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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倡导与利用报刊以批判、揭丑甚或攻击、谩骂的批评手段,营造不利于对手党或敌党的政治舆论,成为政党政治的共同理念。

导言:新闻批评理念及渊源

任何一种传统及其精神内核,并非仅仅意味着时间上消逝的过去,它早已包含着现在和未来的某些潜势,传统是一种流动的状态。简要溯及媒体批评精神的渊源,有助于我们更理性地审视批评性报道所遵循的法——政治逻辑:法律作为直接服务于政治的重要设施,其规制新闻批评在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上所框定的正当与合法性标准难以超脱于政治诉求,政治理念与法的理性两者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决定了新闻批评对法的尊重程度。

一、政党报刊的批评秉性

新闻批评是承载政治使命的政党报刊的产物,而政党报刊与政党政治密不可分。政党政治乃是近代政治的主要形式,即政治活动离不开政党的主导或参与。倡导与利用报刊以批判、揭丑甚或攻击、谩骂的批评手段,营造不利于对手党或敌党的政治舆论,成为政党政治的共同理念。政党报刊作为有效干预政治生活的工具,18世纪初在英、法等西方国家出现时就已形成了宣传与抨击并重的表达自由秉性。报刊之间就政治公众人物进行嘲讽、攻击,成为政治争斗的常态。虽有诽谤法的制约,但政治家们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使得既有的法律失去了规范效力。

如在美国早期几届总统的竞选与执政中,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各自利用自己掌握的报刊对竞争对手进行过激烈的攻击与诽谤,但他们并没有遭遇法律的制约。华盛顿在发表了总统期满告别演说后,就经历了报纸的攻击:“如果曾经有一个人使一个国家堕落了,美国就是被华盛顿堕落了。如果曾经有一个国家遭到了一个人的不正当影响,美国就是遭受了华盛顿的不正当影响。如果一个国家曾经被一个人所欺骗,美国就是被华盛顿欺骗了。”[1]托马斯·杰斐逊在1801年竞选中遭到过报刊更猛烈的谩骂:“严肃的和善于思考的人们难道不会在关注这些问题时担忧,假如杰斐逊当选,道德伦理这一保护我们免招异教徒屠刀的守护神——它使我们的妻子儿女免招引诱和暴力而保持纯洁―—它保卫我们的财产不受掠夺和侵吞,保卫我们的宗教不受蔑视和亵读,难道这些道德伦理不会惨遭践踏和崩溃吗?”“谋杀、抢劫、强奸、通奸和乱伦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泛滥,明媚的阳光下将会充斥着不幸者的悲唤,大地将浸泡在血泊之中。”[2]而在杰斐逊当选总统后,《合众国公报》曾以4栏篇幅刊登污蔑其人格的稿件,联邦党人的报纸广泛加以转载[3]。“由于报刊上谩骂成风,一些报刊史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为‘新闻事业的黑暗时代’。”[4]报刊是否可以充斥这些攻击性的文字,似乎已经不属于法律问题,而只是一种政治道德与职业操守,在这里,目的俨然可以说明手段的正当性。

源于西方一种深厚的政治文化即“政府是必要的,但又是邪恶的”,以及基于人性恶的信念而坚守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制衡思想,法律对媒体批评政府及政治官员的庇护精神在今天的新闻批评中已经有着更为清晰而理性的体现。如美国《国家》杂志(2000年11月13 日)封面曾把当时为总统候选人的小布什刻画成一个非常滑稽的呆痴形象,并对他的能力表示嘲弄。同是这本杂志,2003年10月23日的封面刊载题为“布什的其他谎言”肖像画,接出奇长的鼻子,以此讥讽他在伊拉克等问题上撒谎。再如,新泽西州地方报纸《奥斯贝利园报》(2003年9月28日)头版刊登一则民意调查《选民:议员们以权谋私》,直接引用一位调查对象的话:“他们(州议员)都是猪。我不知道他们吃些什么药。只要这些家伙不做任何非法的事情——或者只要他们不被抓住,这些家伙就不把自己看作骗子,狂徒和贪得无厌的人。”[5]这样的例子几乎在每天的报刊上都可以见到,而被批评者的诉讼寥寥无几。媒体敢于登载对政府的嘲讽与批评性言论而不必担心受到政府或官员的诽谤指控,因为政治性言论受宪法的严格保护。随着权力制衡设计的逐渐完善,以及职业化的法官对宪法阐释学的推动与司法实践,源于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传统的英、美报刊揭丑行为被逐渐导入理性运行的轨道,报刊的政治揭批与法律精神不可避免的冲突尽可能地被精妙的制度安排所消化。

