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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最新发布股权披露新准则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我国上市公司应用CAS 33的统计结果表明,已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涉及了股权分散环境下的实质性控制权及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的控制权判断,而潜在表决权标准及对特殊目的主体控制权的判断则应用较少。IFRS 12提供了须披露的判断和假设的示例。在确定IFRS 10有关规定的终稿时,IASB决定该类“声誉风险”本身并非合并某一主体的适当基础。

IASB最新发布股权披露新准则

——堵住股权风险,IASB重拳出击

2011年5月12日

金融眼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与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主要在合并范围的界定标准上存在差异,除了控制权的定义不同外,二者在未持有多数表决权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存在潜在表决权时、存在特殊目的主体时的控制权判断标准均有显著差异。对我国上市公司应用CAS 33的统计结果表明,已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涉及了股权分散环境下的实质性控制权及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的控制权判断,而潜在表决权标准及对特殊目的主体控制权的判断则应用较少。贸然推断:对于许可实施IFRS 10的公司而言,可能存在于CAS 33之间的方法选择空间。Watch your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小心你的财务并表!

【概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股权权益的披露》(IFRS 12)。IFRS 12规定了与主体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广泛披露。主体必须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其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及此类权益对其财务报表的影响的信息。IFRS 12旨在整合现时包含在多项准则中的有关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并同时在若干领域内增加额外的要求。

【披露内容】

主体应当披露在确定其是否对另一主体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所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有关信息,以及当合营安排结构涉及单独实体时合营安排的类型。在报告期内有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将影响主体的结论时,主体也应提供此类披露。

IFRS 12提供了须披露的判断和假设的示例。此类示例(包括得出以下结论的基础:持有主体超过半数的表决权但并未导致控制,或相反,持有不到半数的表决权但却获得了控制)明确,如果背离了表决权与对主体影响水平之间的假定关联,在进行解释时应当特别审慎。

【子公司中的权益】

母公司主体应当披露的子公司信息见图表65。

图表65 母公司主体应披露的子公司股权信息情况表

其中包括集团的构成;非控制性权益(包括拥有重大非控制性权益的每家子公司的汇总财务信息);对母公司接触或使用其子公司资产及清偿其子公司负债的能力的重大限制;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风险的性质及和变化;以及在报告期内导致或并未导致丧失控制权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公司财务报表采用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日或报告期间,则同时需要作出披露。

【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主体应当披露其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性质、范围和财务影响的有关信息,包括与合营安排涉及的其他方或在联营企业中持有权益的其他投资者的合同关系的有关信息。主体同时应当披露其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相关风险的性质和变动。

【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IFRS 12将结构化主体定义为“被设计为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并非决定该主体控制方的主导因素的主体”。结构化主体的例子包括证券化载体、资产抵押融资及某些投资基金

IFRS 12要求提供广泛披露,以协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主体在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范围及与此类权益相关的风险,包括: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和活动;结构化主体如何筹资;与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及其与此类权益产生的损失的最大敞口的比较;以及在不存在任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向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的任何支持(包括提供此类支持的原因)。

作为其合并项目的一部分,IASB考虑了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金融机构向证券化载体或投资载体提供资金或其他支持的情况。由于此类载体是由金融机构设立或推销,为避免此类载体无法运作或面临声誉受损,金融机构涉入此类载体或在某些情况下取得此类载体的控制权。

在确定IFRS 10有关规定的终稿时,IASB决定该类“声誉风险”本身并非合并某一主体的适当基础。但是,IFRS 12所包含的有关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在某些程度上是旨在协助评估主体面临的声誉风险敞口。

【信息的汇总】

IFRS 12要求提供若干领域内的明细信息(例如,每一重大的合营安排及对集团而言重大的拥有非控制性权益的每家子公司),并规定应当分别单独列报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及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信息,但允许对该等主体类别中的信息进行某些汇总。

IFRS 12要求通过披露提供的信息的详尽程度应当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但不应导致无助于使用者的过分详细的信息。仅当信息汇总不会令所提供的信息变得模糊时,主体才可以对信息进行汇总。在考虑适当的汇总水平时,IFRS 12指出,应同时考虑有关每一主体的风险和回报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并且考虑主体的总体重要性。

【生效日期】

IFRS 12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并且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自采用IFRS 13的年度期间的期初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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