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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政府行动策略有效化解非法集资事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件因非法集资而起,当地五分之一家庭参与其中,上百亿资金出逃,致使该市各行业严重受创。从A市政府处置此次事件的过程中,可以总结出处置非法集资类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有效预防经济金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非法集资企业固然应当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但民众和政府本身也难辞其咎。

A市政府行动策略有效化解非法集资事件

关于目前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以A市政府化解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策略为例

关于目前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以A市政府化解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策略为例[1]

魏巍[2]

摘要:2012年1月1日,H省A市爆发了震惊全国的万人游行抗争性事件。事件因非法集资而起,当地五分之一家庭参与其中,上百亿资金出逃,致使该市各行业严重受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出动,分工明确,使此次事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了妥善解决。从A市政府处置此次事件的过程中,可以总结出处置非法集资类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有效预防经济金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

关键词: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危机管理

A市位于H省最北部,与河北、山西两省毗邻,辖1个县级市,4个县,4个市辖区和1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44个乡,48个镇,43个街道办事处,220个社区、居委会和3253个行政区,总面积7413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517万(截至2010年数据)。根据2010年官方数据显示,A市城镇化率为40.4%,全市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2.1∶61.7∶26.2,二三产业比重约占88%,处于工业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

2012年1月1日上午,H省A市火车站附近发生万人游行示威,抗议政府打击非法集资不力,导致该市多条道路不通。一些不法商人骗取了五分之一(也有说三分之一)当地家庭的血汗钱,总金额超过300亿,导致A市国民经济发展后退至少5年。为何A市会发生如此大规模的非法集资事件?当地政府又是如何处置这次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处置的效果如何?带着这些疑问,笔者于2012年7月初走访了这座三线城市进行深入调研。

一、事件概要

(一)事件回放

2011年年初以来,A市出现一些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11月23日9时30分,紫薇大道超越集团门口路段被人恶意阻断,使过往车辆完全受阻。在民警的劝导下多数堵门堵路群众撤离,但李某、朱某两人拒不服从,执意堵路,并对民警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12月26日10时许,几十名群众受蛊惑围堵市政府南侧大门。经过多方努力,大部分群众纷纷离去,但仍有少数人员拒不听从规劝,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对蛊惑群众闹事的司某、尚某两人予以行政拘留[3]

2012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该市火车站附近发生万人集体散步、百人“卧轨”抗议的民众聚集事件,导致该市解放大道等道路不通。游行人群一边高喊“政府打击非法集资不力”的口号,一边沿着解放大道向人民公园方向前进。随后,A市调集千名警力开赴现场,武警交警及时封锁了火车站附近的道路。上午10时许,聚集群众高声向特警倒喝彩,现场陷入对峙状态。10时30分左右,人们高唱义勇军进行曲向文峰立交桥前进,此时立交桥桥头已被特警封堵。公安局副局长亲赴现场进行指挥,劝告聚集民众相信公安机关的警力和实力,相信政府能够解决好问题。通过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政府及时、有效地控制了现场秩序,人群在当天下午逐渐散去。

据媒体报道,此次事件缘起于半年之前,一场从A市思麒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保国因涉嫌“非法集资”资金链条断裂、“跑路”等消息掀起的蝴蝶效应[4]一些不法商人以高利息(5分、6分甚至1毛的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了五分之一当地家庭的血汗钱,总金额超过300亿。A市非法集资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实业型”、“变异型”和“纯粹型”。三种类型的非法集资企业以实体经营规模大小为区分标准。此次集资事件涉及100家租赁公司和400家房地产公司。目前,共立案72起,逮捕480余人,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有200多人。

H省A市民间借贷始于20世纪90年代。早在2003年,该市就爆发了“华通案”,主犯因非法融资2.8亿被判处死缓。然而,近年来,A市民间借贷不仅成功地“卷土重来”,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媒体报道,曾盘踞在A市高息集资的不止本地“企业”,还有来自哈尔滨、海南、天津等地的多家公司,他们位于非法集资的“金字塔尖”,多以PE、借壳上市等名义集资敛财;在A市各街道社区的公告栏上,贴满了政府关于集资问题的公告,以及要求参与集资群众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备案的通知;某些房地产公司在市区设立了六七个接待处,像银行一样公开以3分高息收钱;据知情人透露,当地相关部门对这些涉及房产能源、汽车、咨询、担保等多领域的企业只经过简单的审查即批准挂牌经营,一时间,这座三线城市成了非法集资的重灾地,全民参与到融资队伍之中。

