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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诸多不同。

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比较研究

6.3 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科技体制,不同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这就决定了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奖励政策的诸多不同。总的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科技奖励制度较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与其他制度(如市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观念等)较协调。因此,比较研究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有利于中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科技奖励制度。

6.3.1 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的主要区别

中国科技奖励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被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奖励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且已运行了100多年,经受了“市场经济”的洗礼。这就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诸多不同。

6.3.1.1 科技奖励体制

目前,世界各国科技奖励体制主要有三个类型(周寄中和吴佐明,1993,第117~118页),一是层次递进型,即根据行政级别,科技奖励分成若干层次[如国家级、省部级、市县(厅局)级等],各层次都设立了相对应的奖种,高层次的奖从低层次的相应获奖成果(或人员)中评出,层层递进。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20世纪70~80年代的科技奖励体制属层次递进型。二是相互独立型,即各奖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层次递进关系。当然,这种奖励体制中各类奖励在总体上也会出现分层现象,但是这种分层不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通过预先功能定位和社会选择来实现的。西方发达国家(如英、美、法等国)的科技奖励体制大都属这种类型。三是混合型,即在一个国家中,政府奖是层次递进型,民间奖是相互独立型。日本和中国现在的科技奖励体制就属这种类型。

6.3.1.2 政府奖与民间奖的比重

在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中,政府奖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近年来,民间奖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尚不足以与政府奖抗衡。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奖励数量上,政府奖多于民间奖。据统计,1979—1992年底,中国共授予国家级科技奖(含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8 587项,获奖者达41 574人(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1993)。1995年,中国国家级科技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授奖项目795项,获奖者4 600多人。1996年,中国国家级科技奖(含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奖项目647项,获奖者近4 000人。从1999年5月开始,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由原来的四个奖励等级变为只设一、二等奖两个等级(2003年12月又增设了特等奖);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从原有的600~800项减至不超过400项。笔者搜集整理网上资料统计出的,2000—2010年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获奖数据如表6-2所示。

表6-2 2000—2010年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获奖数量分布表 (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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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析中不难发现,我国国家级科技奖励在人数和项数上虽较2000年之前有所下降,但仍保持一个庞大的数量,且近十年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再加上省部级奖、市县级奖、厅局级奖等其他政府奖,估计每年的政府奖获奖人数达几万至十几万人。相比之下,民间奖可谓凤毛麟角。从奖种来看,民间奖要多于政府奖,但由于一种民间奖通常每次只奖励几人到几十人,因此获民间奖的总人数仍远远低于政府奖。王丹萍科学奖每年奖励5人,何梁何利基金奖每年奖励几十人,亿利达科技奖每两年奖励5项成果。奖励数量最多的民间奖是光华科技基金奖,每次有几百人获奖。至2011年6月,科技部已经依法批准登记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民间奖励221项,其中正常开展活动208项,已注销13项[4]。据此推算,全国较有影响的民间奖获得者每年大约有1 000人。

第二,在奖励声望上,政府奖明显高于民间奖。1996年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一次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回答“如果仅能获得国家级奖和民间奖中的一项奖励,您将选择申报何种奖励”时,1 879人中有1 843人(即占98.08%)选择了申报国家级奖。这充分说明了国家级奖的社会声望远远超出了民间奖。

以上从数量和声望两方面都表明,我国政府奖对民间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发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

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在那里民间奖多于政府奖,而且少数民间奖的声望远远高于政府奖(如诺贝尔奖)。美国政府科技奖有国家科学奖章(1959年创设、每年获奖者不超过20人)、国家技术奖章(1980年创设、每年获奖者不超过10人)、优秀科学、数学工程学辅导教学总统奖(1996年创设)、优秀数学和科学教学总统奖、科学家和工程师早期事业总统奖(1996年创设)。此外,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部、国防部农业部商务部亦都设立了科技奖。美国政府奖每一奖种的奖励数量一般在几人到几十人之间,数量并不多。相对而言,美国民间奖要多得多。美国各种学会的奖励种类繁多。据姚昆仑(2006)的统计,美国化学学会的奖励达61种[5],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奖励为54种,物理学会的奖励为48种,电子电气工程师学会的奖励为11种。而美国科学促进会附属的一级学会和科研院所有262个。据此推测,美国全国性学会设立的奖项应在3 000项以上。另外,美国学会的分会奖、企业外奖和个人设立的奖项更是不计其数,企业内部奖也相当普遍。

