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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量刑规则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寻衅滋事犯罪具有公然性、随意性特征。(三)对寻衅滋事罪调节刑情节的分析《广东细则》规定,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除了寻衅滋事是单方犯罪,对方是被害人,而聚众斗殴是相互犯罪之外,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聚众斗殴中的一些调节基准刑的情节在寻衅滋事中也存在,并应当予以规定。纠集他人3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5年。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则研究

(一)对寻衅滋事罪量刑起点的分析

《广东细则》对寻衅滋事罪量刑起点的规定完全照搬了《指导意见》,即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1次的,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3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江苏细则》在《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内选择了一个具体刑罚作为量刑起点,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年。

寻衅滋事犯罪具有公然性、随意性特征。当犯罪对象针对的是人身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只要有寻衅滋事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需要达到某种危害结果;当犯罪对象针对的是财产时,仅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行为还不够,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两细则对此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江苏细则》对法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没有进一步细则而照搬过来没有必要,但其对量刑起点均规定为一个具体刑罚则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

(二)对寻衅滋事罪增加刑罚量的分析

《广东细则》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寻衅滋事1次,可以增加1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1次,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②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以增加3个月至1年刑期。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1人,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1人,可以增加1年至2年刑期。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江苏细则》规定,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微伤1人,增加2个月至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②每增加轻伤1人,增加3个月至9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1人,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确定基准刑;④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1人,增加1年至2年刑期确定基准刑;⑤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⑦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1次,增加6个月至9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⑧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虽然两细则对增加刑罚量均规定为一个刑罚幅度,但幅度的上下限是有很大差别的。例如对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江苏细则》规定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广东细则》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由此可以看出各法院在规定增加刑罚量时的随意性,不仅使得不同地区对同样的案件量刑的偏差进一步合法化,而且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宗旨相背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研究各地的量刑细则,出台全国统一的量刑标准。《江苏细则》规定的刑幅小于《广东细则》的规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会更好些,但最好的规定应该是一个具体刑罚而非刑罚幅度。两细则都没有就寻衅滋事人数规定增加的刑罚量,事实上,寻衅滋事人数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相当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人数通常比较多,否则也就不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寻衅滋事不同于聚众斗殴行为,不需要3人以上来实施,因此量刑起点要求的寻衅滋事人数只需一人即可,超过一人的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增加相应的刑罚。

(三)对寻衅滋事罪调节刑情节的分析

《广东细则》规定,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江苏细则》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①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②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③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在人员密集的特定场所或特定时间,寻衅滋事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大;同时,持械进行寻衅滋事比没有持械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把二者作为增加基准刑的情节来规定。除了寻衅滋事是单方犯罪,对方是被害人,而聚众斗殴是相互犯罪之外,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聚众斗殴中的一些调节基准刑的情节在寻衅滋事中也存在,并应当予以规定。另外,如果寻衅滋事是聚众实施的,作为犯罪处理时也只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积极参加的程度不同可相应地减少基准刑,而两细则均没有规定任何减少基准刑的情节,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四)对寻衅滋事罪量刑细则的修改建议

通过对《广东细则》和《江苏细则》的分析可知,两细则在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及调节基准刑的规定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①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一人次的;

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

纠集他人3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5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寻衅滋事1次,可增加6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增加2月刑期;

③每增加1人轻伤,可增加6个月刑期;

④每增加被害人1人次,可增加2个月刑期;

⑤寻衅滋事人数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个月刑期;(www.xing528.com)

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5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①持械进行寻衅滋事的;

②组织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③在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期等人员密集时间寻衅滋事的。

(4)聚众实施寻衅滋事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上述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及增加刑罚量的规定列表如下:

注:①表中未注明单位的刑罚是以月为单位。

②因寻衅滋事次数的增加而导致的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人数的增加不得重复计算。

(五)寻衅滋事罪典型案例量刑介评

1.典型案例量刑介绍[3]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20时许,李想(已起诉)与徐一冉在灌云县体育场打篮球时发生争执,李想便心生不快,指使在旁边观看打球的被告人李某与康陆马、周强、汤超(均已起诉)一起对徐一冉以及在旁劝架的刘凤洋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经法医鉴定,徐一冉鼻骨左右支骨折,属轻伤,左眼钝挫伤,属轻微伤。

(2)量刑过程: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根据2010年《江苏细则》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故被告人李某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6个月)。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根据规定,每增加被害人1个,可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增加2个月至3个月刑期,本案分别增加2个月和3个月刑期,故李某的基准刑为6+2+3=11个月。

第三步,根据调节刑情节的调节比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本案被告人有三个调节刑情节:其一是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确定减少基准刑的30%;其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40%,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5%;其三是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确定减少基准刑的8%。故被告人李某拟宣告刑为11×(1-30%)×(1-25%)×(1-8%)=5.31个月。一审法院在10%的自由裁量权内酌情减少0.31个月刑期,最终确定李某的刑期为拘役5个月。

2.量刑评析

根据现行《江苏细则》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故本案的量刑起点为18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轻伤1人,增加3个月至9个月刑期,确定增加6个月刑期,故李某的基准刑为18+6= 24个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现行《江苏细则》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50%,本案确定减少基准刑的35%。本案的从犯与未成人犯罪都是优先情节,但优先情节之间的关系也应当是相加减而非相乘的关系,故被告人李某拟宣告刑为24×(1-30%-35%)×(1-8%)=7.73个月。由于量刑起点比原标准高得多,使得求出的基准刑也较高,而根据量刑起点本身的含义,应当规定的尽可能低,因此现行《江苏细则》的规定明显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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