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转到经济学与哲学的关系这个题目上来。或者,准确一点说,经济分析受到哲学的影响有多大。(3)由于哲学一词有很多含义,所以必须注意避免混淆。
(3) 为了即将说明的理由,对于这个题目的大量文献,我们将尽量避免牵涉太多。这里只需要提到一本英国的权威性著作,即詹姆斯·博纳的《哲学与政治经济学》(1893年第一版,1922年第三版)。
首先有一种含义,使我们上述问题很容易回答,或者可以说不存在什么问题。希腊的所谓“哲学家”,后来逐渐演变为修辞学家与诡辩学家,单纯就是追求知识的人。这个意义传到了中世纪,并延续到十八世纪;而从这个意义来说,哲学指的是所有科学知识的总和。它简直就是无所不包的科学,其中形而上学所占的分量不少于物理学,而物理学的分量也不少于数学或任何有关社会与城邦性质的“哲学”。只要分析工具和事实资料的存量不大,一个人的脑子足够装得下去,那么哲学一词的这种用法必然会维持下去。非常粗略地说,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多多少少都是这种情况,从那时起,博学多能之士的时代就确定不移地结束了。(4)我们已经看到,圣·托马斯·阿奎纳对哲学一词就是采取这种用法,只是他把宗教的教义除开,认为那是另外一种科学。所有其他的都是“哲学的学科”。值得注意的是圣·托马斯并没有打算赋予宗教的教义以其他任何特权,只有超世俗的尊严,同时也不认为它对哲学的学科具有任何权威。
当我们浏览一下那些广泛的科学体系(5)时,我们一定会发现一个与我们手边的问题关系十分重大的事实。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或是稍后的博学之士,对于他的各个部门的学说都未能成功地统一起来,或者甚至没有打算去统一;特别是在每一门类中都没有对“最后的原因”、事物的“最终意义”等提出他的观点。例如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理论同他对那些所谓“基本原则”的观点毫无关系,甚至可以和那些观点不一致。他的政治社会学(例如对希腊城邦宪法的研究)亦复如此,就和他的物理学一样。同样地,莱布尼茨的对外贸易观点同他对物质与道德世界的基本设想也毫不相干,而且他也同样有可能成为一个自由贸易主义者。因此我们还是讲多学科的混合物而不谈一种无所不包的科学。这个混合物当出现分工的迫切需要时,就分崩离析了。于是到了十七与十八世纪,哲学通常就分为自然哲学与道德哲学,这种区分是德国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6)区分的先兆。哲学一词还有另外一个意思,毫无疑问也影响了经济学。那就是把哲学本身也看成一门科学,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提出某些问题,使用某些材料,产生某些结果。如果我们这样理解哲学,那么这里的问题,举例来说,无非就是什么叫做物质、力、真理、感觉等等。这种很受许多非哲学家的人们所欢迎的哲学的概念,使得哲学对于任何其他科学的任何特殊命题都处于完全中立的地位。它差不多使哲学和认识论、即知识的一般理论,成了同义词。
(5) 必须提醒读者,所谓“体系”(system)——这个词的原型是希腊文,但现在的含义和过去希腊的原型一样地不明确——在本书中有各种不同的意义,不可混淆。例如:一套多少协调一致的政治行动的原则(如自由主义制度、自由贸易制度);一套有组织的学说(如经院哲学体系、马歇尔体系);一系列彼此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数量(如价格体系);一套表示这种关系的方程组(如瓦尔拉体系)。
(6) 为了简略起见,我们不谈曾经在1900年左右达到高潮的一种发展,那时产生了一种哲学,其含义接近于把哲学简单地看成一般的科学,就是说,把哲学当作一种尝试,将各个科学家所作的贡献,构成经验世界的一幅连贯一致的图画。这个概念在适当的地方还要提到。但我们在这里只需提出它在哲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上并不制造什么麻烦或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的哲学显然不致于限制任何个别科学发展的自由。
