤人数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1年至3年刑期。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至4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由于交通肇事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责任大小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不能不考虑责任的大小,因此《江苏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规定的三个量刑起点幅度,分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为浮动幅度更小的量刑起点甚至是一个具体的量刑起点,并相应地规定了增加刑罚量。具体内容如下: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①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2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1年6个月有期徒刑;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1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②重伤4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1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③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2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6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④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1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⑤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2条第2款第1至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⑥具有上述第①至⑤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www.xing528.com)

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①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2条第2款第1至5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②死亡2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6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③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3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④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4年6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⑤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3年6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⑥具有上述第①至⑤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⑦具有上述第②至⑤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8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增加2年至4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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