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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宪政:城市规划中的基本权利分类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2空间中基本权利分类公民基本权利包含的内容广泛,分类也较多,这里并不对基本权利的分类进行深入研究。吴越则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五大类。因而,本研究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社会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四大类。空间中的基本权利关系十分复杂,一种空间可对应于多个权利或权利关系。为此,本研究仅是简单分析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空间的相应关系。

空间宪政:城市规划中的基本权利分类

2.1.2 空间中基本权利分类

公民基本权利包含的内容广泛,分类也较多,这里并不对基本权利的分类进行深入研究。众多的学者对基本权利有许多分类,如按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分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分类、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分类等等。舒伊则“根据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有益之物来界定人权”(汉考克,2007),并提出基本人权的概念。张千帆(2004)将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社会权和平等权。吴越(2007)则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五大类。芦部信喜教授将权利分为自由权、社会权和参政权(林来梵,2001)。笔者认同吴越的分析,自由、社会与平等没有内在的联系的概念作支撑,而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力也很难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基本权利的分类无优劣之分,而关键是分类的目的是如何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在该理论的框架下,各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清晰的梳理,并且形成逻辑统一的分类关系。

本研究的目的是在公民—社会—政府框架下,分析公民在城市空间中权利配置。在城市空间的背景下,在公民—社会—政府的分析框架下,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分类有利于分析的进行。因而,本研究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社会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四大类。空间中的基本权利关系十分复杂,一种空间可对应于多个权利或权利关系。例如,就住宅而言,可以分为作为生存权的住宅权、作为自由权的住宅权、作为财产权的住宅权、作为福利权的住宅权等等。为此,本研究仅是简单分析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空间的相应关系。

1)(个体)自由权或者是经济自由权

(个体)自由权,主要指个人生活方面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居住权。这些权利还隐含着经济自由权、迁徙权等。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政的核心权利。从洛克提出了自由权理论开始,权利就是一个演变的概念。近代人权理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强调的是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的理性,因而,自由权是近代人权的重点和核心。自由权的本质是强调个体权利免于外界的干预,既包括其他个体的干预,也包括政府的干预。因而,个体自由权为消极的权利。“消极的人权承认个体有权反抗任何来自他人的可能损害其利益的专横的干预”(Goodin,1985;汉考克,2007)。一般认为,自由权的实现是建立在“最小国”的理念之上,依靠立法和司法来限制行政的权利,以保障个体的自由。个体自由权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城市是人口的聚居地,首先是应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公民迁徙权是指人口可以在城市间,或者是农村与城市间自由地迁徙。然后是公民进入城市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的核心是可以居住于城市、生活于城市。进入城市的权利是公民在城市得以机会公平的体现。“进入都市的权利,也就是,进入都市生活、人文环境与新型民主环境的权力”(勒菲佛,2008)。拒绝公民进入城市,也就是将公民隔离于文明之外。“将群体、阶级、个体从城市中排除,就是把他们从文明中排除,甚至是从社会中排除”(勒菲佛,2008)。这与社会的正义是不相容的。列斐伏尔也指出:“将某些群体、阶级、个体排除在城市之外,也就是将他们排除在文明之外,即使不是排除在社会之外,而对于城市的权利则使人们能够正当合法地抗拒歧视性、隔离性的组织将他们排斥在城市现实之外”(Lefebvre,1996;Isin,2007)。

居住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个体进入城市后,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是居住权。此外,还应享有免受环境污染的权利,享受自然资源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主张,最好的方式是“力争划定和占用城市空间,对于要求这些权利非常重要”(Lefebvre,1994;Isin,2007),以确保在城市中个体的生存和有尊严的生活。个体在城市中,不仅有满足个体基本尊严的权利,还有主张个体发展的权利,诸如,受教育的权利、要求改善环境的权利、享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个体在城市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城市空间中,土地和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它支持和保护诸如居住权等多项权利。保护城市中个体的财产,有助于个体权利的保障和个体权利的进一步实现。

2)社会权或者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

人是社会的人,这就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应包括自由权与社会权。一般认为,社会权主要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保权、福利权等权利。以社会权为重点的第二代人权,是福利社会思想的体现。社会权是一个受到广泛争议的概念。这其中包括社会权的定义、社会权的范围、社会权的实现方式等等。龚向和(2007)认为:“①从权利主体的地位分析:社会权是被动要求权;②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分析:社会权主要是促成和提供的权利;③从国家义务性质分析:社会权主要是国家积极义务保障实现的权利。”相对于个体自由权,作为第二代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权强调的是社会价值与政府干预。这类权力要求国家为公民提供实现的条件,或者政府的积极作为来帮助公民实现社会权。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个体,没有社会和政府的积极干预,公民个体的权利是不全面的。社会权的重要性凸现在自由权过度膨胀的背景中,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肯定了人的社会权。