6.3.1.3 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应用奖的比重

笔者根据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统计得出,至1992年底,中国国家级科技奖总项数为8 587项,其中自然科学奖415项,占4.83%,发明奖2 314项,占26.95%,科技进步奖5 242项,占61.05%,星火奖616项,占7.17%。1995—1996年度,中国国家级科技奖共1 44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57项,占3.95%,发明奖242项,占16.78%,科技进步奖1 143项,占79.26%。2000—2010年,我国共授予了国家自然科学奖302项,占国家级科技奖总数的8.96%;国家技术发明奖408项,占总数的12.11%;国家科技进步奖2 660项,占总数的78.93%(图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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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2000—2010年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所占比重

可见,在中国国家级科技奖励结构中,应用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比例最小;而且相比较而言,应用奖所占比例过大(近20年都稳定在近80%的比例),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所占比例过小。

英国、法国和白俄罗斯比较重视自然科学奖,其自然科学奖要多于发明奖。白俄罗斯国家科学技术奖金每两年颁发1次,每次12个奖项,其中人文和社会科学2项,自然科学5项,工程技术3项,教科书2项,自然科学奖多于工程技术奖。美国是自然科学奖与发明奖并重。但这些国家政府对应用奖都没有给予特别的重视。在这些国家,应用奖不是政府行为,而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必然后果,它们主要在市场和企业进行[6]

6.3.1.4 成果奖与人物奖的比例及其管理模式

据徐顽强等人(2010)的统计,在我国科技部已登记的196项民间奖中,只奖励个人的有72项,只奖励项目的有78项,同时奖励个人和项目的有46项,反映了我国民间奖中成果奖与人物奖并重的特点。但由于中国政府科技奖在奖项数量上明显多于民间奖,而政府奖绝大多数是成果奖,故在中国科技奖励结构中,成果奖远多于人物奖。

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无论是政府奖还是民间奖,其人物奖明显多于成果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和国家技术奖章,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的金、银、铜奖等都是人物奖。张友韬等(1993)编的《世界大奖辞典》收录了世界各国的著名奖种2 000余项,其中绝大多数是科技奖,在这些科技奖中人物奖也明显多于成果奖。

由于成果奖多用异议制管理模式(即在奖前设立异议期的管理模式),人物奖多用非异议制管理模式(即在奖前不设立异议期的管理模式),因此,中西方成果奖与人物奖的不同比例反映在管理模式上就是中国科技奖励制度以采用异议制管理模式为主,西方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以采用非异议制管理模式为主。

6.3.1.5 企业奖

企业奖可分为“企业内奖”和“企业外奖”,前者是指由企业设立的,奖励范围在本企业内部或与本企业相关的单位,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本企业的R&D或技术创新活动;后者是指由企业设立的,奖励范围大大超出了本企业,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某学会、某行业、某区域的科技生产、传播和应用。中国宝钢重大科技进步成果奖,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设立的“杰出创新奖”、“研究部杰出贡献奖”、“公司级奖”、“发明成就奖”和“研究部奖”等属企业内奖。中国“国氏”博士后奖和亿利达科技奖是全国性奖;美国化学学会科技奖(不含教学、管理类)有奖项34项,其中由公司设立的有22项(刘泽芬等,1989,第49~61页),占64.70%。这些奖显然都是企业外奖。

总的来看,中国企业内奖和企业外奖都较为薄弱,这说明中国企业对R&D和科技奖励的要求和兴趣不高;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是R&D主体,且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因此,其企业内奖和外奖都较为活跃,呈现出蓬勃发展、生机盎然的局面。

6.3.1.6 国际奖

中国设立的国际奖明显少于西方发达国家。目前,中国国际奖仅有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属政府奖)和中华绿色科技奖(属民间奖)两种。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奖较多,声望较高。瑞典诺贝尔基金会主办的诺贝尔奖、意大利费乌吉文化基金会主办的费乌吉国际奖、比利时博杜安国王基金会主办的博杜安国王促进发展国际奖、以色列沃尔夫基金会主办的沃尔夫奖等都是声望较高的国际奖。

美国化学学会科技奖(不含教学、管理类)有34项,其中不限国籍的国际性奖项为18项(刘泽芬等,1989,第49~61页),占52.94%,要求报奖者居住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有3项,占8.82%,两类合计21项,占61.76%。这说明美国民间设立的国际奖是很多的,其影响也较大。

