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就是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法规授权查处的案件;二是行政机关委托查处的案件。
(一)法律、法规授权查处的案件
法律、法规授权查处的案件,是指《森林法》第20条第1款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因为被授权的条文有4条,涉及6类案件,故一般称之为“4条6类案件”。具体包括:
(1)盗伐林木(《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2)滥伐林木(《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3)买卖林业证件、文件(《森林法》第42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
(5)非法开垦、采石等毁坏林木(《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6)非法砍材、放牧毁坏林木(《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二)行政机关委托查处的案件
行政机关委托查处的案件,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案件。
1.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案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林安发〔2001〕146号”)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即委托机关)的名义,查处法律、法规授权案件以外的林业行政案件。因为被委托的条文有7条,涉及12类案件,故一般称之为“7条12类案件”。具体包括:
(1)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https://www.xing528.com)
(2)非法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3)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4)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5)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8)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11)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2)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森林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的案件包括:(1)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2)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案件;(3)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案件;(4)野生植物行政处罚案件;(5)野生药材行政处罚案件;(6)林木种子行政处罚案件;(7)防沙治沙行政处罚案件;(8)其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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