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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化妆品安全管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章节规定政府进行化妆品安全性监测,但在FDA的化妆品监管权限中规定了在安全监管时可以采样检测,也就是将安全性监测融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然而,美国对化妆品宽松的监管模式,近几年来也愈来愈受到公众的质疑。

美国化妆品安全管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4、美国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模式

(1)化妆品原料安全管理

在原料管理方面,FDA规定了几种禁用物质和色素,除此之外,生产企业可以任意选用任何物质进行生产,并且不经许可即可上市销售。美国化妆品禁用原料的概念略不同于中国,其所列的禁用物质都曾经用于化妆品原料,后因安全性问题被禁用。

FDA对色素的管理较为严格。根据FDCA法案中有关色素的部分规定,所有的色素必须经过FDA的认证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且许多色素必需经过FDA的实验室认证。

(2)上市后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估

美国主要通过化妆品自愿注册计划(VCRP)由企业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而对于属于药品定义的化妆品则可通过MedWatch计划上报不良反应信息。美国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章节规定政府进行化妆品安全性监测,但在FDA的化妆品监管权限中规定了在安全监管时可以采样检测,也就是将安全性监测融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在美国FDA或者欧盟的官方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对含有某种原料的化妆品、某种品牌的化妆品内容物或者标签标识不合格的风险警示,其安全性评价的数据来源就是安全性监测。一方面,他们将安全性监测内容扩展到产品的标签标识和广告,因为不正当的使用方法以及对产品功能的误解都可以产生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他们通过监督检查及消费者投诉发现问题后进行采样监测更有效地获得安全风险信息[1]。(www.xing528.com)

(3)化妆品召回

FDA有权对上市后的化妆品进行管理,通过检查化妆品生产商的条件、样品抽验等对化妆品进行监控。美国对于具有潜在危害或缺陷的产品采取召回程序,但主要是企业自动召回。

对于可能存在潜在危害或缺陷产品,FDA只能建议生产企业召回这些有问题的产品。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都愿意接受FDA的这个建议。FDA虽然不能要求厂商召回产品,但是仍有监督厂商的权利。FDA可以要求有关企业实施并监控整个召回程序,也可以审阅企业报告,对批发或零售进行审查等措施,以核实召回程序的有效性。此外,FDA有权审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施以及收集样品以进行检验,如果FDA想移除市场上的某个品种的化妆品,FDA必需先在法院证实该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标示不当或是违法,并通过司法部门将掺假或具有误导标示的化妆品从市场移除。

然而,美国对化妆品宽松的监管模式,近几年来也愈来愈受到公众的质疑。2010-2011年连续两年美国国会收到《化妆品安全法案》的提案。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弥补1938年《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化妆品监管的漏洞,赋予FDA对规模以上化妆品企业强制注册的权利以及加强对有害化工原料的监管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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