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谓电视艺术
电视是不是艺术?什么是“电视艺术”?这是在讨论“电视艺术”这一观念时首先应该厘清的重要理论课题。否则,一切都是无根基的、不坚实的理论空话。目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恰恰是:电视究竟是不是艺术?
“电视不是艺术”论者说:“从本体来说电视是一种最有效的文化信息传播媒介。这一本性规定电视最主要的功能是社会文化的交流——接受者从电视荧光屏屏幕中建立自我个体与社会群体的认同;而略具艺术性的低度娱乐只是电视的一个附属功能。”[2]
“电视是艺术”论者说:“电视是艺术,而且是很纯的艺术。电视中有艺术,而且还有许多艺术!当然,并非所有电视节目都是艺术节目,如新闻、专题、服务、电教等节目,但也不能不说它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艺术性。”[3]
这两种观点,虽然针锋相对,各执一词,然而它们都有其合理的内核存在;当然,又都较为偏执,过于武断,缺乏科学的分析和客观的判断。
前者说“电视不是艺术”,其着眼点是:电视,是一个物体,是大众传播的媒介,它自身当然称不成“艺术”,这是其合理部分。至于说“略具艺术的低度娱乐,只是电视的附属功能”就不确切了。因为,电视既然是一种传播媒介,它可以传播信息、传播新闻,当然也可以传播高雅的艺术品,从而构成一种事实存在的“电视艺术”。
后者说“电视是艺术”,而且强调是“很纯的艺术”。这一命题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因为电视本身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和载体,它怎么会构成“艺术”呢?但是,又说“电视中有艺术,而且还有多种艺术”,这却是合理的成分,因为在电视的传播中,不仅有电视信息、电视新闻,而且的确有“电视艺术”的客观存在。
那么,为什么对于同一个问题会有如此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呢?关键是争论双方混淆了“电视”和“电视艺术”这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电视”,依据《辞海》的解释是:“电视,传播图像的一种广播、通信方式。它是应用电子技术对静止或活动的景物的影像进行光电转换,然后将电信号传递出去,使远方能即时重现影像。”
“电视艺术”,依据前苏联美学家鲍列夫在《美学》中的说明是:“电视不仅是一种向广大群众传输电视信息的手段,还是能把从审美上加工过的、有关现实世界的印象传到四面八方的一种新的艺术。”
从以上两种概念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知:电视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和载体,主要是指传播的功能;电视艺术则是被电视传播的那种艺术形态。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电视的艺术传播功能,我们试图从以下诸方面给予较为深入的探讨和考察,从而对电视艺术有更为科学的认识和理解。
(一)从电视传播的形态考察
前苏联美学家莫·卡冈在《艺术形态学》一书中指出:“艺术因素从起初混合性综合体中划分出来,并把这一因素转变为以对人的意识产生艺术作用为唯一目的的独立创作方法,其所以需要,正是为了使人能够充分地从事艺术体验,以使他的现实活动能够得到艺术中的‘生活’的补充。而为此艺术曾经需要——而且永远需要——丢掉实用性并创造幻想的生活。”[4]因此,电视节目属于什么形态,就看它是以实用性为构成特征,还是以幻想性为构成特征。李显杰曾据此在《电视形态探析》一文中将电视传播形态分为三大类别。
传达形态——主要指以传递现实生活信息,传播科学性文化知识为内容的电视节目。这类形态的节目往往以最大限度地复制出现实原貌为目标,追求节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系统性。它以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本来面貌为己任,是对现有的、经验的存在记录和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这类节目的思维方法是以“科学—逻辑性”思维为主导,故而多以陈述、讲解为中心。如新闻节目、教育节目、服务节目等均属此种形态。
表现形态——遵照审美的规律,以艺术虚构的方式,创造出“幻想的生活”,从而给予特殊的“生活补充”的电视节目。其意旨不止于对现实事物的艺术性表现,而在于以“独立自足的形象”,重新构筑起一个新的艺术世界。在思维方法上,追求的是“审美—艺术性”。也就是说,依靠艺术的思维,讲究大胆的想象、奇妙的构思。在结构方法上,以构建出鲜活的、有机的艺术整体为其生命力所在。在制作方法上,讲究剧作艺术、表演艺术以及高度的电视艺术技巧的运用,以塑造鲜明的艺术形象为己任。如电视剧艺术、电视艺术片、电视文学等均属此种形态。
