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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家族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明治政府把武家社会的家族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推广到社会其他阶层,实现了家族制度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天皇制、帝国宪法体制下的法律体系,通过教育等方式使家族制度与家族国家观渗透到国民中,影响了后来到战前的国民家族观。

四、近代家族制度的确立

明治民法中的家族法是以户主(父家长)为中心编纂的。明治政府在制定明治民法的过程中,把封建时代武士阶级的家族制度作为理想的形态,赋予户主(家长)强权,确立了家督继承为长子单独继承制,完善了重视血统和系谱,以“家”的世代存续繁荣为目标的家族制度。明治民法第732条“户主的亲属在其家者及其配偶,谓之家族”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家族形态仍然是自古代、中世以来就有的“复合大家族”。这种复合家族仍是数个单婚小家庭的结合、不同血缘关系的结合,甚至包括不同阶层关系的结合。而所谓亲属则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包括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第725条)。而被庞大血亲和姻亲构成的亲属团体包围,在其中起核心作用的家长,通过家督继承,管理家产,运营家业,最大限度地调动家族成员的家业劳动效率,使祖先一脉传承下来的家世代延续,不断繁荣下去。明治民法中所构建的此种家族制度的模式,屡屡被指责与国民的家族生活秩序的现实存在着很大差距,是以德川时代武士家族为样板,“是明治政府的发明成果”[31]。明治政府把武家社会的家族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推广到社会其他阶层,实现了家族制度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但是,我们从此种家族制度中也能够发现与近世庶民“家”的共同之处。近世社会的户主(家长)权不属于家长个人,而是属于“家”。强制隐居习俗也说明了家长权的存在形式与现实的两面性。在武士家族以外的农家、商家,也没有采用绝对的长子单独继承制,因为使家产和家业得到传承是“家”的最优先的任务,根据能力的高低,其他家族成员也有家督继承的机会。所以,尽管有其他继承方式,但是存在着优先长子的社会规范[32]。因此,不管明治民法中的家族制度是不是政府有意图地构建,此种家族制度是不是偏重武士家族伦理而无视庶民家族生活的现实,但是,明治民法的家族法对“家”制度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学者对此亦无异议。民法起草委员之一的梅谦治郎在1902年(明治三十五年)的论文中指出明治民法中对“家”的重视表现在如下三点:“第一,家督继承人继承取得‘家’的全部财产;第二,为了谋求‘家’的存续发展,规定‘家’难以废除法定推定家督继承人;第三,民法不承认随意废除‘家’,家族成员没有户主的同意婚嫁、收养养子,不遵从户主居所指定权,户主可使其离籍等。”[33]不仅如此,明治民法中的家族制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帝国宪法和《皇室典范》等融为一体,“不是原封不动地维护现实的家族秩序,而是使其向更加具有权威主义方向变化,并通过此创造形成绝对主义臣民性格的训练机构”[34]。这样,明治民法就达到了国家的目的,“‘家’制度是适应近代国民国家而形成的家族模式,相反,国民国家适应家族模式而成立”[35]。(https://www.xing528.com)

明治初期各种制度的实施使家族制度受到冲击,被弱化,不过通过对一些习惯的认定或法制化,在一定意义上还加强了家族制度。天皇制、帝国宪法体制下的法律体系,通过教育等方式使家族制度与家族国家观渗透到国民中,影响了后来到战前的国民家族观。经过明治维新后三十多年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向各个领域渗透,到了二十世纪初前后,在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的家族制度呈现明显的解体趋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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