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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入分配:总体状况与变迁解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国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初次分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决定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在农村居民收入中,目前初次分配收入占农村全部国民收入的95%,而在城镇居民收入中,这一比例也达到了77.2%。由此可见,初次分配决定整个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只有通过初次分配制度的完善,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才能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中国收入分配:总体状况与变迁解读

(1)初次分配公平的原理

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都无法脱离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收入就是人们从要素所有者手中取得这些要素所支付的报酬。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宰,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生产要素价格,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而是通过税收杠杆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而“收入分配公平”是指每个劳动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

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初次分配要解决的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与资本的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再分配主要是解决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是面向整个社会层面的宏观调节。而且,初次分配实现公平的作用是基础的、主要的,再分配促进公平是辅助的、补充的。把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推到再分配领域去是行不通的,只有确保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

(2)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国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

初次分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决定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涉及面广得多,涉及的金额也要比再分配大得多。在农村居民收入中,目前初次分配收入占农村全部国民收入的95%,而在城镇居民收入中,这一比例也达到了77.2%。由此可见,初次分配决定整个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一旦初次分配确定了,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分配关系,只能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手段做出微调。

初次分配实现公平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再分配。初次分配实现公平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主动性,不用刻意的去实现;而再分配则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后,再由政府机构来调节,况且再分配是对已经分配好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必然会受到诸多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这样,无论是实施成本还是信息成本,初次分配都低于再分配,根据“边际成本递减规律”,初次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覆盖面要远远大于再分配。

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目前,我国人均GDP仍处于低收入国家水平:2009年我国人均GDP仅为3 678美元,世界排名第100名,与1949年我们在国际上的排名一致,而当时我们的经济总量日本的两倍,现在只不过略占优势。在此情形下,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很严重,再分配即使能从考虑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采取一定措施,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其结果不问可知。只有通过初次分配制度的完善,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才能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3)初次分配公平有利于遏止贫富差距扩大趋势

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推动社会的“共同富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平均主义”。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忽视公平,强调效率的恶果就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阶段,我国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距:三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保障初次分配公平,将使目前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变小。通常来说,低收入者主要靠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以获取劳动报酬,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获取财富的手段,而富裕阶层不仅具有劳动力,往往还具有高水平的管理才能,其可以通过自身拥有的财产获得财产性收入。在当前的初次收入分配的环境下,重资本、轻劳动力,必然使得不同层级之间的收入不断扩大。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使得广大劳动人民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得贫富差距缩小。

(4)初次分配公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收入分配结构影响着人们的收入结构,从而进一步影响消费。近年来,我国过分依赖出口和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而消费驱动所占比例很低。根据几千年的传统消费习惯,人们只有收入提高了,才会有信心将钱拿来进行消费,居民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居民消费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从长期来看,偏低的劳动报酬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从国内需求来看,消费需求严重不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过低,人们手里没有钱,也就没有消费欲望,不敢消费。居民收入占比的下降,使推动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据统计,在拉动经济的三架马车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度中,消费的贡献度从43.6%下降到39.2%。这种变化趋势,影响了内需与外需的合理结构以及内需中消费与投资的合理结构。同时当前众多的实证分析也让我们明白,保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提高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能够极大地提高整体国民的消费水平,对于我们改变原有的依赖于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有较大的改变,可以有效地提振经济发展水平。

从整个社会来看,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最强,但购买能力最低;高收入群体购买能力最强,但其消费倾向最低。当社会的绝大部分物质财富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的时候,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平均消费倾向,从而使得总的消费支出变小,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1984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下降,1984年我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为62.5%,而2009年这一比重仅为41.8%,25年间下降了20.7个百分点。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对比,我国的居民消费支出和居民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是非常低的。据有关资料显示,上海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居民收入在GDP平均占比为63.7%,比我国高出 21.9个百分点,其中美国这一比重为66.0%,德国为63.9%,英国为62.0%。2009年我国最终消费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47.6%,其中居民消费率仅为34.6%,而全球最终消费在GDP的平均占比为79.6%。消费水平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需相对不足。

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可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使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上升。这样居民的购买力就得到了提升,也就是提高了消费力,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消费力的提高,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1]。

