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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法律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对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是劳动法渊源的组成部分。这种解释通常是有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指导意见,一般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对市场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可作为劳动法的辅助渊源。

最高法院劳动法律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即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成文法,因此判例不作为法律渊源。就现有立法情况来看,劳动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作为劳动法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劳动法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基本法,是劳动法主要的、基本的表现形式。

(三)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就规定了许多关于企业劳动者和企业工会以及职代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四)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五)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www.xing528.com)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两种。部门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劳动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对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是劳动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八)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须经成员国批准后方可在成员国内付诸实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凡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如:1987年9月,我国批准了《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即“159号公约”,1983年6月20日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大会通过)。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可以成为劳动法的渊源。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在我国,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具有法的渊源的意义,可以作为劳动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和法律解释。这种解释通常是有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指导意见,一般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对市场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可作为劳动法的辅助渊源。

行业自治规则是指行业主体就其组织、运作和内部关系而自主制定的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规约、标准合同或条款等。这些规则只要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对相关市场主体产生拘束力,而且在各自范围内处于优先使用的地位,就可以作为劳动法的辅助渊源。至于判例和学说,依我国法制传统,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对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也属于劳动法的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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