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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三行与鸦片战争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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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行体制与鸦片战争关系初探广州大学专门史硕士研究生朱西学广州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郭华清清政府于1685年在广州设立粤海关,次年设立特许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洋货行——十三行。由此可见,十三行体制与鸦片战争有一定的联系。本文从探索十三行体制入手,探讨其与鸦片战争之间的关系,正是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一次尝试。十三行制度一方面是垄断性的商业组织,一

十三行体制与鸦片战争关系初探

广州大学专门史硕士研究生 朱西学

广州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郭华清

清政府于1685年在广州设立粤海关,次年设立特许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洋货行——十三行。1757年乾隆皇帝颁布谕旨,宣布中国对外通商只许在广州一口进行。自此,广州十三行成为清政府唯一的合法外贸机构,代表清政府与外国通商以及负责相关的外交事宜。十三行制度建立后,清政府加强了外贸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其统治,对正常的中外贸易、交流也起了一些作用。但十三行制度本身是清王朝为适应于其封建闭关锁国政策而设立的,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对外殖民扩张和经济掠夺政策相抵触,不利于西方资本家发财致富野心的实现,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家都力图冲破这一带有中世纪农业文明色彩的外贸统制政策,但屡遭失败。在合法的途径不能实现其目的之后,西方商人(资本家)找到了一种有毒的商品——鸦片,并发现通过地下走私鸦片,可以改变处于十三行体制下自己与中国不利的贸易形势,实现自己的发财梦想。于是,在清政府腐败的吏治下,走私鸦片逐渐地成为许多西方商人发财致富的手段。泛滥成灾的鸦片在激起清王朝统治者禁绝的决心和行动后,西方商人在中国的发财梦受到严重冲击,于是这些国家便不惜诉诸武力,为自己的商人进行肮脏的鸦片贸易开路,这便是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由此可见,十三行体制与鸦片战争有一定的联系。本文从探索十三行体制入手,探讨其与鸦片战争之间的关系,正是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一次尝试。

一、十三行体制的形成

广东自古就是中国的对外贸易前沿之地。唐、宋以来,政府多设市舶司管理贸易,明时,广东已盛行官设“牙行”开展贸易。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禁,二十四年(1685年)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江海关、浙海关,管理对外贸易。二十五年(1686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桢、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定,将原来经营商业的牙行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洋货行专门经营对外贸易 [1],清人梁廷枏编著的《粤海关志》曰:“国朝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者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2]

“十三行”并非指当时仅有十三个商行,可能是将长期以来的市舶贸易体制与牙行结合在一起,加之明朝时常有十三个左右国家来广东贸易,每一国有一牙行对应与之贸易,久之,民间便通称这些与外国贸易的牙行为十三行,沿袭设粤海关时原有的称谓,固有“十三行”一说。参与对外贸易的十三行行商,有时由清政府的官府指定,有时任由“夷商”(外国商人)自主选择。

十三行专为经营对外贸易而立,初始时重在与南洋诸国贸易,继而西洋诸国商人来华,同样与之贸易。凡外国商船来粤,先泊于澳门,由海关监督亲自或派人丈量船只,得监督许可后,方可由引水人将船只引入黄埔,起出船上炮械武器(交易完成后再还),由大班、二班(中国人对东印度公司夷商的称呼)拜谒海关监督并获准将船只泊于十三行馆区,再得监督获准后大班、二班与十三行行商见面,议定货价,成交后从船上卸下货物,搬入十三行行商仓库,由行商再行分售,外商贸易完成,十三行行商还要负责缴纳出入口货税。[3]

十三行成立初期,由于清政府刚开海禁不久,广州商业新兴,各个行商之间、行外商人与行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品价格不固定,行商们经过协商,于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成立公行。公行成立后,外商及非行内商人便设法破坏,英国大班诉至两广总督以停止买卖相要挟,迫使公行于成立第二年终止。此时,闽海关、江海关、浙海关均可参与对外贸易,因此,此时广州十三行在清朝的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并不突出。

清乾隆十年(1745年)两广总督策楞奏准,于十三行行商内部选择殷实之人作为全体行商的“保商”,负责十三行内部的税饷问题。乾隆二十年(1755年)粤海关监督下令除十三行行商外一律禁止参与对外贸易。此令一下,赴厦门、宁波等处的外国商人骤增,所带来的问题也渐多。清政府为了便于管理通商,防止“外夷”滋事,乾隆皇帝遂于二十二年(1757年)十一月下令关闭江、浙、闽三处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处。自此,中国与外国通商地仅限于广州,别地外国商人一律不准通商,是为一口通商。至此,广州十三行专揽了中国的外贸,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