(1)初次分配“两个比重”偏低

首先,居民收入在国内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导致“国富民穷”。通过生产形成国民收入之后,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三部门之间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是企业内部的分配,其中,政府通过收取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税金取得政府收入,居民收入是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剩余的企业利润由企业自由支配。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规律,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比例会在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出现变化,根据国际上通常的发展经验,当人均GDP超过1 500美元之后,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的比例应该是逐步缩小,但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在进一步向政府倾斜。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内收入增速较快,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1992-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速连续18年保持在15%以上,平均增速达18.0%,远远高于名义GDP增速,特别是在2001—2009年这一阶段,平均增速更是高达19.9%,这使得这些年财政收入占名义GDP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3.5%,而2009年这一比重上升到了21.0%,上升了7.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企业利润总额也在大幅提升。2002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的逐步显现以及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我国较大规模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速也大幅上升,2002—2009年其平均增速高达25.7%,要比同期名义GDP增速高出15.2个百分点。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9年企业的收入比重从20%上升为23.6%,上升了3.6个百分点。企业利润和政府收入所占比例的不断上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城乡居民参与初次收入分配的空间,最终结果即是:名义工资增长率远远低于名义GDP的增长速度。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在人均GDP达到1 500美元的水平后,经济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动,经济发展往往进入高速增长的“快车道”,GDP中劳动报酬部分的增长将明显提速,工资水平相应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这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必然反映。

据统计,1978—2009年,我国GOP年均增长速度为9.9%。至2009年GDP总量达34.05万亿元,人均GDP达到3 678美元,东部沿海省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了5 000美元。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资水平应当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上涨。但是,多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水平上升幅度一直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分配总量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 645.2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40 506.9亿元,32年间增长了94倍,而年均工资则由 1978年的615元增加到2009年的32 244元,32年间仅增长了52倍。据测算,2002—2009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呈持续下降的趋势,2002年为62.1%,2009年为55.4%,下降了6.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9 852亿元,仅占当年GDP的 11.7%,而大多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50%以上。

其次,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导致“强资本,弱劳动”。收入分配的起点是各部门创造增加值,初次分配首先是增加值在劳动者、资产所有者和政府之间的分配,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折旧、营业盈余四部分构成。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的多少,是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中国能否处理好分配中效率和公平关系、实现初次分配公正必须面对的问题。世界重要经济体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一般浮动在50%~57%,例如美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在19世纪后期就已经占到了50%,到20世纪后期的时候已经上升到74%。而中国由于近些年来资本要素的增长过快,使得劳动所得比例逐年下降,分配率只有11%左右。再加上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管制程度的影响,“强资本、弱劳动”现象不断发生。

劳动报酬比重持续下降,意味着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增长缓慢。因为工资收入是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所以工资与利润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着劳动报酬和资本收入的变化趋势。近年来工资总额逐年下降,中国社会出现了 “利润侵蚀工资”的问题。到2007年底,中国人均GDP已达到2 000美元,但过去11年间中国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例(分配率)却从17.28%下降到了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工资水平的上升幅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随着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逐步下降,资本所得却不断上升,“利润侵蚀工资”现象变得十分严重。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能引起不公正感的方面。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降低,资本侵蚀劳动现象愈发严重,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不仅影响人们提高收入水平,而且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到社会公正,成为当前分配不公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2)高低收入阶层分化严重

在社会结构变动中,阶层的出现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正常的阶层流动,特别是普遍的向上流动趋势,可以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化解社会不公正和突出的矛盾,对社会的进步起着积极作用。一个健康的社会分配结构应该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而中国现在仍处于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分配结构,低收入者比重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较低,不同收入群体分布呈现“底部大,上头小”的状况,据相关统计,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合计只占总人数的28.62%,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群体合计占总人数的64.15%。

我国高低收入阶层分化现象严重不合理,2000—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中20%最高收入户与20%最低收入户相比,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从2.8倍扩大到4.1倍;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而最低的10%的家庭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而且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11年的胡润百富榜中也显示出了中国阶层分化的严重程度,中国拥有10亿元人民币的有4 000多人,其中200多位富豪个人资产达到100亿元。这些富裕阶层的人员比例很小,可是他们却占据了大部分社会财富

高低收入阶层的分化严重,使得初次分配公正性受到了严重威胁。首先,富裕阶层的财富积累中很多是通过不合理的、非法的手段攫取的。统计显示,电力电信石油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垄断行业,职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另外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更大,人民财富大量流失到少数人手中,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

其次,处于少数比例的富裕阶层掌握了社会财富的大部分,由此造成对初次分配机会平等规则的扭曲,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破坏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初次分配中弱势群体失去了平等竞争起点和环境。由于富裕阶层具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可以很轻易地对政策的制定,甚至舆论的宣传都施加很大的影响力。这些群体在政府内部往往都有代言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会对理顺分配关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持反对或阻挠的态度,以至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分配政策难以形成共识。

第三,富裕阶层是既得利益的收益群体,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会组成有利于本阶层发展的新等级制,使得许多处在弱势状态的社会成员由此失去了向上一级阶层流动的可能。这不仅意味着有一些群体将生活在社会底层,而且意味着他们知道自己能力的欠缺而生活在底层是命该如此。一部分富裕阶层通过有利的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容易影响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以使公共政策向着有利于于本阶层利益的方向发展,即以公共政策的制定为借口,来保护甚至是扩张自己特有的阶层利益。