(二)引发事件可能的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质性启动,中国社会面临着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问题。[5]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投资者和集资者铤而走险?为何A市这座城市没能及时逃出非法集资的圈套,反而成为重灾区?非法集资企业固然应当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但民众和政府本身也难辞其咎。

1.民众冒险投资:民间投资渠道过窄,投资信息不畅通。

事实上,许多当地民众明知一些企业的高额利润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投资存有风险和危险,但许多民众仍然愿意尝试,甚至卖房、卖车倾其全部家产“赌一把”。根据不完全统计计算得知,在此次非法集资案中,每位参与集资者至少投入了10—20万左右。民众冒险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存在强烈的投资欲望,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民间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方式单一、投资信息不畅通等问题。目前,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存款收益较少,股票证券行业常常遭遇跌停盘的窘况,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仅门槛较高,近几年个人理财业务的实际收益也是差强人意。与此同时,部分企业资金短缺,加之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门槛过高,为解决资金短缺,就把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作为解决资金缺口的一种手段和途径,甚至公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

2.企业民间融资: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欠佳。

自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步入了衰退期。据统计,金融危机导致全国有10万家中小企业破产。中国政府为了尽快摆脱此次危机而用行政手段投入了4万亿元,在某种程度上说政府投资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地拉动经济增长,但是这种揠苗助长式的发展模式,已经被国内外一些学者诟病,称之为“国进民退”现象。国内外市场环境的恶化为企业发展设置了第一道深坎,中央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于企业发展而言无疑是另一种雪上加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是非法集资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向银行贷款门槛提高,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性支持力度也有所减小,一些有意于发展壮大的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发展停滞、落后淘汰的艰难处境。于是,一部分企业将目标瞄准民间融资,把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作为解决资金缺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但是,这些号称高回报率的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就会造成投资者内心焦虑和恐慌,挤兑现象随之产生,最终引发场面失控的群体性事件。

3.杀熟行为兴起:匿名权威至上,社会诚信缺失。

亲情、友情这些美好的人类情感在以金钱、地位、名誉等匿名权威至上的病态社会显得越发软弱无力。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抓获的不少犯罪分子都是从亲人、朋友那里筹集到一笔“巨款”再参与非法集资的。这些“二道贩子”有的靠承诺和信誉赢得了亲人、朋友的信任,用别人的钱赚得了自己的钱,然后携款离开;有的说服熟人朋友参与非法融资,结果损失惨重,关系破裂。另一种情况是,“有些投资者明知道是非法活动,但却寄希望于被查处的晚一些,后来者多一些,以便于个人赢利出局。在法不责众的心里诱导下,投资者赢则窃喜,赔则要求政府负责,进行大规模的上访、请愿活动。”[7]事实上,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对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杀熟行为的频繁出现反映出社会诚信的缺失和社会责任的耗散,这不是社会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却不幸成为它们的阶段性产物。失信的成本是高昂的,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的缺失,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将导致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诚信是软实力,更是竞争力。“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根本上还是要靠制度约束。”[8]因此,我们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奖惩作用,打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4.非法集资猖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

非法集资案高发暴露了职能部门管理上的漏洞金融监管工商行政和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社会职能的缺失、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受害者难以获得足够的事先警示和事后救济,客观上是对这种犯罪的纵容。[9]A市非法集资真相曝光后,曾有市民多次上诉、上访、堵路闹事,但是始终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从2011年11月群众闹事到2012年1月1日,历时数月,问题却没能得到解决,暴露出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的不健全。近几年,涉众经济犯罪活动的花样不断翻新,涉案资金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就要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承担起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责任。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避免打击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对企业把关不严,眼看企业违法犯罪在进一步蔓延又不敢轻易采取行动,以致耽误了最佳时间,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另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职务经济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寻租”“跑部钱进”为一些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开启了方便之门,最终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地方国民经济的发展。

过去20年,非法集资在A市犹如一颗毒瘤始终无法根治。原因可能是政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确存在“难处”:其一,部分领导和公务员利欲熏心,导致监管缺失或失效;其二,企业准入制度、监管制度存在漏洞,导致非法集资企业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其三,部分社会投资群众分辨是非能力较差、投机心理较强,政府相关部门难以在短时间内普遍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因此,整治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严惩不贷,同时,要加快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制度中的职责权属问题,对社会公众也要加强相关投资知识的教育指导,尽可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二、A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做法

此次发生在H省A市的民间融资事件被认为是全国三大非法集资案件之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该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和办法,有效地避免了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资群众的利益损失,具体做法如下:

