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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预防指南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安民警这一特殊职业,应当建立有效的针对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对公安民警预防职业暴露的原则、防护措施、职业暴露级别等作明确的规定,为公安民警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生HIV职业暴露而感染病毒。并且,应建立HIV职业暴露应急系统,使基层公安机关和监管场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应急处理。

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预防指南

第三部分 HIV职业暴露预防

124.为什么要建立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应急系统?

答:艾滋病应当以预防为主。对于公安民警这一特殊职业,应当建立有效的针对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对公安民警预防职业暴露的原则、防护措施、职业暴露级别等作明确的规定,为公安民警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生HIV职业暴露而感染病毒。对公安民警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的治疗和安置上,应从制度上予以明确,以排除公安民警的恐惧心理。并且,应建立HIV职业暴露应急系统,使基层公安机关和监管场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应急处理。

125.为什么要把预防HIV职业暴露事件纳入制度化轨道?

答:(1)公安民警在抓捕、缉拿或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对已知犯罪嫌疑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属艾滋病高危人群者,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手中的器械(如针头、利器等),防止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咬伤或抓伤等。

(2)加强对收缴的犯罪嫌疑人物品(特别是锐利器具)的安全存放管理,避免发生意外。在执法和警务活动中,对收缴物品的存放管理,要做到消毒、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必要时要进行医学化验。

(3)对抓捕的属艾滋病高危人群的犯罪嫌疑人,要送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病毒化验。对被确诊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要设立专门羁押场所并进行单独羁押。

(4)要关注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情况。要做好对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并根据他们心理不稳定、情绪波动大、容易失控的特点,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他们故意滋事而造成更大危害。

(5)要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建立联系和报告制度,及时填写“HIV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定期对HIV职业暴露民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并进行随访,以确保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126.公安民警掌握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和防范技能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由于艾滋病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破坏性大、流行速度快等特点,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人类与艾滋病的抗衡和斗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与疾病的抗争。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艾滋病的巨大破坏力和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正确认识公安民警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中的潜在风险。

艾滋病是不同于一般的“敌人”,决不能对“它”掉以轻心。一定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增强风险意识,在工作中保持应有的警惕,以科学的态度面对和处理发生的与艾滋病有关的各种问题,保证人身安全。

(1)每个民警都应该清楚地了解与熟知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认真学习掌握各种预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常识,使之成为在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中保护自己的盾牌和向艾滋病出击的武器

(2)牢牢掌握必要的预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各种防范措施和操作技能,保证自己在执法和警务活动中不会受到伤害。

127.应怎样加强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的自我防范意识?

答:加强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的自我防范意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主动性。

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对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认真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目前艾滋病蔓延流行的趋势及危害,充分认识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和管理水平。

(2)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将防治艾滋病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把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与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

二是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艾滋病的有关知识列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拘留人员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以增强其自我防护能力。

三是做好民警培训工作,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要结合公安工作的特点,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学习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对艾滋病的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增强日常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组织建设,保障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1999年3月,公安部组建成了由治安管理局牵头,禁毒局、监所管理局参加的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协调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导本地区的工作,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民警健康教育制度,配备专门的保健民警,负责对广大民警的健康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128.警务工作中为什么要严格按照有关条例和规章进行规范操作?

答:有以下几点原因:

(1)面对艰巨、复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公安民警要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保持足够的警惕,严肃认真地对待和处理工作中随时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2)在执行警务工作时,尤其是面对可疑对象的近距离接触、对峙、搜查时,无论现场出现的问题大与小、情节轻与重、时间松或紧、条件好与坏,都要先对现场做全方位的细心观察,通过现场人与物的各个细节、景况迹象等蛛丝马迹进行认真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3)需要对可疑情况和嫌疑人进行必要的检查时,要严格遵循有关安全操作程序。需要使用防护装备时,决不能嫌麻烦而简单从事。

129.什么是公安民警HIV职业防护?

答:公安民警的职业防护是指:各警种的人民警察在接警、出警等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对危险来源的认知、预防以及对危害后果的及时处理能力。具体包括在询问、讯问、盘查、拘留、逮捕、搜查、勘验、化验等过程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群众及其周围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的预防和受伤后的恰当处理。

在涉及HIV/AIDS的问题上,公安民警的职业防护是特指在从事审讯、搜查、逮捕等工作过程中应当掌握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自我防御、保护能力以及正确的态度和行为。

130.公安民警HIV职业防护的要点是什么?

