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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责任追究:探索与实践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官员有的承担行政责任,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宁波责任政府建设产生了较好的效应。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成效明显,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取得了新进展。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有权无责、权责不一致的现象有所好转。同时,宁波市通过责任追究,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取得了新成效。

宁波市政府责任追究:探索与实践研究

第三节 宁波市政府责任追究的成果及其效应

宁波市依托相关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官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相关官员有的承担行政责任,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宁波责任政府建设产生了较好的效应。

一、责任追究制度冲击了陈腐的行政观念

一直以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我国机关和公职人员身上还较为严重地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并没有在自己的意识里树立起“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谋利益是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在官僚主义意识下,一部分政府官员无论是看待问题还是处理问题,考虑的总是部门的利益,有时则只考虑自己的在位政绩、政治前程,而不去考虑老百姓的利益。有的官员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追求轰动效应,而且在其间,非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非法占用耕地,尤其在贫困地区,甚至不惜挪用老百姓的救命钱的现象频频发生。现在,责任追究制度使他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在宁波,比较典型的责任追究案件例如,2004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孙士洲受贿被判刑10年,2005年原宁波电业局副局长王福庆被判刑14年,2006年宁波市交通局原副局长胡国毅因受贿被判刑十年,2009年宁波江东区规划分局原局长张豪涉嫌受贿被起诉,2011年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局王宏炼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6个月……根据《2009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仅2008年,宁波全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36件295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83件242人,渎职侵权案53件53人。贪污贿赂案件中,大案128件;渎职侵权案件中,大案17件。所查处案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33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3件3人。查办危害能源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共查处渎职受贿犯罪嫌疑人25人。

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说是对中国因袭多年的官场文化的深刻颠覆,对官本位思想的强烈震动。它让各级领导干部感到“当官难”,树立起“为官风险加大”的危机意识,促使他们认识到:贪污受贿是一道碰不得的高压线,而失职失误、不作为、当太平官或庸官同样也是一道碰不得的高压线。

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了政府的责任意识(www.xing528.com)

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府角色开始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在我国,传统上就有“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说法。唐太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名言也说明了封建帝王对民心的重视。我国由于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极深,加之行政领域的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导致腐败之风盛行,政府信誉严重降低,民众对政府的认可程度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追究制度表明了国家进行吏治改革、建立责任政府的立场和决心。宁波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使政府角色开始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成效明显,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取得了新进展。据报道,2008年,宁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共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20件,涉及违规金额700多万元,予以清退和上缴。开展卫生系统行风调查和医德医风教育,医务人员上交“红包”、回扣、开单提成250人次,涉及金额51.5万元。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案件23起,涉及金额178.63万元,查处涉企案件20件,涉及金额2000多万元。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5000多万元。

现代政府责任作为对传统政府责任的超越,它已绝非消极责任,而是一种积极责任:不再是简单呆板的责任履行,而要讲求社会回应性;不是简单地只要求政府“在其位谋其政”,它更强调政府要“用好人民的资源、用出最好的效益”,而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了相应的规范与纠偏机制,这是将现代政府责任现实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制度保障。对于下属出了问题以后,领导到底有没有责任?宁波慈溪市主要通过是否存在“五个失”来认定:一是从教育的实施上看他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是否“失教”;二是从管理上看他是否到位,监督和制约是否严格有力,判断是否“失管”;三是从是否掌握了解所辖干部的廉政情况,出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判断是否“失察”;四是从是否明知下属和本单位有问题却不查不究,出现了问题是主动解决还是隐瞒、庇护,不严肃追究责任人,来判断是否“失究”;五是从决策和工作情况看是否科学合理,来判断是否“失误”。只要具备这“五个失”中的其中一条,就认定是有领导责任的。然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分清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这种责任追究制度大大增强了政府及其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

三、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以前,我国的一些政府部门,仍然有一种“国家不可能为非”的观念。即使犯了错误也不去改正,一错再错,没有敢于为自己所犯错误承担责任的意识。一出事故,总是把错误推向几个直接责任人,官员自己不愿承担责任。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有权无责、权责不一致的现象有所好转。政府官员不仅开始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加大了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滥用行政权力,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蔓延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政府处理违法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

宁波市的行政效能建设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开展: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加大力度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监督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抓好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工作;着力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巩固治理公路无“三乱”成果;继续办好“阳光热线”直播交流节目;切实抓好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基金的监管;进一步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切实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和投诉中心工作。目标是着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诉求机制建设,有效化解各类矛盾。2008年,宁波全市96178共受理有效投诉1844件,办结1734件,办结率为94%,对228人次进行了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扣发奖金、调离岗位、辞退工作和党政纪处分。

同时,宁波市通过责任追究,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取得了新成效。2008年,宁波市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立案查处233件,查结220件,涉案金额3382.92万元;组织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共清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912个,涉及经费13774.8万元;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全市共有365辆违规减免通行费车辆被清理;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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