乾隆四十年(1775年),公行制度重新确立,至此,十三行制度固定了下来。其公行制度规定如下:[4]

1.外国商船抵粤时先须在十三行行商中选择一人为“保商”,保商对于该外船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动即负完全责任。因此,外商不得不将各项事物完全委托保商之手。外商只能将货物卖给公行,除将货物原装运回外,决不能将货物卖给公行以外的商人,外行欲购入茶、丝及其他商品,亦不能不委托行商代办。外商不需自行收买货物,应俱由公行代为办理。

外商每月只许游广州花地三次,在距离“夷馆”(即商馆)一百码之市中可以自由散步。凡市上需要何物,及市价高低,外商俱不得与闻。又外商因无竞争之故,对于所收买茶丝价格是否正价亦无从判断。外商在广东馆舍只能将船中货物的详细数目交给保商,而不直接参与贸易。保商供给外商办公场所(事务所)、仓库及住屋,并代雇仆役而加以保证。保商用特备驳船将来货运入仓库,在认为满意的条件下加以收买,而在缴纳除去所有课税、官吏之种种诛求及诸般费用外,尚可在得到赢利的条件下将货复行卖出。

2.十三行行商应连带担负对外人债务及政府课税责任。若外国船员水手犯罪,十三行行商亦须负责。

3.行商一面各依其私人筹度及其情愿选择与外船贸易,但一面又须担任官吏与外商的媒介,并须保证外人生命财产之安全。政府课税有变更时,由行商通知外商。外商因行商之一员破产而蒙受损失时,行商因须连带赔偿,可得征收行用。行商须监视外人,使其服从禁令。行商须保护外人,不使外人在城市里迷路及对本地人滋事。如夷馆区发生火灾,行商应出其存备防火之船只及其工役以救护外人之生命财产。外人欲往澳门或由澳门来广州,行商应代外人向政府请领通行证。

自此以后,十三行制度形成,虽以后有个别细节政府又有特殊规定,但大致不出于此,直至最后十三行结束。十三行制度一方面是垄断性的商业组织,一切外国进口货物由其承销,内地出口货物由其代购,并负责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另一方面,行商又受政府委托,承担一些外交管理的职能,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并不直接向粤海关纳税,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纳,若有漏税欠税,行商负责赔偿。行商又代政府办理交涉事宜,外商不准和清朝的官府直接来往,一切命令、文书都由行商转达。[5]所以,十三行担负外贸与外交管理的双重职能。

二、十三行体制对商人的束缚

(一)对本国商人的限制

行商的开设须得官府指定。一般商人若想充当行商必须身家殷实,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还要有其他行商保举,但在领取执照时仍须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费用。一般的商人根本不够资格,而大多商人在获得执照后已经筋疲力尽,开张时与外商交易资金便捉襟见肘,直至欠账经营。行商要应付清政府的各种官吏勒索,巨额的捐输、摊派,欠账破产后还要受到官府的严厉处罚,真正发财的寥寥无几。因为有保商制度,如果有一行破产,破产者债务由其他行商共同承担。一旦成为行商,便没有机会退出,直至老死还要儿孙后代接任。行商潘致祥于嘉庆十三年(1808年)花钱十万两获准辞退行商,归家养老,但在六年后的嘉庆十九年(1814年),在两广总督蒋攸铦的奏请下又重新充任行商。进退两难是每一个行商的真实处境。行商的出路不外两条:一条是破产;一条是为清政府的垄断贸易效劳终身,父死子继,世代为商。他们是清王朝的商奴。[6]

由于十三行制度本身规定了行商有管理外商的任务,外国人来华贸易,在最初的几年还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听从行商的劝告,尚能相安无事,但随着贸易次数的增加,外国商人及其随从对中国的渐渐熟悉,胆子也越来越大,藐视中国的法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伤人命、走私漏税等等。外商的这些不法行为给十三行的行商们也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因外商一旦有事便是行商们管理不善,官府直接拿行商是问,行商轻则受到官府训斥,重则被摘去好不容易得来的官衔,甚至下狱。嘉庆十二年(1807年),Neptune船与中国海关官员互殴,保商卢茂官被南海县监禁,备受苦楚。道光元年(1821年),美船Emily水手伤害致死一民妇,官吏没有搜到凶手,保商黎光远被锁押狱中。[7]外国人认为在中国没有获得相关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反复申诉,通过行商代递代禀给官府,直接受到官府训斥的还是行商。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英船买办擅自投递禀帖,触怒官府,广利行卢茂官被锁系公堂。[8]所以行商一方面要应付官府,一方面要管理外商,两头受压。

