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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犯罪的数额加重构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以上分析,存贷犯罪的加重犯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具体的加重构成要件的内容的不同,一般分为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不仅是刑罚加重,而且是犯罪的加重,是独立于基本犯之外的加重构成,具有独立的罪刑单位。(三)存贷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所谓存贷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而由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存贷犯罪的数额加重构成

三、存贷犯罪的加重构成

所谓加重构成,就是刑法在基本犯罪构成基础上设定了相对独立的加重条件,而刑法对这种加重条件又规定了比基本刑更重的法定刑。根据以上分析,存贷犯罪的加重犯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具体的加重构成要件的内容的不同,一般分为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存贷犯罪的数额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即根据以一定数额作为加重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刑法单独对其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法定刑。就数额加重犯和数额犯的关系来说,数额加重犯不是单纯的量刑加重,而是由法律在基本罪的基础之上设置不同的数额等级,以不同的法定刑相对应,每一级即为一个独立的罪刑单位。首先,数额加重犯以数额基本犯为存在前提。只有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能存在数额犯的加重构成形态。“在事实上,基本犯罪行为与造成加重结果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构成的客观行为不可分离,而且,两种犯罪构成的性质一致属于同一罪名”。[14]其次,数额加重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高,刑法在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规定了加重数额的罪量要素,形成了独立的构成要件,并配置了较高的法定刑,因此它具有不同于基本犯的罪质与罪责。在数额加重犯中,数额也是定罪的“重要因素”而非“决定因素”。相对于独立型的数额加重犯立法来说,选择型数额加重犯的立法方式更加合理。但是,在选择型数额加重犯中“数额”与“其他情节”的定罪作用和地位还是不同的。数额标准是司法者定罪时的首要选择和原则性标准,其他情节因素则作为例外和补充。

(二)存贷犯罪中的情节加重犯(www.xing528.com)

所谓情节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基本犯罪,并且其行为严重程度符合了加重构成要件的情节,而由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情节犯,但与情节犯的不同就在于前者为加重构成要件,后者为基本罪的构成要件。所谓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不仅是刑罚加重,而且是犯罪的加重,是独立于基本犯之外的加重构成,具有独立的罪刑单位。加重情节在刑法分则中经常被表述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从内容上看,加重情节是一个包含主观和客观要素的综合性指标。对于情节加重犯中客观加重情节的认定,一般是由司法人员根据刑法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裁量。我国刑事司法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对常见的加重情节予以明确,并且这些司法解释大多都从客观上来界定加重情节。同时,加重情节还应当包含主观方面的要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同样反映了罪责的程度和罪责的大小。[15]对于我国刑法中存贷犯罪的情节加重犯来说,加重情节是一个综合要件,其中当然包含反映存贷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故意或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因素。又如,综合性情节也会包含犯罪数额,而犯罪数额也包含犯罪所指向的数额。应当指出,我国刑法对加重情节的主观认定还是不够重视的。我们可以将主观因素作为存贷犯罪加重处罚的要件,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加重情节中的主观因素。

(三)存贷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

所谓存贷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而由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构成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加重构成要件,即加重结果。刑法理论上对加重结果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存在争论。在否定说中,有人认为加重结果并非犯罪构成要件而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事由;[16]有人承认加重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但认为是本罪结果之外的他罪结果,如没有发生这一结果,基本行为仍具有可罚性,发生这一结果仅加重刑罚而已。[17]实际上,与情节加重犯一样,结果加重犯应当是相对于基本犯独立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具有独立的罪刑单位,加重结果理当作为加重构成要件而存在。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结果,而不是他罪结果。可以说,结果加重犯也是一种结果犯,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结果犯。[18]

对于存贷犯罪来说,数额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根据刑法明确规定的存贷犯罪的加重构成形态。从性质特点上说,数额加重犯更加具有定量特色,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存贷犯罪中,数额最能够体现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与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结果加重犯中的损失、后果相比,虽然两者都是犯罪构成的定量要件,但数额犯、数额加重犯中的数额更具有明确性,是对犯罪的具体量化,而情节、损失、后果则相对概括和模糊,包括了各种主客观定量要素,是对罪量的综合反映,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犯罪定量的标志性规定。因此,数额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具有各自特殊性,不宜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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