答: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例如抓捕嫌疑犯、搜身等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皮肤黏膜破损、被对方针刺、刀割伤等,同时又接触到对方HIV感染的体液的情况,因此存在发生职业暴露的危险。为此,公安民警应该具有艾滋病基本知识、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具体做法有:

(1)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与预防措施,持正确态度,在日常工作中既不能过度恐惧,以为一碰就会传染艾滋病,也不能无所谓,不在意。

(2)工作中应注意采取一些可以保护自己不被对方刺伤,或避免直接接触工作对象体液的方法。尤其在接触对象是吸毒者、非法卖血者等可能是HIV感染者时,要特别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如戴手套,小心搜身或检查对方衣物等。

(3)一旦发生意外刺伤等职业暴露,应争取现场进行紧急局部处理,如用肥皂液和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等;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出血液,清洗、消毒及包扎伤口,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以及请专家对暴露级别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药物预防等。

131.什么是普遍性防护原则?

答:由于艾滋病的流行,1985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即CDC)提出了“普遍预防”的概念。普遍预防认为,所有体液均有感染性,在确定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之前就已经开始预防隔离。这一措施在公安民警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中是很值得推广。

医院的医务人员接触的多是已确诊或是疑似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相对而言,公安民警接触的高危人群中几乎不能知道谁是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所以,我们只有将在工作中面对的所有人员都看做是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将遇到的所有血液和体液都认为是有感染性的,并将这种意识始终贯彻在公安工作中,才能把导致感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132.普遍性防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普遍性防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安全处置锐利器具。公安民警应提高警惕,预防和避免任何锐利器具伤害到自己;不要徒手拿或毁坏吸毒人员用过的注射器;勿将锐利废弃物放置在能够伤害到他人或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2)对所有器具严格消毒。为保证消毒效果,器具必须用热水和清洁剂洗干净后再消毒。所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消毒程序都足以杀灭HIV、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推荐的规范消毒标准见下表:

推荐的规范消毒标准

常用的灭菌方法:煮沸和化学灭菌足以使HIV灭活。

注意:已清洗过的器具应煮沸20分钟;化学灭菌法主要用于不能采用加热法灭菌的器具。以下三种常用的化学灭菌剂足以灭活HIV:含氯灭菌剂,如漂白粉;2%双氧水;70%酒精。

(3)认真洗手。手是人们最有机会和可能接触到各种污染物的身体器官,要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而且要用肥皂洗和用水冲干净,及时去除沾染在手上的脏物或病毒。使用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他人体液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即可能接触到的血液或体液量的多与少,来决定是否采用适当的防护装备。常用的防护装备包括:乳胶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等。例如,遇到贩毒或吸毒人员受伤,不要徒手接触他们的血液或伤口,应戴上乳胶手套。公安民警需要对有可能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或处置时,不但要戴好防护手套,必要时还可使用代替手来操作的工具,以防被藏在嫌疑人身上的锐利器物刺伤。

(4)安全处置废弃物。实践中,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往往容易被忽略。故建议:运输废弃物的人必须戴厚质乳胶手套;处理液体废弃物的人必须戴防护眼镜;对容易伤人的锐利废弃物,应采取深埋或燃烧等处理方法。

133.公安民警为何应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

答:在警务工作中提倡普遍性防护原则,可以将警务人员接触到HIV感染源的危险性降到最低程度,也是预防因职业暴露而发生的HIV感染的关键。这是因为:

第一,与其他传染病相比,艾滋病的传染期长且不易发现传染源。感染者可能数月、数年甚至十余年后不表现出任何临床症状,当因其他原因到医院就诊时,就会成为潜在的传染源。

第二,艾滋病病人的临床表现多样且非特异性,没有经验的医生往往会将其误诊为一般的感冒、肺炎、结核等忽视其传播HIV的可能。

第三,大多数感染者是隐匿的,甚至本人也不了解自己是否感染了HIV。我国已发现的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仅3万多例,而专家预测我国的感染人数是100万!

另外,因为大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存在偏差,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一旦暴露于公众将会受到严重的歧视,使HIV感染者不愿意向他人甚至医生说明自己的HIV感染情况。

所以,在警务工作中应把接触到的所有对象都看做潜在的传染源进行防范,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暴露的危险。

134.公安民警为预防HIV职业暴露在出警前应做哪些准备?