(二)对外商的限制

当时的清政府从皇帝到一般的官吏都抱有一种居高临下的心理,普遍认为准许“外夷”来华贸易乃天朝的恩赐,中国作为天朝泱泱大国,物产丰富,不缺任何货物,原本不用与“夷等丑类”互通有无,只是大皇帝怀柔远人,方准许“外夷”来华贸易,“夷商”应该感恩才对,因此遵守中国官府给他们确定的规则责无旁贷。基于此认识,清政府不断给外商增加约束,添加游戏规则。除了十三行本来的贸易规则外,清政府还根据情况多次颁布条例,以加强对外商的管理。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约束外商五条例:[9]

(1)夷商在省住冬,永行禁止也;(2)夷人到粤,令寓居行商馆内,并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3)内地商人借领外夷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4)外人雇人传递信息之积弊,宜请永除也;(5)夷船进泊处,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

而至嘉庆十四年(1810年)两广总督百龄、粤海关监督常显奏议准五条:[10]

(1)外夷兵船应停泊外洋,以肃边防也;(2)各国夷商只准暂留司事之人,经理货账,余饷依期归还,不准在澳逗留也;(3)澳内华夷分别稽查也;(4)夷船引水人等,宜责令澳门同知发牌照也;(5)夷商买办人等,宜责成地方官慎选承充,随时严察也。

道光十一年(1831年)二月,两广总督李鸿宾、粤海关监督中祥奏请防夷章程八条:[11]

(1)夷商进口后泊船处所,应照旧派弁兵稽查,其居住行商馆内,即令行商约束,以免滋事也;(2)夷人私带番妇住馆,及在省乘坐肩舆,均应禁止也;(3)夷人偷运枪炮至省,应责成关口巡查弁兵严加禁遏也;(3)夷商雇请民人服役,应稍变通也,应请嗣后夷馆应需看货、守门及挑水、挑货人等,均由买办代为雇请民人,仍将姓名告知洋商,责成该馆买办及洋商稽查管束;(5)夷商具禀事物,应酌量是否紧要,分别代递、自递也;(6)借贷夷商银两,应杜拖欠弊端也;(7)夷商不得在粤住冬,应变通旧章,随时防范也;(8)英吉利公司船户驾艇往来,及洋商货船领牌出口,均应遵定制也。

道光十五年(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详细增定防范章程,于道光十五年颁布施行,规定如下:[12]

(1)外洋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应严申禁令,并责成舟师防堵;(2)洋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至省,责成行商一体稽查;(3)洋船引水、买办由澳门同知发给牌照,不准私雇;(4)夷馆雇佣民人,应明定限制,严防串同作奸等弊端;(5)洋人在内河应用无蓬小船,禁止闲游;(6)洋人具禀事件,一律由行商转禀;(7)行商承保洋人商船,应认派兼用,以杜私弊;(8)洋船私卖税货,责成水师查拿,严禁偷漏。

可见,清政府对外国商人的限制越来越严,十三行体制对他们的束缚越来越多。

三、英国企图改变十三行制度的努力

在十三行的这种贸易体制的保护下,清政府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则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入超严重,白银流入中国,这是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方向背道而驰的。可以说,十三行体制的游戏规则阻碍了西方资本家的发财梦想。因此,来华贸易的西方商人对十三行体制十分不满,他们不满的主要有:

(1)粤海关的各项勒索规费;(2)公行的垄断制度,不能与行外商人自由贸易;(3)从中国商人们收取到期债款的不可靠性;(4)管理商馆生活规章的严格,不许全年留住广州的禁令;(5)不能向官府直接陈诉要求。[13]

因此,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力图冲破这一“十三行贸易体制”的约束,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派洪任辉为代表直接赴北京申诉。洪任辉控告的主题是广州海关的弊病和外商对十三行制度的不满。清政府破天荒地接受了洪任辉的控状,在控状中,洪任辉罗列了粤海关和广州行商的七项“罪状”:[14]