(3)最低工资标准偏低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获得相应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获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最低工资,从而满足劳动者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目前世界上已有80%的国家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且多数国家的最低工资都有硬性的标准,即为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欧洲很多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之间的比例甚至已经超过60%。

图2.1 中国与世界工资状况对比

资料来源:刘植荣,《世界工资研究报告

衡量最低工资的指标有三个:第一个是最低工资与人均GDP的比率,它体现劳动力的价值;第二个是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率,它体现分配公平情况;第三个是最低工资的增长率,它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注情况。我 国最低工资占人均GDP的比例仅有25%,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与此同时,我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仅为2倍;我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仅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更是高达3000%,世界平均仅为70%(图2.1)。

中国最低工资近年来有了较快增长,但是总体依然偏低,这主要是由于很多地方政府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不足,不从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出发点,而是过多地考虑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还未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故意维持劳动者较低的工资水平,以此提升招商引资规模和数量,使得最低工资制度丧失了约束企业的作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图2.2所示,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占GDP的比率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的分配状况已经出现不公正,分配格局不合理。

图2.2 各国最低月工资的对比

资料来源:刘植荣,《世界工资研究报告》

(1)行政权力资本化导致寻租腐败现象严重

初次分配中的权力资本化是指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初次分配,致使权力因素成为要素收入分配、要素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的决定性因素,进而导致收入分配的结果不公平,并最终决定和影响着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变迁。在权力资本化过程中,政府的权力是第一位的,在要素分配、要素配置以及收入分配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并可以支配和决定一切生产要素,甚至有可能膨胀到无需约束的地步。政府权力直接进入初次分配领域,会随意剥夺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平等自由的权利,甚至代替市场发挥其对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作用。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由于惯性思维政府依然习惯于直接控制经济,直接干预初次分配,政府出于本能会以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发展为立脚点或出发点,追求小群体利益,从而导致政府部门行为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甚至异化为“权钱结合”的利益群体。如今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由于公共权力基本垄断在政府手中,行政行为缺乏有力的约束和监督,大大增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使各种非法收入得以滋生。

(2)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屡禁不止

灰色收入被定义为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工资、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的职位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工资外收入“即灰色、黑色收入”。经济学家王小鲁对灰色收入有着专门的研究,他把各种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不愿公开的隐形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十分模糊,国家对它的管理调节存在着极大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又使灰色收入缺乏约束力。王小鲁通过测算指出,中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而20%的高收入家庭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考虑进去这些灰色收入,按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分组,2008年城市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达到65倍。

因为收入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无法准确量化,这就使得灰色收入有了生存的土壤。灰色收入具有隐蔽性,因此它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第一是权利腐败。这主要存在于我国公务员群体中,他们本身具有较大的公共权力,再加上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个人的趋利性,寻租、腐败现象频发,其中送红包、吃回扣已经成为权钱交易的潜规则。其次是部门的自主经济行为,许多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人力等优势获得大量额外收入,形成了部门的小金库。这其中包含着大量的不合理、不合法收入。

灰色收入通常和寻租腐败结合,造成了要素配置扭曲和生产的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的经济发展,进一步拉大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差距。灰色收入广泛存在于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中,如产生的腐败、寻租的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靠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来聚敛财富等行为,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法律空白,由此造成初次分配不公,扰乱了初次分配的秩序。

(3)劳资关系不平衡导致“同工同酬”难以实现

我国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劳动市场发育不完全及其相关制度完善的滞后,再加上工会等社会组织也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有效的资本与劳动的平衡机制,在劳动总供给长期大于总需求的背景下,资本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职工在工资待遇上完全缺乏话语权,只能是企业收入分配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同工不同酬”现象一直存在着。

首先,职工间存在着身份和收入的“双重鸿沟”。对人群身份上的划分是中国企事业单位特有的现象,例如,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的不同,把职工分为正式工与临时工、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正式工和非正式工的待遇相差巨大,特别, 是在一些事业单位,同一岗位的正式工比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补贴收入几乎高一倍,形成了国有企业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新双轨制”。另外,根据户口所在地的不同,还形成了城镇工和农民工两个群体。虽然他们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对劳动的贡献基本相当,但是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却有着天壤之别。城镇工比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明显高出很多,并且城镇工还享受着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性服务。