答:各警种在出警前,除了准备常规的装备外,还应该专门配备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消毒剂和防护工作手册等,这样在遇到意外或危险情况时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处理。

135.警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哪些防护性措施?

答: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性措施:

(1)与病源物有接触就要使用防护用品。

①当暴露的皮肤可能被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应戴手套或裹上能起到隔绝作用的塑料袋等;

②法医或监所医务人员进行伤口或创口检查、解剖等必须与血液和体液接触时要穿防护衣、戴口罩、眼罩和手套;

③如皮肤有破损时,尽量避免进行接触大量血液的工作,如搬运现场死伤者、解剖尸体等,如果进行必须戴2~3层手套。

(2)要特别防止被锐器划伤或刺伤,并对锐器进行妥善处理。

(3)处理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时,要用不透水的双层胶袋包好,贴上标签,置于单独的密闭容器里。(www.xing528.com)

(4)经常用肥皂洗手,特别是被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必须立即洗手或消毒,脱去手套后还要洗手。

(5)严格对被戒毒人员的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进行处理。对被污染的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的方法,某些需要重复使用的物品,可用煮沸及高压蒸汽消毒;不宜煮沸的物品,可用2%戊二醛、70%乙醛等浸泡10分钟后再洗。家用的漂白粉、次氯酸钠乙醇等也常用于对被污染的环境及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在搜查工作对象时,除戴手套外,应借助镊子等工具进行检查。

136.侦查部门民警针对HIV职业暴露应掌握哪些防护技能?

答:应掌握以下防护技能:

(1)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对方身上有伤口,要避免直接接触其受伤部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时反抗并与民警搏斗时,应尽量不要让暴露的皮肤直接与其接触,防止被对方随身携带的锐利物品划伤、刺伤,也不要让自己携带的利器划伤对方,避免不小心被犯罪嫌疑人咬伤等。

(2)在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前,一定要夺下其手中的凶器或其他利物,以防戴手铐时伤到自己。

(3)在给犯罪嫌疑人上手铐时,如果事先没有来得及戴上手套,可以用手中的警械或武器制服对方后,一人执枪在侧立,另一人戴上手套后再给其上手铐;如果现场只有一名民警,可令犯罪嫌疑人扑倒在地后,或命其双手抱于脑后,单腿跪于其背部,戴上手套后再给其上手铐。

(4)刑事案件现场常会留有很多血迹,民警勘查时要避免身体的任何部位与血液接触。在提取现场物证时,为了保留现场物证上的指纹不被破坏,技术人员都会戴上塑胶手套,但有些现场勘查人员往往忽视这一点,比如在翻动被害人的身体和身上的遗留物时。因此,只要在现场看到有血迹就一定要有防范意识。

(5)讯问时,要在标准的审讯室里进行,对被讯问人要有专门的审讯椅,防止其情绪被激怒后攻击民警。审讯中民警被攻击受伤的事件也不少,由于条件有限,很多办案部门的审讯工作都不能在正规的审讯室里进行。有的就在民警的办公室或是宿舍,这些地方一般都摆放着很多多余的物品,往往就成为犯罪嫌疑人伤人时随手可用的工具。这是很危险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加以避免。

在讯问后,要让被讯问人在笔录上签字。一般情况下,民警接触到其签过字的笔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但如发现对方手上有破损伤口时就一定要特别注意。

(6)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或进行器官化验时,操作者应戴两层胶皮手套和一层细纱手套或特制的金属网眼手套,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手部意外损伤;解剖时加穿防水的塑料防护衣,穿上套鞋,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以防止体液和碎骨片飞溅到眼内和面部;解剖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被刀、剪、缝合针和尖锐骨头等刺伤。一旦发生皮肤损伤,应让伤口血液流出,并及时对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具,如解剖刀片、缝合针、注射器、注射针头、手套及工作服,用后应放入专用容器或口袋中,并进行专门处理,不能随便丢弃。不能废弃的解剖器械每次使用后应及时用高压蒸汽或15%次氯酸钠(漂白粉)溶液浸泡消毒,解剖室、解剖台、水池及非一次性的工作衣帽等也应用15%次氯酸钠溶液浸泡消毒,提取的脏器、组织标本应尽快用10%福尔马林、95%酒精或12%戊二醛固定,以杀死病毒。不宜固定的送检组织或体液标本必须用密闭容器包装,容器外面不能被血液或其他体液污染,并在容器上注明警告标志,运送过程中防止破碎和外溢以预防交叉感染。工作完毕应用肥皂洗手,必要时先用消毒水消毒,再用水冲洗。

137.治安部门民警针对HIV职业暴露应掌握哪些防护技能?

