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是阶级社会不可调和的产物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人类由原始群落进入氏族社会以后,只有氏族和以氏族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族胞、部落联盟。恩格斯曾对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作过这样的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监、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1]然而氏族制度也有它的局限性,它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人口极度稀少,人们还没有摆脱自然发生的血缘联系的脐带。原始社会后期由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大分工,最终导致私有制经济的产生,与此同时也就出现了阶级和阶级对立。
阶级对立和各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客观上需要有新的机关取代氏族制度,需要有第三种力量,它似乎应站在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冲突,至多允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同时,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日益脱离,并成为同体力劳动相对立的某些人的专门职业,从而使得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关成为可能。于是,原始社会的一套议事机构和民主制度就逐渐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完全脱离社会生产、专门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行阶级压迫的特殊暴力机关,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国家——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他接着说:“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2]列宁进一步指出:“这一段话已经十分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作用及其意义的基本思想。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时候,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3](https://www.xing528.com)
对国家的起源问题,历代剥削阶级及其思想家们,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当时的历史条件,作出了许多非科学的解释,有意无意地进行了歪曲。以下几种就是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君权神授论。这种观点认为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曾利用这种观点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君权神授论是从宗教的观点出发,借口君权神授来论证君主的无限权力,用来欺骗人民,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因而,它从来就是反科学的。由于这种反动观点特别有利于剥削阶级的统治,所以直到今天也并未销声匿迹。另一种是社会契约论。这一学说的基本观点,是把国家的产生看作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是人们为了脱离自然状态,互相订立一种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以此保障财产和安全。这种观点对打破君权神授论,揭示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在鼓舞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它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性,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是非科学的。第三种观点是暴力论。这种观点认为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产生国家的根源。暴力在一定条件下对国家的形成起过促进作用,但它不是产生国家的原因。因为没有社会内部经济发展的要求,单纯的暴力是不会产生国家的。
针对出现的几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歪曲,列宁进行了有力的分析批判。他提出,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改正”马克思,说国家是阶级调和的机关,就是错误地宣扬国家的超阶级性;“考茨基主义”忽视或抹杀“被压迫阶级的解放,不仅非进行暴力革命不可,而且非消灭统治阶级建立的、体现这种‘脱离’的国家政权机构不可”,也就是否认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可能性,主张走“议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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