6.3.1.7 奖励方式和强度

科技奖励的方式是指对科技成果承认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精神奖励,是用给予荣誉的形式承认其科技成果的价值或成果完成者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地位,主要包括表彰、证书、奖章、奖杯、荣誉称号、纪念牌、演讲等方式。二是物质奖励,是以物质形式承认其科技成果的价值或成果完成者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地位,主要包括奖金、实验设备、科研资助等。三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的科技奖励采用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只有少数奖项采用了纯精神奖励的方式,而只有物质奖励没有精神奖励的奖项,目前还没有发现(除非是广义的科技奖励)。从理论上讲,不可能存在这种正式的纯物质的奖励,因为没有精神奖励的奖金实际上是酬金;没有精神奖励的“科研资助”只是对科研的一种支持,并不是一种正式的科技奖励。

当然,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奖励,其物质奖励强度可有所不同。有些民间奖和国际奖为产生轰动效应,提高奖励声望,其强度较大。国家级的政府奖一般强度适中。

中国科技奖励主要是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且除极少数民间奖外,奖励强度并不高。纯精神奖励的奖种也极少,国家级的仅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其奖励内容是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没有奖金。

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纯精神奖励的奖项较多,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的金、银、铜奖,法国大金质奖章,法国航空航天协会大奖等皆属纯精神奖励。据统计,德国共设科技奖509项,其中不设奖金的达111项,占21.81%。西方发达国家物质奖励的方式也较多,有奖金、实验设备、科研资助、进修深造等。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的沃特曼奖得主能在2~3年内得到50万美元的研发经费。(www.xing528.com)

奖励强度可分为绝对强度和相对强度。前者指科技奖励中的奖金、补贴、科研资助和其他物质形式折算成的总金额数;后者指这个总金额数与人均GDP的比值。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科技奖励的绝对强度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由于中国人均GDP仍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中国科技奖励的相对强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大致相当。

综上所述,我们把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的主要区别用表6-3来表示。

表6-3 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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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的文化背景分析

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差异决定的。根据本书3.1.1的有关分析,文化可分为精神、制度和器物三个层面。因此,本节拟从这三个层面来分析文化对中西方科技奖励制度的影响。

6.3.2.1 价值观层面

我国的文化传统是集体主义,强调集体的作用,反对突出个人,表现在科技奖励制度上是成果奖多,人物奖少;西方文化是个人主义,非常强调个人的作用,表现在科技奖励制度上是人物奖多,成果奖少。

我国的文化传统是“官本位”,因此,政府奖具有权威性,容易得到人们的承认,相反,民间奖则会有“师出无名”,“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从而导致了政府奖比民间奖多,声望比民间奖高的结果。西方文化则强调“民本位”,民权至上,再加上西方历来就有崇尚科学的传统,企业和个人兴致所至,或为了纪念某件事、怀念某个人,就可设奖,设立科技奖被看作是一件非常崇高的公益事业。由于公众关注科技发展,企业设立企业外奖也可产生较好的广告效应(美国化学学会中的很多科技奖都是由企业设立的)。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奖比政府奖多,声望也很高。

中国科学传统是“重术轻学”,即重视实用的技术,轻视甚至忽视理论性的自然科学。中国古代的科学大都也是经验的形态,没有出现像欧几里得几何那样的公理化体系;近代科学也没有在中国产生;现在则是重视应用研究和开发,轻视基础研究。根据笔者从网上收集整理的资料,1995—2010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总R&D经费的比重长期在5%左右徘徊,而且自2004年以后还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图6-4)。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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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 1995-2010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总R&D经费的比重

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的数据显示,美国基础研究经费占总R&D经费的比重为17.4%(2008年),法国为25.1%(2007年),意大利为28.7%(2006年),日本为12.2%(2007年),韩国为15.7%(2007年),俄罗斯为18.8%(2008年)[7]。显然,与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明显偏低。“重术轻学”的观念反映在科技奖励方面就是重应用奖和发明奖,轻自然科学奖。

西方历来就有重视科学理论的传统。古希腊流传的一句名言是:“发现一个几何学定理,比当一个波斯国的国王还要重要。”近代的牛顿为了证明上帝的存在,毕生献身科学研究,完成了伟大的力学体系。现代的爱因斯坦认为方程是永恒的,而当总统是临时的,并因此放弃了以色列总统的职位。这种崇尚科学和理性的传统表现在科技奖励方面就是对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的重视。在英国和法国,自然科学奖要多于发明奖。总的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两种奖励是并重的。

6.3.2.2 制度层面

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应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就本章讨论的主题而言,拟重点考察国家结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一种经济制度)和科技体制(一种文化制度)对科技奖励的影响。