(1)纵关口勒索陋规,陋规之外又有陋规,年年倍加,稍不随意,万般刁难,鸣申无门;(2)关宪不循旧例,俯准夷商禀见,致家人吏役勒索之害切,关宪不念关市綦重,无怀来之政,而吝惜夷商一见;(3)故商黎光华拖欠公班衙货本银六万余两,……赴关宪不恤,赴禀督宪不怜,仍出示不许再卖……迨至回国,削骨难填,财命两悬;(4)随带日用酒食品物,仍遭苛刻征税之苦;(5)商船来往澳门、广州之间,往来需索银数十两,远夷何堪?(6)勒补平头,前例正饷之外又有估价,每两征银五分名曰分头,又有担头,每两征银九分,今复加平头,重叠苛刻,致多亏本;(7)自设保商过后,外国之船受累多端,因商船入口,货饷总归保商输纳,而保商任意挪移,一旦亏损,不得不将外国货银转填关饷,是以公班衙被黎光华拖欠皆由于此。又关宪取用物件短价,千发无百,百发无十,保商填赔累万,有一赔办不前,即延搁该船移浅放关,不惟迟误风信,且水梢日用,每船多费七八百两,现去英吉利六船迟阻,多费银四千两。

乾隆皇帝大为震惊,派新柱、朝铨二位大员赴广东查办此案,但查办的结果对东印度公司及洪任辉没有一点积极意义:洪任辉被乾隆皇帝下令在澳门圈禁三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防夷章程五条(已见前文)。英国东印度公司企图改变十三行制度的希望成了泡影,十三行制度没动,外商仍不准进入广州以外的地方贸易。相反,清政府紧缩对外通商,而且对于出口货物亦加以种种限制。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英国政府第一次派遣使者喀塞卡特为使者,准备就中英贸易同中国协商。英国政府给喀塞卡特训令的主要内容是:[15]

(1)同中国的贸易对于英国相当重要,如果能在广阔的中华帝国内为印度的土产和制造品找到一条出路,必将促进英属印度的繁荣;(2)同中国皇帝说明,中英两国贸易对双方都有利;(3)英国在华商业机构有巨大的规模,要求中国给一块安全的地方,以给英国船只存货卸货之用;(3)向中国皇帝说清楚,英国的出发点只在商业,对领土没有野心;(4)如果不能在中国得到一小块地方,必须力求在中国扩大英国的特权,修改现行的广州危害英商利益和体面的不合理措施;(5)如果同中国谈到鸦片问题,必须谨慎处理,若中国提出不再把鸦片运往中国,必须予以接受,不要为此而牺牲根本利益。

英国政府的训令体现了英国对华贸易的要求与期望,主要集中在修改十三行制度方面,但这次使者喀塞卡特却在至中国的途中病亡,英国政府这一次试图改变十三行制度的努力随之落空。值得注意的是,训令第一次提到了鸦片问题,此时的英国政府认为鸦片问题不是根本问题,也不是英国的根本利益所在。

五年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英国政府再次派遣使者来华。承担此次任务的是马戛尔尼,他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来到中国,向乾隆皇帝递交国书,并提出:[16](https://www.xing528.com)

(1)请中国允许英国商船在珠山、宁波、天津等处登岸,经营商业;(2)请中国按照从前俄国商人在中国通商之例,允许英国商人在北京设一洋行,买卖货物;(3)请于珠山附近划一未经设防之小岛,归英国商人使用,以便英国商人到彼即得收歇,存放一切货物,且可居住商人;(4)请在广州附近得一同样的权利,且英国人自由来往,不加禁止;(5)凡英国商货,自澳门运往广州者,请优待或者免税;(6)英国船货,按照中国所定税率交税,不额外加征,请将所定税率公布,以便遵行。

显然,这些要求多是针对十三行体制的,英国的目的是要解除这一体制的约束,实现中英之间的自由贸易。这实在与清王朝的闭关锁国国策和居高临下的姿态相差太大,乾隆皇帝驳斥并拒绝了英国的全部请求。马戛尔尼出使中国在改革十三行体制上没有取得丝毫进展,但是此行收到了诸多有关中国的情报,清政府的腐败衰弱尽为所窥。