(一)局势控制:及时发现,迅速出动,快速展开

1.领导干部靠前指挥,积极协调,科学调度。

民众群集事件发生后,A市公安局副局长亲赴现场进行指挥,及时安排武警和交警封堵道路并调遣特警拦堵文峰立交桥桥头,有效防止人群向更大范围蔓延。此外,副局长借用高音喇叭劝告现场群众要相信政府能够解决好问题,从正面积极引导游行示威群众。领导干部勇于担当、敢于向百姓许下承诺的表现以及政府及时迅速的反应,对事件的平稳解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置方案。

1月1日下午,A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主要负责人紧急召开了专题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会议。[10]市委书记、副书记、市长对近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就下一步的工作部署进行了安排:

(1)各级各部门要在稳定前提下最大限度为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追回损失;

(2)对于借机造谣、挑动闹事、煽动游行示威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加快审讯,加大办案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参与群众从中吸取教训;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细化工作责任,集中精力做好稳控工作;

(4)借助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平台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严防少数别有用心的非法分子借机炒作。

3.推送政府紧急短信。

1月2日,A市有关部门向市民手机推送了政府紧急短信,通报对此次群体聚众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的最新进展情况。[11]

(二)善后处理:直面问题,依法办事,妥善处置

1.领导干部深入基层督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彭治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保利及时前往龙安区督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深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关部署:要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来抓,加快案件处置进度。严格落实“两打击、两保护、一稳定”的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开展“雷霆行动”百日会战。[12]

为加大案件侦办力度,A市政法委提出“雷霆行动”方案。要求全市政法干警必须集中精力,拿出命案攻坚的气势和力度,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能有多快就要有多快,尽快实现“解脱一批、兑付一批、帮扶一批、严惩一批”的工作目标。整合一切资源,利用一切条件,采取明察暗访、异地互查、临时抽查、突击检查的方式,加大办案力度,对因动作迟缓、推诿扯皮造成严重问题发生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此外,“雷霆行动”要求认真做好对集资群众的疏导教育,使群众积极配合政法干警做好维稳工作。

3.做好社区、街道参与非法集资群众的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帮扶组”。

对于个人,参与非法集资群众可以到社区或街道指定场所登记个人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在追缴到部分非法集资款后,按照群众投资入股的比重还付本金。对于重点企业中无法立即偿还投资者资金的企业负责人需要签订相关协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退还投资人存款,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补救措施:信息公开,引导舆论,追究责任

1.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开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从1月2日起,A市广播、电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等多媒体连续数日发文通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最近进展情况。此外,官方下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告》、市公安局先后在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在该市机关报上开辟答记者问栏目等举措都有助于积极引导舆论。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人先后多次组织召开非法集资专题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开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增加了社会民众对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心。

2.协商对话,利益沟通。

沟通与对话是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方式。A市非法集资案件侦办通报会特地邀请了50名集资户代表参加。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与部分集资户代表进行对话,就集资户代表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认真、详细的解答。此举有助于消除官民之间的对抗心理,反映出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时要学会“疏”“赌”并举的方法才能有效化解群众心中的不满,防止事件恶化升级。

3.采取强有力措施,尽快侦破案件。

A市公安机关为尽快侦破非法集资案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13]:

(1)坚持“一案一组、一案一策、一案一包案领导、一案一办公地点、一案一联系电话”的“五个一”工作法,成立了专案组,集中食宿,封闭办案,扎实推进专案侦查工作。(www.xing528.com)

(2)抽调170名警力充实到各专案组,并从全市11家银行抽调43名工作人员充实到各专案组,配合银行的查询工作。

(3)印发《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事件公安执法服务手册》,指导各办案单位规范办案。

(4)因案施策,追求效果。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因案施策。

(5)侦控结合,确保稳定。为加快案件的侦办、积极应对非法聚集、防止幕后操纵人员上访闹事,专门安排了5个局领导上案,统一协调全局警力,积极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6)积极召开政法联席协调会。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制定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会诊。

(7)多措并举,多警联动,积极抓捕嫌疑人。为进一步加大抓捕力度,梳理出目前所有专案组未抓获公司法人及掮客大户的信息,组织多名精干警力专门负责该类嫌疑人侦控抓捕。对于始终尚未侦破的案件,公安部门实行“案件招标”,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抓捕行动。

公安部门的一系列措施极大地提高了非法集资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在多方协调配合下,截至1月7日,全市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对占全部案件80%以上的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控制,并且有4起非法集资案件已移送起诉。[14]