与西方报刊批评理念形成的文化环境有所不同,我国舆论批评所存在的某些特点与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儒家文化讲求为人之道就是“内省”与“道德自觉”,格外注重区别善恶之辨、正邪之争,君子与小人界限分明。邪、恶之人是众人讨伐的对象,毫无任何权利可言,就连中国古代法律文书中也一向用形容动物的词语来指称犯法之人。受传统儒家文化的浸染,鲜明的是非观念及其特有的语言表达方法成为一种媒体生态环境。20世纪初期,我国政党报刊蜂起。同西方政党报刊的表现相似,报刊为政治主张的辩护往往演变为政治攻击与造谣。徐宝璜在其1919年出版的《新闻学》中对此就有所论及:“新闻纸对各事有所主张,或保守,或进取,或赞成,或反对……乃正常之事也。所可惜者,彼在今日,新闻政策却有造谣与挟私的意味,报纸为达一时政治目的,往往对敌党造一大篇谣言,反美其名曰:此新闻政策也。造谣违背新闻职业的起码要求,应遭唾弃。”[6]这一时期,“政党报纸彼此对立,相互攻评,在很多情况下,已没有多少严肃的政治争论和原则是非,只不过是党同伐异而已。出于派性,双方报纸不仅言论上各执一辞,在新闻报道方面,也往往同事异辞。同一件事,甲乙记载,必迥然相反。至记载之孰真孰伪,社会不辨也。”“争论之余,双方还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互揭老底,互攻阴私,以致不少报纸纯以谩骂为事,不知报纸原则之何在。”[7]为此,著名报人邵飘萍等曾力主对新闻界的不良现象采取非法律的社会制裁和同业团体制裁,倡导新闻自律观念。

民国时期,记者针对政治舞台上政客们形形色色的表演,批评多无所顾忌。揭丑、损人的言语表达很见力透纸背功底,有些辛辣的言辞能让当事人恨无地缝可钻。对百姓而言,则很解气、解恨。记者口无遮拦的结果,要么报馆场子被砸,要么招致人身安危。著名报人林白水因为痛骂政要达官就不幸丢了性命:二三十年代,权重一时的一位奉系军阀张宗昌被鲁迅谑称为“三不知将军”(不知道自己有多少钱、多少兵和多少太太),不少政客都同他保持距离,而潘复(字馨航)巴结逢迎张宗昌,两人在钱和女人方面臭味相投。林白水则不以为然,写时评文章以潘的字号谐音骂潘是“张宗昌的肾囊,本应该是‘帮办’,帮生殖器办撒尿的事,现在却居然成了‘督办’。”潘复禀告张宗昌,张一声令下将林白水抓到,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就以“赤化”罪名处决。这一时期,媒体因刊发针砭性文字而触怒被批评的政要将报社或记者告上法庭的虽不多见,但也出现过:如《民国日报》(1919年9月15日)曾刊登时评文字《安福世系表之说明》,文章针对段祺瑞政府以出卖铁路、矿山、森林等国家权益换取日本巨额贷款,以扩充军力的亲日政策,仿照家谱形式,用戏谑口吻将“安福政府”握有重权的主要人物按地位与作用,排列成“世系表”,以表达愤激之情。文章戏称日本人是安福系的“祖宗”,段祺瑞、徐树铮是日本人的“儿子”,非法包办选出的大总统徐世昌是徐树铮的“私生子”,龚心湛、张弧则是徐树铮“干儿子”,刘恩格、袁荣叟分别为徐树铮“孙子”、“继孙”。被戏谑的诸位政要向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控告《民国日报》“侮辱大总统及在职官员”。经法庭审理,主审法官英国副领事判决报社总经理、总编辑各罚款100元,原告方要求判处《民国日报》关闭、总经理与总编辑徒刑的请求被驳回。但这些政治大员的卖国行径因为这桩官司广为扩散,成为举国笑话,反而“得不偿失”。

基于特定的政治情势,新闻批评是否会引发法律纠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会涉及法律问题,是否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它一定程度地取决于新闻活动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对于较多地承载着政治功能与宣教意旨的批评报道来说,法律规范意识总体上显然难以成为一种主导意识,媒体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政治手段来替代与化解。之所以存在批评报道的政治情结浓于法治意识的倾向,这同报刊批评的特定渊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秉性有着内在联系。

