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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民族、宗教及侨务政策调整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宗教工作及侨务政策的调整党和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对政治关系方面也进行了调整。为了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整民族关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62年4 月21日至5月29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都应当切实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立章程。

近代中国民族、宗教及侨务政策调整

民族、宗教工作及侨务政策的调整

党和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对政治关系方面也进行了调整。

为了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整民族关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62年4 月21日至5月29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民族的代表人物和干部。彭真、李维汉等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几年来民族工作的经验,讨论了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会议在肯定几年来民族工作的成绩的同时,指出了有些地区存在的损害少数民族平等和自治权利、批判地方民族主义出现偏差以及对宗教问题处理不当等问题。会议指出,今后五年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方针是:“依照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调整各民族内部各民族阶级和阶层间的关系,加强工农联盟,加强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团结,以便调动和发挥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牧业区发展牧业生产,林业区发展林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其他方面的事业,都要服从这个总目的。因此,一切不是急需办理的事情,5年之内应当不办或缓办;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特别是有关照顾经济特点、文化形成、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问题,应当放手,让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自己去管,按照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办好人民公社或合作社。有些地区,在这几年,可以不办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将来再办;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应当尽可能地加以照顾。

在宗教问题上,虽然一再指出要把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同宗教信仰分开,但在实际处理寺庙等问题的掌握上存在着偏差。为此,会议认为,在宗教方面,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按照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处理少数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让群众的宗教活动恢复正常;主动改善同上层人士的关系,加强同他们的团结,帮助他们进步,让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都应当切实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立章程。在人民群众和干部中,继续进行民族平等、团结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用教育的方法,防止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今后一般地不要进行斗争;认真进行甄别工作,民族主义分子改正较好的要摘去帽子;在民族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如有影响很不好的应当调出。

会议提出的比较重大的问题是:(1)关于撤销、合并了的自治地方的处理问题;(2)关于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问题;(3)关于改变自治地方党政合署办公、党政不分的问题;(4)关于自治地方财政权限的问题;(5)关于培养、提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问题;(6)关于精减问题;(7)关于团结上层问题;(8)关于宗教方面的问题;(9)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和恢复民族乡的问题;(10)关于牧区工作的方针问题;(11)关于贸易、教育、卫生和山区生产的几个具体问题。会议向中央写了报告,提出了处理意见。(www.xing528.com)

1962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批示强调指出: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是长期的,必须进行长期的经常工作,才能逐步实现。如果看不到这种长期性,不重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民族问题,不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不按党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势必要犯错误。因此,有必要在干部和人民中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方针、政策,并且要经常认真地检查政策执行的情况,切实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过去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忽视了的要恢复。批示还规定,在这次精减中,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不要取消,干部不要精减,干部太弱的还要加强。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按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上存在的问题,让群众的宗教活动恢复正常,对于汉族人民信仰宗教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参照这个精神加以处理。

这次会议,对于清理1958年以来民族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改善民族关系,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解决在侨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即所谓“海外关系”问题,中共中央于1962年5月31日批准了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于1962年5月25日给中央的报告,即《中共中央批准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所谓“海外关系”问题的报告》。指出,不少地方和部门,不加分析地把归国华侨、侨眷、归侨学生在国外的家庭和亲友关系,一律作为“资产阶级关系”或“复杂的政治关系”看待,扣上“海外关系”的帽子,而滥加怀疑和歧视,有的地方和部门规定凡有“海外关系”者,一律不能入党入团,不能参加工会,不能当积极分子;有的学校对归侨学生入学、实习限制很严;有的部门把有国外亲友的归侨干部当作精减下放对象或任意调动他们的工作;有的归侨干部虽在工作上、生产上取得优异成绩,政治表现也很好,人事部门也不让提拔重用;有的归侨干部、工人被选为先进生产者或工作者,亦不让出席会议;有的单位对归侨干部的婚姻横加干涉,错误地乱加批评;有的单位在历次政治运动和政治审查中,把那些有国外亲友关系的人,列为批判对象或重点审查对象;有的单位甚至把华侨与地、富、反、坏、右、资等同,混淆了敌我界线,等等。这种主观主义地不进行阶级分析,政策上不加区别的错误做法,在政治上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而且违背中央、国务院有关侨务政策的指示。这种错误已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后果。中共中央对此报告批示认为:“所谓‘海外关系’的提法,是模糊政治界线,混淆敌我关系的提法,是不妥当的,有害无益的。”为了纠正错误,切实贯彻执行党的侨务政策,中央要求有关单位,尤其是华侨、归侨、侨眷占人口中相当比重的省和市,切实地讨论中侨委党组的报告,对因所谓“海外关系”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有步骤地加以处理。并规定:(1)必须从人事、鉴定、审查工作中取消海外关系这一项。(2)对历次政治运动和政治审查中被批判、追查、处分的归国华侨、侨眷和归侨学生进行甄别处理;如因有所谓海外关系而被错斗、错处分、错戴帽子者,应坚决、迅速、切实纠正,取消处分,恢复名誉。(3)对因所谓海外关系而被任意调职或下放劳动者,应加以妥善处理。对德才兼备的归侨干部,如仅因有所谓海外关系而不被信任和提拔重用者,应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处理,不得歧视。(4)对那些已经具备入党人团条件的归国华侨、侨眷和归侨学生应照章吸收他们入党入团,不得因有侨汇及与国外家庭亲友的联系而加以拖延或歧视。(5)对归国华侨、侨眷和归侨学生接受侨汇问题应按中央《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紧急指示》处理,切实贯彻保护侨汇的政策。(6)纠正对归侨学生在就学、实习、阅读参考书籍资料等方面的歧视和限制。

党内外政治关系的调整,对于团结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同舟共济,战胜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起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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