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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制与城市发展: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的法权变迁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租界当局此举无非是希望特区法院能够做出为租界工部局所认可,并对租界工部局有利的判决。因此特区法院不可能从根本上将租界当局排斥在法院之外。

上海法制与城市发展: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的法权变迁

五、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时期法权变迁与法制发展

租界法权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租界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中外双方在法权问题上冲突远远多于交融,在这种对法权的肯定与否定之间,对法权变迁的实质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对法权的争夺,实际上给司法带来了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从值得肯定的角度来说,自会审公廨时期到特区法院的进程也正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同阶段,公共租界也成为全国接受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窗口。会审公廨与临时法院时期,中外审判官同堂审案,中外法制思想碰撞交融,由于中外人员对法律思想的认识不同,在同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常常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外人常常对中国的异常保守传统的法律理念颇多微词,而中国审判官对外人的近代法律思想也一时难以接受。由于西方政权的强势,在先进与落后之间,中方审判官只能选择适应西方近代法律制度,西方近代的审判制度被强制性带到了法庭上,这些虽带有强制性,但客观上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至特区法院设立后,近代西方法治观念已经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理念中有所体现了,租界内法院已经开始摆脱外国审判官的观审会审状态,中国法官可以开始独立审判,法权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整个特区法院期间,仍有大量的因法权问题而存在的中外冲突。究其深层原因,利益是这些冲突的最根本原因。

就租界当局而言,法权是利益的保障,这也是租界当局努力掌控法权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公共租界内,当法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必定是法退居到第二位,利益优先。这种情况在本文的案件分析中有清晰的体现,类型非常相似的案件,工部局却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出不同的认定,并以此向特区法院提出强烈抗议。而租界当局此举无非是希望特区法院能够做出为租界工部局所认可,并对租界工部局有利的判决。而这种利益并非是仅仅的表象为经济利益,更多的是政治权益,即租界当局试图利用法权问题来维护租界内的经济和政治利益。(www.xing528.com)

体现在政治利益上,治权与法权的问题便为典型。无论是临时法院,还是特区法院,都存在于公共租界,并直接为租界服务,解决租界内出现的各类纠纷,因此,租界内的法院势必和租界难以脱离。租界问题得不到解决,与租界紧密相连的法权问题也就很难真正解决。况且在特区法院设立之前,中国在公共租界内的司法权彻底落于外人之手已近二十年,外人除了把持租界内的法权外,租界的行政权更加根深蒂固地由外人长期把持。可以说,上海租界历经长期发展几乎形成了一个城中之城,外人在行政管理上可以说已经做到非常细致了,不仅日常行政管理,甚至租界内的教育、娱乐等涉及各方面问题都可以做到全面的管理。因此特区法院不可能从根本上将租界当局排斥在法院之外。王宠惠在关于上海公共租界法院交涉情形的报告中也指出,特区法院“未能完全达到我国愿望之点则以上海租界尚未收回,行政权操之于人,形格势禁有不能不兼顾事实之处”。(45)民国学者钱泰也认为特区法院的法权问题和租界问题有密切关系,“租界问题,一经解决,自可迎刃而解耳”。(46)

而且法权与治权的关系更是法权与经济利益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租界当局视野里,法权是维系租界的保障,自然要设法予以掌控。但从更开阔的眼界来看,法权和治权相比,却是手段之于目的。因此,在法权和治权的关系上,法权是为治权服务的,两者不能兼而有之时,法权也就让位于治权。但治权的实施和实现是需要法权的保障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共租界当局在攫取了大量的非法法权后,拼命地要用文字形式予以合法的固定下来,只有固定下来的法律才能够用治权来保障实施,真正地起到法权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可以说特区法院时期法权争夺的实质所在:即在中外力量的配置和竞逐中,租界当局奉行以法权来维护治权的原则,在经历了会审公廨、临时法院之后,特区法院时期相对比较强硬的国民政府,租界当局无法像之前一样可以任意攫取法权,而租界治权也在此阶段受到限制。因此租界当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便通过法律化的规则尽可能地挖掘对租界治权有益的内容,为租界治权争取更多的权益。无论是在权力或权力的划分和重组上,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租界当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终究是为了迎合租界全局利益的最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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