其后,英国商人在广东也跃跃欲试。大班Brown向两广总督提出十一条有关改变英国商人在粤贸易和生活条件的要求,但两广总督重申例禁外别无改变。[17],英国商人意识到,单凭自己的力量想改变这种贸易体制不大可能,利益驱使他们一再请求国内政府遣使来华,同中国政府谈判改变通商体制。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英国第三次派遣使者来华,担任此次任务的是阿美士德,英国给阿美士德任务为递交英国摄政王致嘉庆皇帝的国书,向中国政府交涉下列条款:[18]

(1)为避免广东地方政府的不公,求详细规定英公司利益;(2)为保障商业的继续,求给英大班有与闲散商人贸易往来自由;(3)为免除中国官宪侵犯商馆,求许商馆人员雇佣中国仆役,并禁止中国官吏任意轻蔑及傲慢无礼的举动;(4)另辟英商馆人员与中国公衙或礼部往来途径,求允许英国遣使驻扎京师,或准其直接用中国文字陈诉地方政府,并保证任何文牍亦可用中国文字。

这些请求比马戛尔尼来华所提条件的语气温和了许多,但阿美士德本人越过广东当局,径直赴京师,及至天津又因觐见礼节与清朝廷发生争论,清政府认为他傲慢无礼,嘉庆帝怒而不见,下旨逐其回国。阿美士德此行目的没有达到,英国希望同中国就通商谈判且改革十三行体制的愿望再度落空。

道光十三年(1833年),垄断同中国贸易的英属东印度公司解散,来中国贸易的英商成了自由商人,追求贸易自由与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梦想,但是十三行制度与自由贸易相差甚远,英国政府也想在东方获得巨大利润,因此英国外相巴麦尊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派遣律劳卑来华,任命律劳卑为英国在华商务监督,并谕示律劳卑:[19]

(1)要设法扩张英国商业势力于广州以外;(2)要在中国沿海夺取一个港口以作英国海军的据点;(3)不要干涉鸦片贸易。

巴麦尊还特别提醒律劳卑所有一切同中国接触都要注意方法,不得违反中国方面的各项规定。此次值得注意的一条是让律劳卑不要干涉鸦片贸易,说明对华鸦片输入对英国已经相当重要。1834年,律劳卑到中国,不遵巴麦尊的训令,也不循旧例,要求直接与官府对话,造成局势的紧张,中英之间冲突一触即发。此次交涉的结果是两广总督卢坤重新增订了防范章程(见前文),对外商的约束更严了,律劳卑甚至连自己的命也丢在了澳门。但从此英国政府派遣的商务监督一直留在广州。在英国商人看来,商务监督便是英国政府在华的代表,商务监督与广州当局打交道,便是两国政府间的外交往来。但是抱持传统夷蛮观念的清政府既不会被动地意识到这一点,更不会主动地承认这一点。在清朝廷看来,作为天朝上国,平等地与遥遥万里之外的夷蛮打交道,进行国家层次的外交往来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依然遵循旧例——由十三行代行外交事务。这两种外交观念的差异,在其他利益摩擦的激化之下,便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迟早会演变成用武力解决争端。

四、鸦片输入与鸦片战争的爆发

在未对中国大量输入鸦片之前,英国在中英贸易中一直处于入超地位。中国的茶叶、生丝、土布一直在英国畅销,而英国却没有什么商品在中国紧缺,只有从欧洲运来白银以弥补贸易差额。长期存在的贸易逆差,在唯利是图的英国殖民商人眼中是不允许存在的,但在发现鸦片有利可图以前,他们还未找到一种既在中国畅销又使他们获利优厚的商品,一旦发现,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便会不顾一切。“鸦片不是生活的必需品,而是一种有害的奢侈品,除仅仅为对外贸易(专指对华贸易)的目的外,它是不被容许的。”[20]“中国对于鸦片的需要是受到欢迎的,这可以作为一种减少西方国家白银储备大量外流的手段,这种很严重的大量白银外流是由于提供和留作购买茶叶的钱币发生的;就这个目的来讲,中国人对任何商品只要有购买的需要都会是同样受到欢迎的。”[21]正是这种原因,鸦片的输入在西方商人(尤其是英商)的眼中尤为重要。

鸦片以药材身份来中国已久。十三行贸易开始时,允许外商进口的货物中有之。乾隆三十年(1765年)以前,每年输入不过二百箱。道光元年(1821年)年以前,每年输入四五千箱。但后来输入激增,至道光七年已超过万箱,道光十三年,更是突破两万箱,[22]鸦片到了泛滥的地步。