但是,如果我们把哲学定义为有关最终真理(实体、原因)、最终目的(或价值观)、最终规范的所有神学与非神学的信仰体系(“思辨体系”)时,那么问题就来了,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伦理学与美学进入这些体系,不是作为描述(解释)某些现象(行为方式)的科学,而是作为准则,具有超经验的约束力。(7)一个人很可以问一问,既然一个作者的“哲学”决定或参与决定他的经济学,那么经济学不也可以进入这些体系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想首先从其他科学的历史中举出几个例子加以说明。对于任何在其哲学内包括基督教信仰的工作者,所谓研究就是研究上帝的创造物。对于他来说,他职业的尊严来源于一种信念,那就是他的工作可以揭示事物的神圣秩序的一部分,不管这部分是多么微小。牛顿就是这样以纯科学的工作来表述他的基督教信仰的。莱布尼茨从理论物理与数学方面轻易地走到了神学方面——显然他在两者之间看不出方法论的原则有什么不同,而神学方面的东西再容易不过地自动呈现于他的脑海。莱昂哈德·欧勒(1707—1783)为他的“求出具有某些极端(extremal)特性的曲线的方法”辩护时,他的理由是这个世界是最完美的造物主创造出来的,因此一定能接受以最大与最小值命题所作的说明。詹姆斯·P.焦耳(1818—1889)这位现代热力学基本原理、机械的热当量原理的合作发明者之一曾经争辩说,没有热与运动之间的等量关系,有些东西(能量)将会在物质宇宙中消失,这样一来就违犯了上帝的尊严。后面这两个例子甚至还可以用来证实欧勒与焦耳的信仰对他们分析工作的直接影响。不过,没有人会怀疑不存在这种影响,那就是,(a)上述四个作者的科学工作,没有因为他们的神学信念而偏离方向;(b)他们的科学工作可以和任何哲学立场相容;(c)如果试图用他们的哲学立场来解释其工作方法与成果,那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只是单纯地把他们的方法或成果与他们活生生的基督教信仰协调起来,就像他们把所做的任何其他事情和这种信仰协调起来一样。他们把自己的科学工作放在神学的外衣之内。但是就这种工作的内容而言,这件外衣是可以脱掉的。
谈到经济学,我认为哲学的外衣也是可以脱掉的:经济分析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由经济学家碰巧持有的哲学观点所决定的,虽然它常常受到政治态度的败坏。但是我这个论点,像现在这样表述,会受到许多误解,所以我们现在就必须认真仔细地把它说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明明白白说出它所不涉及的东西。(https://www.xing528.com)
第一、它不涉及“科学主义”(见上面第二章第3节),也就是说,我并不认为由于哲学或神学的外衣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命题上面脱掉,它也一定可以从社会科学的命题上面脱掉。我们的例子仅仅是为了说明,我讲一个科学工作者的神学或哲学信条不一定对他的分析工作有任何确定的影响,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而不是为了建立我的论点。就那些例子来说,它是否也能适用于人类行为的科学,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
第二、我的论点当然也不意味着人类行为本身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心理过程——推理的动机或方法,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任何类型的——不受哲学、宗教或伦理信念的影响,或与之没有相互关系。我自己的社会心理学观点碰巧认为这种相关远远不是绝对的——一个强盗头子也许会十分诚恳地承认谦恭温顺和利他主义的信条——但这完全是另一回事。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是人类行为科学关于这种人类行为的命题,而不是怀疑宗教或哲学因素一定要进入这种行为的任何解释,如果目的在于要求解释的完全与真实的话。这一点也适用于科学的经济学家的“政治”以及他为了影响“政策”可能提出的任何忠告或建议。所有我们的论点所牵涉到的,是它不适用于他的工具与“定理”。(8)
(8) 如果读者感到这是一个很难弄清的区别,我也表示同情。实际上,正是这种经济学家的政治倾向和他的分析之间的关系、政治倾向和他的哲学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哲学”扩大一点,包括一个人关于“公平”、“正义”、“可取”等等的看法在内,就格外明显——阻碍了大部分经济学家接受上面的论证,可是如果正确地加以理解,这只不过是简单的常识而已。