混合形态——主要是指既不以“幻想生活”为创造动力,又不以传达客观性、实用性信息为目的,而是介乎两者之间,兼有传达和表现的双重职能。故而,这类节目表面上看能给人展现出一定的现实事物风貌,传达一定的现实信息,而其意旨却又是给人们以思想上的启迪、文化修养上的陶冶和审美情趣上的愉悦作用。这种形态的思维方法,追求的是“逻辑—艺术性”的有机融合,在结构方法上追求视听美感的完善以及电视的审美表现。如体育节目、舞台表演、综艺晚会、电视歌曲大奖赛等均属此种形态。
电视传播所具有的这三种形态,其中的表现形态、混合形态就属于电视艺术的范畴。正是这一形态,决定了电视艺术本身的存在。(https://www.xing528.com)
(二)从电视传播的功能考察
我国电视理论家王维超在《电视与电视艺术辨析》一文中说,“电视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儿,作为一种物质手段,一般说来,它具有三大功能:一是信息传播功能,二是新闻纪实功能,三是艺术表现功能。”[5]
信息传播——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是传播各类信息的重要渠道。所谓信息,是指人类共享的一切知识或社会发展信息趋势,以及客观现实中提炼出的各种文化信息的总和,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素质、民族感情、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以及伦理观、道德观、价值观等。电视可以构成“世界之窗”。
新闻纪实——电视的重要传播功能之一,是将新近或正在发生的事实予以如实的报道。诸如国际新闻、社会新闻、文体新闻等。总之,一切为群众关心的生活热点都可以在电视屏幕上得以如实地反映。
艺术表现——根据电视艺术创作的物质手段、传播媒介、传播方式、传播特征欣赏环境和审美心理等多种因素,从观察体验生活到具体进行审美把握,自始至终运用电视艺术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审美意识进行创作的艺术作品。
电视传播所具有的这三种功能,其中,艺术表现无疑属于电视艺术的范畴,正是这一功能,决定了电视艺术的客观存在。
(三)从电视传播的表现手段考察
美国美学家阿瑟·A.伯杰在《社会中的电视》一书中说,“有一组对立面组成了或者说,它们是所有节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称这种对立面为客观性和感情性。”
客观性——电视节目揭示事物本来的客观现实性质,即我们所生活的客观现实,事物实际发生的那个世界。这类电视节目的重点是客观描述现实,反映现实世界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故而,它们总是针对真实的地点、事件和人物。
感情性——电视节目中包含意识浓重的情感因素,特别是创作者感情和情绪的容纳和爆发。它主要是通过电视节目中流溢的情感去控制观众,激发观众。它多采用虚构的方式,旨在以作品的情去激起观众强烈的感情。
依据电视传播所具有的两种表现手段,其中,感情性属于电视艺术的范畴,正是由于这一表现手段,决定了电视艺术存在的客观现实。
从以上列举的电视传播形态、电视传播功能、电视传播表现手段考察,根据它们之中所具备的“表现形态—艺术表现—感情性”,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电视艺术是客观存在,它绝不如有人所说:“刚刚起步的电视理论,便迫不及待地显示‘电视艺术’这一高贵的胎记,并由此展开一场以证明胎记为中心的轰轰烈烈的电视理论拓荒。”[6]电视艺术本来是一个科学的命题,它也绝不如有人所作的简单判断:“电视是艺术,而且是很纯的艺术。”[7]
当我们寻得“电视是不是艺术”的确切答案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地探讨什么是电视艺术了。
究竟什么是电视艺术?理论界也曾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多方面的理论探讨。有人说:“电视艺术,是一种空间—时间艺术,同时又是一种以造型为主、由技术手段混成的复杂综合艺术。”[8]有人说:“电视艺术,它们的本质属性和本质特征,是运用艺术审美方式把握客观世界,反映现实生活。”[9]有人说:“电视艺术,是以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音与图像为传播形式,以家庭为欣赏单位的多层次、多品种的综合艺术。”[10]
经过对电视艺术的全面科学考察,再参照以上诸家的论述,我们对“电视艺术”这一概念的本质,可以作出如下的理论概括:
电视艺术,是以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画造型为传播方式,运用艺术的审美思维把握和表现客观世界,通过塑造鲜明的屏幕形象,达到以情感人为目的的屏幕艺术形态。
当然,电视艺术,尚属人类艺术殿堂中一枝新绽的艺术奇葩,我们对它应有客观的、实际的、恰如其分的认识。正如前苏联艺术家A.瓦尔塔夫在《电视与艺术》一文中指出的那样,“由于艺术分析的结果,研究者得出结论:认为通过电视进行的艺术创作目前仍处于形成阶段;电视艺术正通过它的创造潜力从复制形式中发展出来;电视完全是‘前辈’艺术形式(文学、戏剧、电影)的继承者;电视的特点是通过上述艺术形式的类似创作过程的比较,今天才显得格外明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