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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研究:协商民主的价值与完善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合法性决策的承诺。政治协商制度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

二、协商民主的价值所在与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

2006年2月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4]这一表述意味着协商民主被视为选举(票决)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将成为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议题。那么协商民主的价值是什么?对完善我国的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有何借鉴?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和价值所在

协商民主理论发韧于西方政治学界对选举民主、代议民主缺陷的反思,20世纪后期兴起于西方。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一些西方的专家学者认为,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伯克和密尔的政治理论,以及20世纪早期的理论家约翰•杜威的著作中,现在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不过是复兴而已。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探究,不同的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视角。首先,“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多元主义,其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为了消除这种对立,协商民主是人类必然会选择的一种恰当治理路径。其次,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合法性决策的承诺。再次,协商民主是一种团体或政府形式。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5]纵观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历程,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协商民主就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6]简单地说,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重视对话、讨论等公共言谈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协商过程的实质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协商民主的主要特征有:1、合法性。协商过程的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制定活动而完成的。协商民主通过为协商过程创造条件而试图完善自主的自我治理过程来实现,这种协商过程保证协商的结果不仅能够聚合现存的各种愿望,而且还反映了更高程度的集体知识和相互的道德责任。[7]2、公开性。公共协商的过程是透明和公开的,参与者提供的理由、观点是公开的,可以接受检验的,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公开的。3、责任性。在协商参与的过程中,每个协商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提出来的观点和理由负责,对其他的理由和观点有做出回应的责任以及根据合理的观点修正自己建议以实现共识的责任。[8]由于知道特定建议的来源,以及背后的理论依据,所以公民就能够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政党和组织。4、程序性。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公共协商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程序的合法性才产生结果的合理性。[9]5、多元性。协商民主产生的背景就是承认现代社会的文化多元化主义。20世纪后期,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和社会团体逐渐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认同,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追求呈现出多元的取向。个人、政党、组织等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利益的要求导致社会分歧也逐渐扩大。这样多元的发展,没有销蚀民主,反而有利于民主的发展。因此,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和动力。

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我们认为,民主不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更主要地体现为参与决策,决策不是领导拍板的过程,而是民主协商的过程。民主协商不是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共谋,也不是政府为自己已有的决策提供理由而召集举行的“论证”会议,而是各利益团体就某些公共事物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和意见,通过讨论协商最终产生公共政策。[10]这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借鉴协商民主、推进人民政治政协制度的完善(https://www.xing528.com)

在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中,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其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11]1、政治协商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联系各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和少数民族等群众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行为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它们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能整合各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并能通过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充分表达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使各种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经常地、畅通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从而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2、政治协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政治协商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对话、妥协、包容的精神。为着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共利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共识。政治协商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从而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3、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人民政协的制度实践中,由于经过广泛地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围绕政策建议的各种分歧最终都通过协商而达成共识,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由于遵循政治协商的程序,政治决策充分考虑到各种利益需求、主客观条件,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从而使决策更民主、更科学。4、政治协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多元、分化的社会结构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主体、观念、利益、冲突等领域的多元特征,对于以联系社会各阶层、反映多方利益的政协制度来说,无疑是严峻的挑战。而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因此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人民政协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创新人民政协界别设置,包容、尊重新的社会阶层或群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正在进入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时代。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新出现的阶层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随着新兴社会阶层的发育成型,以及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的差异,各群体之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加。如何更有效地联系并引导社会各阶层群众,促进有序的政治参与。社会各利益群体为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必然会在条件具备时提出政治诉求,并寻求介入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渠道,如果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要求长期得不到关注和满足,他们之中就可能诱发出各种无序的或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此外,由于利益分化,不同社会阶层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利益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这种利益差异表现为明显的贫富差距和权利不平等,弱势群体边缘化、群体性事件频发等,社会冲突日益加剧,社会不稳定程度提高。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更完整地表达和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个人、团体和阶层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人民政协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难题。而协商民主正是产生于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追求呈现出多元取向的背景条件下,它尊重多元和差异,力图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并容纳受排斥的少数族群和团体;鼓励立法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共协商,在参与过程中公开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借助这种参与,公民能够在对话、反思、辩论、审议中,形成一种更成熟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舆论。协商对话是帮助人们就复杂问题形成公共判断、实现恰当公共政策的最理想方式。因此,人民政协制度应借鉴协商民主,创新界别,不仅仅要充分包容新的社会阶层或群体,还应充分考虑并包容少数族群和边缘群体。因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具有文化独特性的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不同的宗教信仰群体、原住民群体、弱势群体等等,因为差异而产生了普遍的冲突和分歧。这些冲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而且还涉及到道德、原则等方面。所以,人民协商制度只有扩大自身的包容性,才能增强自身的适应性,将社会上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政治诉求有机整合起来,纳入到既有政治体系之内,形成公民有序的利益表达、沟通协调和政治参与。

第二、完善协商机制,促进政治协商程序化。面对结构逐步转型、利益明显分化、冲突日益频繁的社会,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面临着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的挑战。协商民主通过参与和表达,促进合法决策,而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因此,在人民政协中,应该继续重视并完善党派之间的协商,同时促进以党派名义进行的调查和建议、批评和监督;同时,根据社会分化的现实,在人民政协组织之中,建立专业化的协商机制,例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政党与社会团体和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12]以此来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机制,促进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三、强化责任性,积极引导人民政协各参与主体的理性政治参与。协商民主中的协商过程参与,使行为主体能够在对话过程中,明确自身与他人的责任,明确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议来自各方的共识。因为协商民主首先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再次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13]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公民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政党和组织。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与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表达沟通和交往能力。所以,我们应借鉴协商民主,充分利用政协委员的自身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培养他们的理性意识,改善对话、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与质量,提高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共商国事的协商质量。

第四、增强人民政协参与者的独立性,加强民主监督和制约,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协商参与者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者的独立性才能体现出来,才能避免来自外力的压制或欺骗,才不会因为其观点的分歧和意见不同而受歧视,才能真正对决策过程进行自由的批评和反思。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是真实的、有效的,才是真正能够赋予决策合法性的协商。因此,在人民政协制度中,应增强人民政协制度中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赋予更广泛的平等机会、资源,增强能力建设,实现参与过程的权利和话语平等权,才能加强民主监督和制约。协商民主是一种在以权力制约权力之外,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机制。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因此,要完善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监督,首先在于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健全民主监督的渠道;其次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以及对提案的答复;再则取决于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在加强监督方面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最后,则在于协商过程的透明性,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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