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理论意义
建立政府空间干预法律制度的理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依法行政”还是“依规行政”,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城市规划是关于资源配置的学问,而实质上是关于空间中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方式与过程的理论。研究城市规划的法律问题,不能就法律研究法律。而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场景中研究城市规划存在的法律基础。市场、法律和政治制度对财产权作出的判断是各不相同的。“制度的选择决定着法律和权利的变化”(考默萨,2007)。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制度的设置。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研究,城市规划不仅是解决传统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更重要的是实现城市发展中的空间的公平、公正与正义。而作为规范空间秩序的城市规划,正承受前所未有的重任。如何构建公平、公正的城市空间秩序,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需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城市规划进行检讨。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节城市空间秩序的重要手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条件是未来的难预测、信息的不对称性,如何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空间中的利益博弈,如何实现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提出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而制度的选择,也是宪政研究的范畴。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极化和空间的贫困吸引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城市的极化和空间的贫困并不是空间正义的现象。在城市化、市场化的背景下,权利的实现与财产权的保护,应当从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或空间宪政给出答案。空间宪政的提出为城市规划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法学基础。(https://www.xing528.com)
城市规划对财产权的干预,不仅仅是一个物权保护问题,其本质就是一个宪政的过程。因此,城市规划涉及的不仅是行政法问题,而且还有宪政的问题。章剑生(2008)认为,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改变了权利的保障方式,难以用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来解释城市规划,需要建构一套相关的行政法学的解释理论。城市规划涉及在城市空间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政府行政权的规范、财产权制度的变更,因而从宪政的角度研究就显得特别有意义。空间宪政的提出不仅提供一种城市规划的法学解释理论,同时也为法学和宪政理论的运用拓展了新的空间。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宪法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从另一个角度看,宪政是在无限的时间和空间中研究保障宪法权利的政治过程。在无限的空间中,宪法权利是一组和谐“权利”族,而在空间中,则是一组矛盾的“权利”族。空间宪政的提出拓展了宪政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式,将空间的因素引入宪政的研究。空间宪政的理论是在城市空间中,从制度的角度研究公民基本权利、从正义的角度研究城市的空间,并提出财产权保护与限制、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的理论框架。空间宪政理论的建立,是解释空间中权利矛盾性与复杂性的一种尝试。空间宪政理论的提出,其目的是在建立“美好城市”的过程中,为政府干预城市化进程而提供理论依据。空间宪政的理论不仅仅是为城市规划提供法律理论的支持,同时形成丰富了宪政理论的范畴和研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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