答:应掌握如下防护技能:

(1)抓捕“黄赌毒”人员是治安民警接触到HIV/AIDS几率最高的工作环节。抓捕多是在夜间或是在一些光线较昏暗的场所,有时一次涉及的违法犯罪人员可达几十人,人数多且现场较为混乱,有时就会放松警惕性,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不了解对方身上是否有伤口就直接上手铐发生肢体接触,这是很危险的行为。

(2)与血液比起来,一些体液就不太容易被我们的民警所重视。比如有时在搜查卖淫嫖娼者时,会接触到精液等体液,尤其是提取遗留在现场的安全套时,一定要防止精液流出沾染到皮肤上。

(3)搜查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戴手套;如果手上有创口则一定要戴橡胶手套;一旦不小心被利器刺、割伤,尤其是被吸毒人员的注射针头刺破手指,要马上处理伤口,将伤口处的血液挤出,再用清水和肥皂清洗,并用消毒液消毒。

(4)用警车押送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时,车上要铺一次性塑料薄膜。事后要将用过的塑料薄膜拆除,如果车上有渗出的血液应清洗干净或用喷雾状的消毒剂喷洒车内,并通风透气一定时间。用过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要用不透水的双层透明胶袋包好,贴上标志,专门处理。

在这个环节中不但要避免公安民警感染上HIV,也要避免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传播。因此,经常对警车进行清洗和消毒是非常重要的。

138.监管场所民警针对HIV职业暴露应掌握哪些防护技能?

答:应掌握以下防护技能:

(1)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民警,在对入所人员搜身时应避免直接接触其身体,可让其自行将身上的物品放在地上并脱下外衣,然后戴上手套对其身体进行搜查,不要直接用手伸入衣兜或包里去掏,这样有可能被注射针头扎伤;可将包里的物品抖落出后再检查。

(2)进行抽血、注射、清洗伤口、处理污物等可能接触到血液和体液,如自己手上有伤口则要戴上双层手套。医务人员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时应戴手套、口罩等,对于被检查者的伤口或身体分泌物,不要直接接触;检查时使用的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口腔镜、压舌板、扩阴器、采精器、尺子、叩诊锤等要进行清洗消毒,手套及检查皮肤感觉用的大头针不要重复使用。

任何地方如果沾染到血液或体液,应先抹净,再用消毒剂消毒。如遇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应立即用清水冲和用肥皂洗;如有损伤则应把血液从伤口处挤出,严格消毒处理;眼睛或口腔受到血液或体液污染,则要用水反复冲洗干净。

(3)如遇到被监管人员或戒毒人员自伤自残的紧急情况,医务人员要及时处理其受伤部位,甚至要进行手术,在手术中要注意:①尽量少用锐利的器械,尽量减少锐利器械在手术人员间的传递;②保证有足够的光线,并尽量避免血液的喷溅和大量流出;③不要给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套头套,也不要用手毁坏用过的注射器;④创口缝合时避免意外创伤;⑤将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或锐利物品放入专门的容器内统一处理。

(4)接触过血液或体液的医疗仪器要先用清水冲洗,再经高温或消毒剂消毒。

(5)处理被污染的被褥、床单、纱布、衣服等物品时要贴上标签以引起注意。

(6)医务人员如患有皮肤疾病尤其是有皮肤溃烂、破损时应及时诊治,也可暂时离开有职业暴露危险的工作。

139.交管部门民警针对HIV职业暴露应掌握哪些防护技能?

答:应掌握以下防护技能:

交通事故现场往往留有大量血迹,由于受伤者多是“正常”的公民,加之情况紧急,交通民警在现场抢救伤员时往往不会采取防范措施,直接用手或身体接触受伤人员的身体;有时为了防止被现场的锐利物品划伤,民警也会戴上手套,但多数情况下戴的是线手套,根本不能防止血液或体液的渗透。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暴露性,如果遇到下雨,地面上的雨水、血水、泥水混在一起,到处流淌,这也增加了事故现场民警感染HIV的风险。

因此,在事故现场勘查和抢救伤员时,尤其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勘查现场收集物证时应防止被车体断裂的锐利部位、破碎的玻璃、地面上的散落物等划伤;二是在抢救伤员时最好戴上防渗透的手套,如果自己手上有伤口应避免直接接触到对方的血液等传染源。

上述问题消防武警也应引起重视。

140.公安院校学生针对HIV职业暴露应掌握哪些防护技能?