清政府自雍正七年(1729年)禁止国民吸食鸦片,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开始禁止药用以外的鸦片输入,嘉庆元年(1796年)开始完全禁止鸦片的输入,道光元年(1821年)重申严禁鸦片输入,却屡禁不止。清廷禁止鸦片输入的命令没有得到广东当局认真的执行,而在1821年以前,英商带鸦片入广东可以直接进入黄埔,时任两广总督阮元打击鸦片输入,东印度公司便把公开的鸦片贸易转入地下,进行罪恶的鸦片走私活动,鸦片渐成泛滥。终于,因购买鸦片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改变中英贸易地位,也改变了中西贸易的格局,至道光七年(1827年),中英贸易中国方入超了千万元。[23]

因白银的大量外流和国民体质的下降,直接危及清王朝的统治,道光皇帝在忧国忧民的中国士大夫阶层的严重呼吁下,不得不采取严厉的禁烟措施。这就严重地威胁了英国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十三行体制下,正当的商品贸易已不能使英国得利,而地下的鸦片走私却可以改变英国的贸易地位,让英国人牟取暴利。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也不会放弃这一发财之路的,当英国发现清政府越来越严的禁烟运动大大妨碍了其利益时,惯于穷兵黩武和铤而走险的英国资本家政府便厚颜无耻地不惜诉诸武力,发动了鸦片战争。

五、结 论

清政府站在自己的立场认为,十三行贸易体制既可怀柔远人,又避免了官府与夷商直接打交道,同时限制了外国人同中国人过多的接触,还可以间接通过行商对他们进行管理,此外尚有一笔可观的税收,可谓一举几得。但在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站在资本主义立场看来,十三行制度纯粹是贸易的枷锁,限制了自由贸易,使得他们不能在中国获得理想的利益,又不能与中国政府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所以不愿意遵守十三行制度,多次要求改变十三行体制,一直处心积虑想冲破十三行体制的藩篱。但是在正当的外交交涉失败后,英国商人便借助地下的鸦片走私来弥补贸易缺口,在这个手段也遭到重大挫折后,便不惜寻求武力来解决,这就是鸦片战争。

因此,如果对鸦片战争进行追根溯源的话,就发现这一战争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十三行体制。而中英(甚至是中西)双方在这一体制问题上的冲突,实际上反映了中西双方在文化方面的冲突。闭关锁国下的十三行体制,在中国农业文明笼罩下的清朝看来是天经地义的,而在西方工业文明笼罩下的英国(西方)看来却是野蛮落后的,而与之相反的自由贸易才是天经地义的。这两种“天经地义”观,正反映了中西双方在文化方面的落差。后来,随着中西文化的交流的扩大和深入,中国人对中西世界在文化方面的差别看得越来越明白了,而在具体问题上的冲突总会从文化方面去找根源。

【注释】

[1]黄启臣《从官商到吏士——天宝行商的演变》,见唐文雅主编《广州十三行沧桑》,广东地图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梁廷枏《粤海关志》,第25卷,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年9月版。

[3]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章第1节注18,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78页。

[4]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144、145页。

[5]戴逸《简明清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519、520页。

[6]吴建雍《1757年后的广东十三行》,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2月版,100页。

[7]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375页。

[8]同上。

[9]梁廷枏《粤海关志》,第28卷,“夷商三”,袁钟仁校注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545-547页。

[10]同上书,548页。

[11]梁廷枏《粤海关志》,第28卷,“夷商三”,袁钟仁校注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560页。

[12]齐思和、林树惠、寿纪瑜主编《鸦片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册,349页。

[13]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卷,95页。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第158卷,转引自林建《洪任辉案》,见《清史研究集》,第六辑,270-271页。

[15]参见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11月,148、149页。

[16]戴逸《简明清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532页。

[17]许地山《达衷集》,《粤督批英商波朗所禀十一事件》见齐思和、林树惠、寿纪瑜主编《鸦片战争》,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38-40页。

[18]萧致治、杨卫东《西风拂斜阳——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湖北人民出版社,297页。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175页。

[19]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29页。

[20]《皇家委员会关于鸦片的报告》,转引自戴逸《简明清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540页。

[2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卷,196页。

[22]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19页。

[23]同上书,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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