进入城市,不仅仅是实现(个体)自由权或者是经济自由权,同时也要实现社会权。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集中地,因而,进入城市还应当享受城市文明的权利,诸如享受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权利,享受良好生活的权利,享受城市美的权利。在城市中如何实现社会权,是一个极有挑战性的课题。而最重要的社会权则应该是劳动权。从财产劳动理论的观点,“由于个人的劳动使其私有财产具有适格(Qualified)的正当性”(芒泽,2006)。因而,劳动是财富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权之一的就业权或者是劳动权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劳动带来财产,劳动是实现各种权利的基础。从宪法学的角度,“国家负有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宪法义务”(朱福惠,2005)。而就业权的实现都需要有空间的支持。因此,政府的空间干预是实现就业权的重要手段之一。(www.xing528.com)

社会权的实现,国家负有重要的责任,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更有利于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例如经济的发展,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经济的发展则提供更多的税收,从而政府为更好地实现社会权提供可能。公权力的介入,为公民提供各种服务和机会的同时,也相应增加了国家损害个人利益的机会。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但是社会权的实现有赖于政府对资源的掌控和再分配,因而,一般认为社会权“不属于可以由公民个体直接提起司法审查的主观权利”(秦前红,2009)。

3)空间中的环境权或者是城市环境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是指在优美、理想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胡静,2009)。公民进入城市,必然受到空间的制约。由于城市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任何权利的实现,必然会造成相互影响,从而产生环境问题。宏观上的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微观上的环境问题,如大气与噪声污染,均对个体和群体的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的造成公民没有尊严的生活,甚至影响到生命。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资源在空间上过度使用或错误使用,而对人的生存环境造成影响。城市空间中的环境权,根据对公民的生存和生命造成影响的程度,可分为三类:①狭义的环境权:指个体免除大气、噪声和固体等有害污染的权利。②城市环境权:指可以方便地享受城市的基础设施的权利,享受城市“舒适”的权利,享有阳光、接近自然的权利。③城市美学体验权:指可以在城市中享受城市的“美”或者是体验宜人的空间环境的权利。但目前,只能将狭义的环境权定义为基本权利,因为它直接影响人的生命与健康

环境作为一种权利,是权利观念扩张的结果。人的生命、生存及健康均依赖于环境。舒伊“把生理上的需要看做是享有生存和安全的基本权利”(汉考克,2007)。为此,汉考克(2007)主张两种普遍的环境人权:“①免受有毒污染的环境自由权;②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空间,空间环境的质量状况影响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环境影响了人的安全与健康。环境作为权利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①环境是生存权的基础。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环境维系了人的生命与健康,而“有毒污染侵犯人的生命权”(汉考克,2007)。②环境是人格权的保障。生命权、健康权有赖于环境质量,没有基本的或者是一定标准的环境质量,就无法保障人格。③环境是财产权的载体。阳光权、通风权、安宁权构成了财产的外延,影响了财产的价值和质量。环境作为一项权利,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需要政府的干预。

环境作为一项权利,是将环境赋予了“人”的意义。环境作为一种权利,正走入法律。1994年提交给联合国的《人权及环境原则宣言草案》第5条写道:“所有人有权免遭污染、环境恶化、有害环境的活动以及威胁生命健康、生活、安定、可持续发展的活动”(汉考克,2007)。1998年美洲人权大会圣萨瓦尔多条约草案提出:“①人人有权居住于健康环境中并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②各缔约国应致力于倡导保护、维持、发展环境”(汉考克,2007)。目前,“大约有50个国家利用宪法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手段宣布了一些不同种类的环境权”(Anderson,1996;Douglas-Scott,1996;汉考克,2007)。

虽然目前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也比较完善,但是在宪法中尚未发现环境权的表述,只是在宪法26条中提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随着小康社会建设,环境正成为公民的基本需求,环境权的重要性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33条增加的第三款中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环境权“入宪”奠定了基础。随着“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入宪”将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必然。

4)政治权或者是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参与秩序创建的一组权利。政治权的内容广泛,并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主进程的限制。选举权、参与权、表达自由的权利等均属于政治权。政治权在宪法学原理与理论中均有表述,这里不再阐述。须指出的是:“凡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大多需要公民通过能动地行使政治权、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法律秩序的创造才能实现”(朱福惠,2005)。特别是对于中低阶层人群的权利,只有他们的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他们的权利。

与城市空间相关的政治权主要有平等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平等权是指任何公民均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保护,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1968年列斐伏尔的《城市的权利》“提出通过实现‘城市的权利’和‘差异的权利’,来实现‘日常生活’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赋予新型社会空间实践以合法性”(吴宁,2008)。表达权是指个体表达权利和诉求方面的自由。诉愿一般是指监督权、批评权和控告权等。表达权在空间中的表现是,业主是否有设置标识、标牌的自由。参与权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建议权、决策参与权。在城市空间中,公民通过平等地表达、参与、监督对城市发展控制的过程,更好地实现居住权、就业权、城市设施的享用权以及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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