答:应掌握以下防护技能: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公安院校学生都要实习。在公安机关实习的学生与公安民警一样,接触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机会频繁,实习中也会接触到违法犯罪人员的血液、体液。由于经验不足且容易冲动,遇到危险情况容易受伤,这增加了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会。

目前,我国公安院校开展艾滋病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还很欠缺,有很多院校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门课程开设,这不仅与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严峻的流行态势要求全民参与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也与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不相符。《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因此,无论是从执行防治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来讲,都应该将防治艾滋病的课程列入公安院校的教学计划。例如,云南警官学院从2006年开始招收“禁毒防艾”全日制本科普通专业学生,并面对全院学生开设了《毒品、性、艾滋病》、《公安工作与艾滋病防治》等选修课。同时,学院在云南省卫生厅防艾局、云南省中澳亚洲区域艾滋病项目办、云南省第四轮全球基金/中英艾滋病项目办的大力支持下,面对全院学生和来学院进修的民警开展艾滋病防治专项培训,进一步发挥了学院在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141.安全搜身应遵循哪些操作步骤?

答:安全搜身应遵循以下操作步骤:

公安民警在进行搜身时采取何种方法取决于协助搜身民警的人数、搜身的原因,以及被搜查者合作的程度等因素。民警必须记住的是:合作的好坏与对对方的尊重和礼貌有关。

(1)表现出尊重。威胁通常是不必要的。公安民警需要的是对方的合作,如果尊重对方,对方就有可能与你合作。

(2)告知合法性。说明搜身的意图和理由,以及采取这种行动的合法性。

(3)避开公众视线。如果条件允许,搜身最好在避开公众视线的地方进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尴尬并得到配合。

(4)确定危险因素。在搜身时要询问对方是否藏有注射器具及其他物品,并说明隐瞒的后果;如有须慢慢令其拿出来放在地上。

(5)安全搜身。用“滚辊技术”搜身。要求对方告知所触之物是什么。对被搜出的物品按规定和要求处理。

(6)洗手消毒。搜身后尽快用肥皂洗手,用清水冲净,必要时也可用消毒液消毒。

142.“滚辊搜身法”的操作要领有哪些?

答:传统的搜身方法是拍击搜身,即用手直接在对方身体上进行拍击搜索,这种方法会使民警面临被针头扎伤或锐器刺伤的危险。安全的搜身办法是“滚辊搜身法”,其操作要领是:

(1)钢笔。使用一种圆柱形物品,如钢笔或铅笔。

(2)持法。持钢笔,用拇指与食指及中指掐住钢笔或铅笔的一头,让另一头在对方身上滚动搜索,以判断是否有注射器等物品存在。

(3)垂直持笔。持住钢笔,使之与触擦部位保持垂直的角度。

143.公安民警为减少针头扎伤危险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按安全程序开展工作;

(2)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尽量不去接触针头;

(4)要牢记乳胶手套不能保证人们免于针头扎伤;

(5)不要用手弄弯或折断使用过的针头;

(6)不要为使用过的针头盖上套子;

(7)将使用过的针头放入有明显标志并防刺穿的容器内。

144.针对HIV职业暴露,对妊娠女民警有哪些建议?

答:建议不要安排已妊娠的女民警在可能接触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岗位上工作;对发生HIV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处理方案与其他人一样,但应告知被感染的危险性和用药对孕妇及胎儿可能带来的毒副作用。专家应与孕妇本人商讨是否接受预防性药物治疗,若选择用药,疗程中要密切注意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

145.针对公安民警HIV职业暴露,应配备哪些药品和防护物品?

答: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鉴于公安民警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因此建议在各级公安机关、各类监所配备必要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防护物品,如各种类型的手套、眼镜、口罩等;建立抗艾滋病病毒的药品储备库,在出现HIV职业暴露的情形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药品,并储备必要的常用消毒药水,如漂白粉、乙醇、“来苏儿”、84消毒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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