第三、我的论点并不引起对经济命题的逻辑自律或哲学定理的一般考虑的依赖。这将仍然与后者的影响并存,而这种影响系以一种在逻辑上不正当的方式潜入分析工作过程的。这种命题,例如说商人聚会的地方常常发展为城镇,并不带有任何哲学的内涵;或者这种命题,例如普通意义的测验在时间数列之间的相关中并无用处,对于自然神论者与无神论者都一样地正确;或者这些命题,例如生产要素报酬率的增加会减少它的供给量,可以与任何哲学相容而毫不勉强等等,所有这些,似乎都可以讲得通。但是我并不要求我的读者完全信赖这类论证,无论它们怎样使某些人感到信服。现在我并不打算建立我的论点。我只是宣布这一论点并解释其意义而已。在后面各编中会提出我的论据,到那时我们将会看到即使那些持有明确的哲学观点的经济学家,例如洛克、休谟、魁奈,特别是马克思,事实上在他们从事分析工作时并没有受到这些哲学观点的影响。
对于任何技术意义上的哲学本质上不能影响经济分析、实质上也没有影响过这一论点,其所以要如此加以强调,是因为与此相反的论点乃是对经济分析演进的虚伪解释的最重要来源之一。这些虚伪的解释对于许多经济学史家有很大的吸引力,这些人往往是主要对哲学方面有兴趣,因而对这些方面给予过分的重视。这些材料充斥于文献之中,但并不总是容易识别其本质——都是装腔作势,没有任何意义,可是却能把科学观念的源流弄得无影无踪。
(2) 所有研究成文法、习惯法,法律程序和法律技术的科学(是照我们的含义说的)都与经济分析史有关,首先因为大部分经济学家曾经是法律家(或者像我们喜欢的说法:法理学家),他们带着法律头脑来分析经济现象。举例说,对于十六世纪经院哲学派学者们的社会学与经济学体系(参看司法文献),如果我们不知道它们主要是讨论天主教会政治与经济法的著作,以及它们所用的技术主要是从古罗马法衍生出来而不过适应当时情况作了一些变通,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这些体系。其次,经济过程的法律框架以及彼此在成型过程中互相施加的影响,少说一点,对经济分析也有相当大的重要意义。第三,“经济法”概念的历史根源是纯法律学家的“自然法”概念(见下面第二编第二章)。第四,十九世纪的一些经济学家承认他们曾经从自称为“历史学派”的法理学派那里得到以历史观点观察经济过程的启发。如果要分清这个观点中正确和错误的因素,那就必须比一般经济学家更详尽地对这个学派的出现与地位加以了解。我要趁此机会加上一句,把法律当作社会现象进行社会学分析是一回事,研究法律实务——就是在美国法学院中讲授的那些东西——的技术是完全另一回事;而历史的法理学更是另一回事:因此我们必须区分至少三门不同的法律“科学”,它们的题材、工具、目的都不一样,而且是由三类不同人员在进行研究(虽然也有重复之处),这和宗教、伦理学、美学领域中的情况是相似的。在这种情况下,混乱几乎是难免的。就某些问题(例如艺术的科学)展开的有关原则与“方法”的重大论战,一旦论战者认识到彼此的不同目标,这些纠纷就会自动消释。
(4) 在这些博学多能之士或万能科学家中,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1646—1716)也许是最有名的。他的思想领域从理论数学到政治经济学,又回到物理学与他的单子论的形而上学思考。他的经济学观点曾经由W.罗雪尔耐心细致地加以收集,由于无关重要,就不必再提了。但贾姆巴蒂斯塔·维科(1668—1744)是一位突出的重要社会学家,为了招徕学生,他曾许诺要传授一切能够为人类知道的知识。同时永远不要忘记,亚当·斯密曾经写过天文学的发展史——而且写得非常漂亮。当然,许多或者大部分博学多能之士在他们渊博的学识领域里也会把某些专业排除在外。因此大部分伟大的历史学家也仅是历史学家,大部分物理学家也仅是物理学家而已。希腊的哲学家们对于功利主义的实用技艺是不沾边的。
(7) 就唯物主义的技术性的哲学意义而言,这一点也适用于唯物主义,就是说,适用于从留基伯与德谟克利特的时代到现在一直没有改变的一种学说,认为“物质”是最终的实体,可以独立于经验而存在。我想利用举例说明上面正文的机会,使读者深切感受到“唯物主义”一词有很多意思,但与刚才所说的技术意义无关。“唯心主义”哲学的中心命题(对我个人而言同样没有意义)是说,归根到底,实体(或者“世界”)是“精神”,这种哲学可以同时为两种目的服务得一样好:它可以提供一个哲学的例证,这种哲学是在它提出了一个对经济学施加影响的问题这个意义上来说的;它也会作为另一个例证,说明一个有很多含义并常常互相混淆的词,那就是“思想”(I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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