二、马克思主义报刊的批评精神

与西方政党报刊揭丑、攻讦的理念在逻辑起点上不同的另一种报刊批评传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报刊鲜明的政治斗争追求,“政治为体、新闻为用”的政党新闻事业运作必然包含着另一种特有的法精神:即人民的意志是权利合法性基础。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8]

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从迫切的政治需要出发,在其从事报刊活动的过程中曾多次强调报刊的首要职责就是批评:“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9]通过报刊的舆论批评手段直接促进新生的阶级力量成长、维护民众的利益。而且,出于强化报刊批评舆论效果的需要,他们还特别强调报刊表达的战斗性:“怎么能够做到既要谴责某一事物,而又措辞温和,不想使别人相信被谴责的事物是不完善的,也就是说,不想以此煽起别人的不满呢?”“报刊上所说的不仅是用来进行批评的理性的语言,而且还是生活本身的热情的语言,是官方的发言中所不能有而且也不应当有的语言。”[10]不仅如此,对于当政官员的行为与生活,报刊更应该尽到揭露与批评的职责:“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揭发才是必要的。”“个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1]

当然,报刊批评的力量来自事实的呈现,真实就表现为从不同的角度对所发生事实的报道的总和。每篇报道单独看起来可能会是片面的,甚至错误的,但只要有机的报纸运动在进行着,误差会随着报道的延续和互相补充而得到纠正。马克思曾多次表达了类似的观点。1842年12月,《莱茵报》发表了两篇有关摩塞尔地区柴荒和出版不自由问题的通讯。该地区总督沙培尔下谕指责报道不真实,因为在沙培尔看来,每篇报道都应该详尽无疑,包含一切细节和全部原因,否则就是不真实。马克思对此予以回应:“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遗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和根源。何况这样做需要许多时间和资料。”“在有机的报纸运动下,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12]报刊对于自己报道的事实中错误之处,可以通过连续报道来加以推翻。马克思在编辑《新莱茵报》时曾经刊登过巴枯宁是俄国间谍的不实报道,一经得到巴氏辟谣声明,当即予以刊登,以消除前一报道的影响。马克思认为,这样做并不值得大惊小怪[13]。马克思、恩格斯等无产阶级报刊活动家不遗余力地倡导与实践的报刊批评与揭露也遵循着一定的法则,否则,报刊过强的批评诉求难免与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全符合的情况,新闻批评的战斗性特质易于造成一种潜势:政治激情掩盖了法律理性。马克思主义报刊批评的一些经典论述所体现的批评自由与限制,在更高层次的利益追求上统一的法精神,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媒介传播法治化所倡导的核心理念。

三、党的报刊批评思想及原则

中国共产党报刊批评精神则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报刊实践。利用报刊进行批评监督,达到改善工作的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创办新闻事业的初期就已明确倡导的一种工作策略与手段。如1931年12月《红色中华》发刊词就明确要求该报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到批评、监督的责任,纠正各级苏维埃在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同年出版的《红星报》在“见面话”中也主张:它是一个裁判员,红军里消极怠工,官僚腐化和一切反革命分子,都会受到它的处罚[14]。作为开展党的工作的直接手段,报刊批评的思想与实践在三四十年代一直得到不断的重申与丰富。如1945年5月6日《解放日报》社论《提高一步》强调:报纸应当成为自我批评的武器,报纸对于自我批评应该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环境和条件,掌握确实可靠的材料和根据,合乎分寸,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决不能滥用“新闻权威”,捕风捉影,或者是疾言厉色,叱此斥彼[15]

新政权建立之后,批评性报道的地位更为突出,中共中央在1950年、1954年先后发出指导性文件《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大力倡导有效地利用新闻媒体对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媒体针对任何具体现象与事件的批评,即使涉及人的权利尊重问题,因其代表一级党或政府的意志,也具有人人诚服的神圣性与不可置否的权威性。如《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中虽提到了如实批评的精神,但法政治的基调同现代司法理念多少存在一些不一致:“只要报刊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则规定:“对于报纸上的批评认为不正确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解释,但是对其中正确的部分,即令是只有5%,也必须虚心接受。”[16]依据这样的精神,被批评者如果是党政干部,就必须接受并不完全正确的批评新闻中的正确部分,而不必要求批评者去承担不正确部分的责任。1950年新闻署颁布《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报刊批评的责任:“报纸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应负批评的责任。这种批评应当是积极的,富于建设性的,实事求是的,和与人为善的。报纸所发表的批评应当要求被批评者做适当的声明。”“报纸应当用很大的注意来发表和答复读者的来信,特别是关于政府工作、经济建设事业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批评、建议的信件。”[17]此前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报刊开展批评基本上由党的文件指导进行,运用行政规章加以规范还是首次。

