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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创刊20周年纪念文丛-审判活动落实司法为民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还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确保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实现,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报创刊20周年纪念文丛-审判活动落实司法为民

本报评论员

[2003年9月19日第1版]

金风送爽。在各级法院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的重要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确定发布的十件司法解释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又一重大举措。

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具有简单、快捷和方便的特点。“民事无小事”,民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债务等方方面面,与千千万万普通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民事案件审理能否公正、快捷、经济、方便,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能否健康、协调、稳定、有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超审限”、“送达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因此,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拓展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让更多的群众能实际享有快捷、经济、方便的民事简易程序,可以说是抓住了司法为民的关键

正如肖扬院长所指出,“司法为民‘就是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规定》具有便民诉讼的鲜明特色,为人民法院“两便原则”赋予了新的内涵。《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许多制度上的便利,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当事人提供更方便、更灵活的送达方式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使便民诉讼真正落到实处。(www.xing528.com)

《规定》还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确保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实现,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规定》对审判人员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释明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了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提示义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通过迅速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可以及时使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摆脱待定状态,有利于实体权利的尽快实现。

《规定》的出台,还是对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有力推动。《规定》实施以后,审判效率提高自不待言。效率的提高乃是以确保公正为前提的。《规定》从五个方面入手,就哪些诉讼环节可以简化,哪些环节不可以简化,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范,可以使真正有理的人能打得起官司,使诚信守法的人打得赢官司,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确保公正。《规定》为六类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突出了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定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良性互动作用,可以迅速化解矛盾,减少许多与当事人诉权关系不大的环节;可以使当事人很快从纷繁的诉讼中解脱出来,既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也有利于当事人的和睦相处和社会的和谐

《规定》也是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成功总结。多年以来,各地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效的探索和尝试,但有些不够规范,也有待具体深入。最高人民法院从实践司法为民思想的高度,制定出台这项《规定》,此举对于促进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便民、护民的新形象,传播先进的法律理念与法律文化,必将起到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法院必须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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