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任何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例外,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的问题,我们需要作出回答。首先必须要说明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的政治学说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应用,而马克思提出这一学说又主要来自卢梭( Rousseau)的理论。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如下学说:①主权在民。国家的公民是社会契约的参与者,那么在商讨国家大事的问题上,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投票权,而这种权力不应该受到财产、地位、教育等因素的影响。②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因此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只是受主权者的委托,执行主权者意志的行为,被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力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力都只不过是执行主权者的意志而已。基于此,卢梭鲜明地反对被后世资产阶级议会采用的孟德斯鸠( Montesquieu)的三权分立理论。③公共意志说。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或团体的思想意志。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共意志,则契约失效,人民收回其委托出去的权力,政府应当解散,人民可以另组政府。这些理论为马克思的国家政权理论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1]
而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继承,同时还在长期的工人革命实践中对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探索。早在巴黎公社之前,马克思就指出:“尽管资本主义议会制度建立后,资产阶级的统治通过议会的形式体现出来,而议会是由选举产生的,又是立法机关,因而相对于封建主义来说在历史上是一个进步,但是资产阶级却因此把议会改为民意机关,认为它能代表民意,因而体现了人民主权……”[2]而巴黎公社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完善了其建立人民的代表机关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规划了一个“人民的代表机关”,而这种设想深受1848年欧洲革命的影响,由于马克思在这场革命中深深地感受到无产阶级才是真正代表民意的阶级,因此他们明确地提出建立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理论。关于“人民的代表机关”,他们指出:“公社必须由各个选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监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公职人员像公社成员一样,都应归公社。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应由公社中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在公社的监督之下。” (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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