三、经验总结

在A市政府相关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经验。

(一)迅速出动,靠前指挥,分工明确

在事件发生后,A市公安局副局长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在人群刚到火车站聚集不久,武警、交警和特警等千名警力已在道路、桥头等区域进行了封堵。与此同时,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应急预案明确分工,相关部门迅速出动,拘留了部分挑动聚众闹事人员,并设立了非法集资专案调查组,从A市5个局和11个银行吸收部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涉案企业展开全面调查。上万人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政府有效的协调和控制下,于当天下午平稳结束,这与相关部门迅速出动、靠前指挥、分工明确的应急战略方法具有很大关系。

(二)推进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利益沟通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A市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借助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社会公众通告非法集资专题会议、公安案件侦办的最新进展以及公安、宣传部、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的下一步安排部署。此外,政府也开始注重加强对社会群众非法集资法律知识的教育指导,连续近一个月在电台播放相关教育节目。与此同时,在A市机关报上开设答记者问专栏,相关部门领导在此对社会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在A市非法集资案件侦办通报会上,主办方特地邀请了50名集资户代表参加。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与部分集资户代表进行了真诚对话,并就集资户代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让民众及时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的监督,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利益沟通是缓解干群矛盾,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利益沟通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拓宽协商沟通渠道,注重沟通方式和实际效果,力争在制度框架内妥善解决社会群体诉求,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要力求快、准、狠,要坚持依法办事,及时妥善处置。A市公安机关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如抽调银行工作人员充实公安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的注册资金、财务情况、贷款情况、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坚持“一案一组、一案一策、一案一包案领导、一案一办公地点、一案一联系电话”的“五个一”工作法,要求专案组集中食宿,封闭办案,一来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使案件侦办人员保持高压戒备状态,二来有利于避免徇私枉法情况的发生;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各办案单位一方面要按照统一的《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事件公安执法服务手册》规范办案,另一方面也采取了因案施策的思路,注重案件侦办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灵活办案;积极召开政法联席协调会,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会诊。此外,为加快案件侦破速度,安阳市公安部门还采取了“案件招标”的形式,鼓励公众及时提供案件线索,积极参与抓捕行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四)建立帮扶组,帮助个人和企业渡过难关

此次非法集资案给A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涉及房地产、租赁、咨询、能源等多领域的“跑路企业”卷走了300多亿,一时间,一家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全社会的恐慌,最终,挤兑的人潮推倒了多米诺骨牌,全市多个行业领域“全面崩盘”。如何使这座城市最快地从这场悲痛的教训中走出来,是对政府能力和智慧最严峻的考验。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成立了“帮扶组”,工作线路一直深入到各个社区和街道,参与集资的群众可以在社区和街道的指定场所登记个人信息及投资金额和入股比例,以便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破后向集资户退回投资款;另一条线路则是帮助“受灾”的重点企业弥补经济损失,稳定参与集资的企业职工心理,确保企业正常运作,避免因非法集资事件对全市重点企业造成持续性的负面影响。“帮扶组”的价值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意义则是它给这座受伤的城市带去了一点希望和信心。

四、政策建议

A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中的确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地方,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社会风险预警,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

群体性事件通过工作完全是可以预防的,而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四早”预警机制。[15]A市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频发暴露出当地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缺失,社会抗风险能力较差。基于此,政府管理者在平时工作中要对小规模的群众闹事等社会冲突事件给予足够的重视,彻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与利益相关群体进行交流与沟通,避免小矛盾演变成大冲突,进而造成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受到严重挫伤;其次,完善政府情报信息网络,政府决策者和执行者要提高对社会舆论的敏感度,通过互联网、实地走访、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民众需求和诉求,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果断作出正确的决策,最大限度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加快推进法治型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坚决反对“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能够帮助社会公众在法律制度内寻找到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部分群体通过非法聚集等手段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此外,积极促进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助于社会自我化解矛盾冲突,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相关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利益诉求群体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指导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二)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促进投资信息公开化

当地五分之一家庭参与到此次非法集资的浪潮中,反映出民间投融资渠道过窄,投资信息不畅通。近几年来,市场经济领域乱象横生,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频频出现在沿海和内陆地区,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面对社会民众高涨的投资热情,政府应当加快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引导公众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进行理性投资。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大力推广个人委托贷款,通过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促进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16]此外,要促进投资信息公开化,让每一位投资者能够在做出判断前就投资项目、投资企业、投资回报率等事宜掌握全面的信息,避免陷入经济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三)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处置前后涉及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司法等多个部门,因此,有效防止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首要,要加强对企业注册、生产、验资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注册资本管理,把好企业注册审查关,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企业落户后,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融资、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力度,确保其生产经营真实合法。财政部门一来要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二来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企业的贡献率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避免政府给企业的配套资金被经济犯罪分子所利用。其次,媒体要把好宣传关,对企业的投融资广告要进行严格审查,坚决不予播发带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广告。第三,互联网监管部门要及时发现网络论坛、聊天软件平台上动员聚众闹事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网络信息快速传播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次A市特大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最初就是从互联网上发起的,因此,政府应当更加注重规范网络秩序,建立互联网情报信息机制,第一时间掌握有效的网络舆情信息,确保网络舆情安全。