改革开放之后,重视和改进批评报道依然作为新闻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党性原则被强调。198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重申:“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报刊开展批评,推动工作。”[18]80年代,一系列有影响的批评报道在干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方面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如《昔阳“西水东调”工程缓建》(《人民日报》1980年6月15日)、《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说明了什么?》(《工人日报》1980年7月22日)、《弄虚作假,曲意庇护,终归不能掩盖事实真相——“国才式锅炉”骗局被戳穿 许多群众不能容忍李国才当化工部副部长》(《人民日报》1980年9月20日)、《青年厨师陈爱武敢于向特权挑战》(《中国青年报》1981年8月6日)、《德阳县领导干部大建住宅》(《人民日报》1982年6月28日)、《抚顺钢厂的教训》(《人民日报》1983年10月10日)、《触目惊心的福建晋江假药案》(《人民日报》1985年6月16日)、《风靡一时的“雪花”冰箱为何滞销 主要原因:工厂忽视全面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下降》(《经济日报》1986年8月15日)、《红色的警告》、《黑色的咏叹》、《绿色的悲哀》(《中国青年报》1987年5月)、《专营渠道化为“人情小溪”开封农家不满“条子化肥”》(《经济日报》1989年2月27日)等。1989年11月,李瑞环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讲话中又一次强调:“批评报道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坚持和改进的问题。从新闻单位来说,发表批评报道要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以热情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例。不仅要注意问题的合理性,而且要注意问题解决的可能性。批评报道的事实一定要准确,对问题的分析要客观。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批评报道,要同有关上级或主管部门联系,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核查事实。从被批评者来说,尤其是作为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来自新闻单位的批评,增加对新闻批评的承受能力。”[19]90年代中后期,不少地方党委和政府为支持新闻舆论批评,还专门出台了地方性的政策规章。

新闻工作的战斗性是报刊批评工作突出强调的属性。这种“战斗性”主张:新闻媒体对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应站在政治高度予以尖锐地、不留情面地揭露、批评、抨击,新闻舆论批评在捍卫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方面应该鲜明、坚定、无所畏惧,批评应该有力度,要有显著的干预功效。如1942年4月1日《解放日报》在《致读者》的改版社论中指出:党报必须洋溢着战斗性。报纸必须根据当前的政治需要而进行热忱的鼓励,而鼓动的成功则有赖于明朗锐利的揭露一切黑暗和腐败[20]。作为党的新闻工作传统,报刊战斗性的思想在八九十年代新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中继续得以倡导:“新闻报道经常有一点严肃认真的批评,提出什么,反对什么,态度鲜明,就显得有生气,有战斗性。”[21]我国报刊的批评精神在特殊政治氛围里逐渐形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功能,也保持了它的惯性。

这些报刊批评的指导文件意在鼓励报刊放下包袱,强化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批评监督,但特定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报刊批评的某些主张有可能与“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理念对私权利的严格保护之间存在不完全对接的情况:一方面,报刊在高度服从政治工作中逐渐培育了带有党政机关性质的超强批评监督功能;而另一方面,依据该逻辑,报刊批评意志应该能够切实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意志,转化为优先保护媒体对于公权力批评权的事实性法律。但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批评报道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的权利冲突与法律纠纷就不可避免。这也是当前新闻舆论批评引发侵权诉讼经常争论的问题。

【注释】

[1]弗兰克·莫特.美国新闻事业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2:128.(https://www.xing528.com)

[2]理查德·斯克尔现代美国政治竞选活动[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30.

[3]弗兰克·莫特.美国新闻事业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2:132.

[4]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83.

[5]张巨岩.权力的声音——美国的媒体和战争[M].北京:三联书店,2004:216.

[6]徐宝璜.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03.

[7]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1037-1038.

[8]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20.

[9]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论新闻[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275.

[10]童兵.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史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31.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91.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11.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28.

[14]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中国新闻史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75,177.

[15]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中国新闻史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95.

[16]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64,65

[17]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新闻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0:19.

[18]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85.

[19]李瑞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J].求是,1990(5).

[20]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中国新闻史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46.

[21]李瑞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J].求是,1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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