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暂未考虑港澳台地区),即中央政府具有最高权力,而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行使其职权。单一制与计划经济相结合易形成集中型的科技体制,即科技管理与资源分配的最终权力被集中在某个政府部门(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科技体制也由集中型转化为混合型,即集中型和分散型相结合的一种体制。与此相适应,我国科技奖励体制也由层次递进型转化为混合型,即层次递进型与相互独立型相结合的一种体制,但是以层次递进为主,以相互独立为辅的(因为我国的政府奖励相对过于强大)。在1970—1980年,我国科技奖励几乎全是政府奖,而且是典型的层次递进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民间奖励逐渐发展起来,达70余种。2011年仅在科技部依法批准登记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民间奖励就有221项,其中正常开展活动208项[8]。这些民间奖之间以及它们与政府奖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独立的。只有个别奖种为了保证质量,在政府奖的基础上进行评审,但是这些奖的组织者与政府奖的组织者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基本上转变为了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法律较为健全、民营经济异常活跃、企业已成为了市场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和R&D的主体。根据笔者从网上收集整理的资料[9],1996—2009年我国企业执行R&D经费占全国总R&D经费的比重如图6-5所示。从中不难发现,2000年我国企业执行R&D经费占全国总R&D经费的比重首次超过了60%。这标志着我国企业逐步走向了独立和成熟,标志着企业已成为了R&D的主体,也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日趋完善。现在我国企业执行R&D经费占全国总R&D经费的比重已超过了70%,与美、日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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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我国企业执行R&D经费占全国总R&D经费的比重

但是,由于受到文化传统和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政府的作用仍是巨大的;政府经常干预市场,甚至有时还不得不去干一干市场的事(如政府科技进步奖因其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市场性,所以应尽可能、尽早地交由市场去做)。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可以称为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再加上混合型的科技体制和以层次递进为主的科技奖励体制,就产生了我国政府奖比民间奖多,企业奖薄弱,应用奖比发明奖多,发明奖又比自然科学奖多等现象。

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已运行了几百年,已较为完善,科技与经济结合得较好,企业已成为了市场的主体。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加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得不花巨额投资R&D,并对作出杰出贡献的R&D人员进行奖励。据统计,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R&D投资占销售额比例一般达到了3%以上,少数经济实力强、竞争力强的企业这个比例达10%以上(而我国企业的这一比例平均只有0.5%)。

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的科技体制属分散型,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政府不设立统管全国科技活动的部级机构;政府主要靠经济和法律手段来鼓励、引导和控制R&D;企业是R&D的主要承担者。美国来自企业的R&D经费约占全国总R&D经费的50%,企业执行的R&D经费约占总R&D经费的70%。西方发达国家分散型科技体制决定了其科技奖励的相互独立性。在西方发达国家,各类奖励当然也会出现分层现象,也会有层次高低之分,但是,这种分层不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通过社会选择来实现的。

美国的国家结构是联邦制,这也决定了美国政府奖是相互独立的。美国国家科技奖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科技奖,但是美国国家科技奖并不是从各州科技奖中选拔出来的,而且各州也不设与国家科技奖励相对应的奖种。因此,美国的政府奖励也没有我国政府奖励的层次递进性质。

西方发达国家自由的市场经济、分散型的科技体制和相互独立型的科技奖励体制在科技奖励类别和数量上的表现,就是民间奖多于政府奖,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并重,而应用奖则主要交由企业和市场去解决。

6.3.2.3 器物层面

我国属发展中国家,近几十年来经济虽有高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2010年我国的GDP为5.879万亿美元,超过日本,排名世界第二,但与排名第一的美国仍相差甚远(美国2010年的GDP为14.66万亿美元);而且,我国人均GDP为3 800美元,在全球排第105位左右。这一基本国情对科技奖励的影响,一是我国科技奖励绝对强度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强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近,二是我国国际奖明显偏少,这既与国家财力相关,也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关。

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奖较多,而且绝大多数是由民间设立和主办的,这显然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有关,因为一项国际奖若其奖励强度过低,就难以引起其他国家科技人员的关注和公众的兴趣;科技发展水平低,则其在科技方面的国际影响力就必然低。诺贝尔奖若没有物质奖励或诺贝尔本人没有在科学上的贡献,则其声望和影响力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高度。

为了便于观察和分析,我们用表6-4来表示中西方文化对科技奖励制度的不同影响。

表6-4 中西方文化对科技奖励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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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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