(四)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形式。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17]而且,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内容相互冲突,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18]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或不完善,导致民间借贷成为“地下交易”而未能阳光化。因此,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加强民间资本的科学化管理,积极引导民间闲散资金流向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领域,不仅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资本的增值性价值,而且有助于有效防止非法集资等犯罪情况的发生。

(五)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金融投资理念

根治非法集资的“毒瘤”有赖于民众不断增强自身的法规意识,树立健康的金融投资理念。对于民众而言,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需要注意几方面:第一,面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仔细辨别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因利益诱惑而上当受骗。二要注意正确识别非法集资行为,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企业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融资对象是否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以及是否有实体经营,还是借助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第三,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看到身边的亲戚朋友因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切不可因为攀比心理盲目跟风,而应沉着冷静,谨慎行事。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加大对金融投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其应尽的责任。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大力推广正确的、合法的金融投资知识和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公众选择正规的渠道进行规范投资。同时,媒体应有意识地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报道,及时揭露经济金融犯罪给家庭、社会和市场造成的恶劣影响,发挥媒体作为“警示器”的作用。

(六)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协商沟通

事实上,早在2011年11月和12月就已经发生过抗议政府打击非法集资不力的群众闹事行为。这些参与集资的群众之所以要多次发起群体聚众活动,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通过这种抗议政府打击非法集资不力的非暴力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如果没有理性交往的渠道,群众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19]通过理性化的沟通可让群众借助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释放不满情绪,有效地起到社会减压的作用;政府也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从而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安装一个安全有效、双向互动的“缓冲阀”,使社会压力得以释放。[20]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起同社会成员进行信息沟通的多种渠道,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无阻,及时把握社会舆论风向,掌握民众利益诉求,通过协商沟通,尽可能在制度框架内妥善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

【注释】

[1]*基金项目:本文受“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编号:HZS2012050)。

[2]**魏巍,法学学士,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安全及公共关系研究。

[3]早报讯:《河南安阳处置非法集资群体事件将加大稳控力度》,载《东方早报》,2012年1月3日,第A05版。

[4]王勇:《河南安阳“非法集资”黑洞》,资料来源:http://www.ceweekly.cn/html/Article/2012011353598589455.html(访问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

[5]李阳华:《社会抗争与国家控制——基于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分析》,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1期。

[6]胡锦武:《非法集资案频发,凸显民间投资渠道过窄》,资料来源:http://www.lcr88.com/Article/Class16/ffjz/200712/20908.html(访问时间为2012年7月21日)。

[7]曹红蕾:《非法集资大案屡发背后》,资料来源:http://cd.qq.com/a/20100428/003223.htm(访问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

[8]缪毅容:《诚信是软实力更是竞争力》,载《解放日报》,2012年8月30日,第01版。

[9]曹红蕾:《非法集资大案屡发背后》,资料来源:http://cd.qq.com/a/20100428/003223.htm(访问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

[10]王慧敏:《河南安阳发生参与非法集资民众聚集事件》,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20102/124311114843.shtml(访问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

[11]网易新闻:《河南安阳21人因聚众堵路被拘》,资料来源:http://news.zjw.cn/html/2012/meitijiaodian_0103/104685.html(访问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

[12]王慧敏:《全市加快处置非法集资进度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召开》,载《安阳日报》,2012年1月6日,第01版。

[13]刘博:《河南安阳回应民众堵门堵路事件4人遭警方拘留》,资料来源:http://news.qq.com/a/20120102/000817.htm(访问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

[14]刘长青:《我市举行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情况通报会》,载《安阳日报》,2012年1月7日,第01版。

[15]本书编写组:《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党政干部读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16]胡锦武:《非法集资案频发,凸显民间投资渠道过窄》,资料来源:http://www.lcr88.com/Article/Class16/ffjz/200712/20908.html(访问时间为2012年7月21日)。

[17]刘海应、蒲舟军、王含笑:《基于登记制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路径探析》,载《上海金融》,2012年第06期。

[18]同上。

[19]刘莉:《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36页。

[20]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法制防范与控制机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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