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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规则选择方法论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个人主义将注意力引向适应性学习的过程。根据行为个人主义,这个假设直接用于对特殊行为的解释。相反,按照以规则为中心的理性行为理论,将自利假设应用于行为没有意义,它只适用于行为背后的规则。我先前已提到,以规则为中心的理性行为理论并不寻求对特定行为和选择作出解释。

规则个人主义:一个理性适应理论

规则个人主义认为,适应主要是在行为规则层面上,在被普遍化的行为倾向或“程序”的层面上。它不认为单个的行为可以这样来解释。单个行为被当做规则导向行为的案例,并且只有在这种性质上以及在这个有限的意义上,它们才被看做“可解释的”。人类不被假设为逐个事件上的最大化者,有能力在每个选择情形下进行调整。相反,他们拥有的是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是在时间中调整其行为规则的储存(repertoire)以适应他们所处环境中的有关方面的能力。规则个人主义将注意力引向适应性学习的过程。[14]

对于行为适应性的主张与规则适应性主张的区别,重要的也许是最大化的概念,对于前者它是核心,对于后者它就显得不那么适合。对于以行为为中心的理性选择理论,适应性意味着从可决定的、有限的选择性集中作出最优先的、或“最优的”选择。相反,以规则为中心的理论,不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可以从中选出“最优的”可决定的、有限的备选规则集。在行为规则的层面上,谈及行为者知悉的“给定”集合是没有意义的。这里存在着一个潜在规则的“开放宇宙”,它允许发现和真正的天才创造。进一步而言,即使对于已知的各种规则而言,也常常很难作出结论性的比较表明这一个比另一些“更好”。规则的这种特性,意味着它们的“好”只有根据其在一个较长时期的应用中的表现加以判断,而在特殊案例中的成败对于其好坏不能提供结论性的证据。最大化以及“最优”选择的概念在这里并不显得非常具有意义。(https://www.xing528.com)

进一步,行为规则不能被直接观察到,只有特殊的行为和选择,即某种规则的特殊“应用”可以被观察,由此可以推论出在它背后的规则。但是,任何这样的推论只能是推测性的,因为同样的行为可能与——或被看做是应用于——背后的不同的规则兼容。行为可被观察到,而它们背后的规则只能被推测出来,对于这两者之间的明确区分,对于我们任何解释自利假设具有重要的意蕴。根据行为个人主义,这个假设直接用于对特殊行为的解释。相反,按照以规则为中心的理性行为理论,将自利假设应用于行为没有意义,它只适用于行为背后的规则。它必须与支配行为学习过程的原则相关,必须适合行为者根据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调整其行为储存的方式。从这个角度看,关于行为是否以“自利为动机”的争论没有太大意义。可以确定的是个体能够并且确实根据行为的可欲性评价其行为的结果,他们会从经验中学习,并且倾向于采用他们认为总体上成功的行为策略以替换掉根据经验不那么成功的行为策略。当自利假设被放在以规则为中心的视角下时,大多围绕着它的传统争论则变得无的放矢了。

我先前已提到,以规则为中心的理性行为理论并不寻求对特定行为和选择作出解释。事实上,它与“极端主观主义者”如沙克尔(G.L.S Shackle)的观点完全吻合,沙克尔否认对于人类选择作出预测的可能性(Buchanan和Vanberg 1991:170ff)。极端主观主义者坚持,假如我们承认人类行为是基于理论和信仰的,假如我们承认这些理论和信仰对于人类创造力的作用,我们就必须承认,人类行为最终是不可预测的。以规则为核心的观点可以承认这些前提,同样也承认这些结论。它可以承认,我们不能对特定的人类行为进行预测,但同时主张,尽管如此,我们能够对支配一个人行为的一般倾向和理论如何通过经验形成和变化有一个系统的认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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