其次,身份地位的差别导致农民子女在就业和工资待遇上远远落后。家庭背景已成为就业过程中一道不断升高的“隐形门槛”。大学生就业中的“潜规则”已经非常普遍,农村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网络导致他们找工作更加困难,甚至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也带有明显的户籍歧视,这些门槛让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导致了就业机会的不均等,最终势必会影响到初次分配的公正性。据“麦可思”项目组对中国2009届大学毕业生的求职与工作能力的调查显示,家庭成分明显影响着其高等教育结果。其中,农民与农民工子女入学时成绩要领先于管理阶层子女,但其找工作则要付出更多的艰辛;从学生毕业后半年的就业状况来看,有35%的农民与农民工子女毕业生未能找到理想工作,这个比例要远远高出管理阶层子女15%的未就业率。在工资待遇上农民子女也处于明显的弱势,2008,2009两届毕业生中的农民与农民工子女毕业半年后平均月薪在各阶层中分别排在倒数第一、第二位。目前的就业过程中,“背景”、“关系”、“人脉”成为了决定性、排他性的因素,“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农二代”不断被人们提及,而这种现象的背后,实质是就业竞争机会的不均等[2]。

由于长久以来工业化的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一直执行的都是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先东部后西部的路子,再加上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指引,我国中西部等偏远地区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一直处在不利地位,造成了城乡、地区居民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额和社会福利待遇上都存在着过大的差距,再加上近些年来垄断等行为的存在,行业差距也成为了收入悬殊的又一显著表现。

首先,城乡壁垒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据相关经验,发达国家的城乡收入差距在一般都维持在1.5倍左右,发展中国家会略高一些,一般维持在2倍左右,该倍数为基本平衡的程度,超过3倍以上则表示收入差距过大,结构失衡。我国的城乡收入比从2002年以后就上升到了3倍以上,我国的城乡结构已经偏向失衡。虽然政府近些年来积极致力于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可是由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因素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到2010年城乡收入比依然在3.23的高比位,城乡过大的收入差距依然存在。如再考虑城市居民在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城乡居民收入比会更高。

其次,地区不平衡发展政策致使地区收入差距依然偏大。改革开放后,为了实现“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目标,政府采取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策略,再加上东部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间,中国的地区差异逐步拉开,而且这种不平衡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扩大。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的GDP总值为17165.98亿元,但是甘肃省的GDP总值只有4120.75亿元,GDP差距已经扩大到4.2倍;区域间收入差距带来了劳动报酬结构区域间的失衡,2010年,上海市居民收入总额达到2611.2亿元,但甘肃全省的居民收入总额只有568.9亿元,差距达到了5.6倍之多。

第三,由垄断行为导致的行业差距不断扩大,引起了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极大不满。中国行业收入差距中有一部分是由于行业差别所造成的合理收入差距,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与其他行业间的收入差距,都是由这一行业的技术特点所决定的,属于合理的行业差距。但是中国行业收入差距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垄断所造成,这些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了过多的利润,而且也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本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属于不合理收入差距。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计算,1999年与1990年相比,房地产和金融保险业的收入增幅高达385%和353%;商业餐饮和采掘业增幅仅为94%和108%,其他各行业增幅在200%和300%之间,就算考虑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的因素,行业之间实际工资差距的扩大速度也是惊人的。这些特征表明,行业工资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行业的垄断程度,而不再取决于行业的劳动强度及危险程度。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差距除了工资收入,还有垄断行业的高福利。垄断企业各种五花八门的奖金以及公积金、各种福利性补助等也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电力部门最近出现的“天价抄表工”就是垄断行业高福利的典型代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将在后文详细展开叙述[3]。

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均较快。198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748.92元和739.08元,到2000年增长为6295.91元和6279.98元,至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增长为23 979.2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为21 809.78元。在1985年到2011年的17年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约28.5倍,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约13.9%(见表2.1和图2.3)。

表2.1 城镇居民总体收入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图2.3 城镇居民总体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表2.2 2010年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实际增长率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

另外根据全国6.6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21 033元,比上年增长11.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19 109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

从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看,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排在前十位的分别是天津、辽宁、山东、湖北、安徽、内蒙古、海南、山西、西藏、四川;列于后十位的分别是陕西、浙江、贵州、湖南、黑龙江、吉林、北京、甘肃、宁夏、青海(见表2.2)。

表2.3 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构成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图2.4 1985—2011年城镇居民收入来源构成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按照《中国统计年鉴》中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分项,城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可以分为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比重在缓慢下降,而此收入是城镇居民总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1985年此项比重为89.34%,到1990年下降为75.82%,到2011年该比率又下降为64.27%(见表2.3和图2.4)。工薪收入发展变化主要受其主体即工资及补贴收入的影响,而工资及补贴收入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间货币工资差别和同行业(单位)内收入等级的差别,城镇就业中行业收入差距或同行业(单位)内部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已经对总体收入差距起到促进的作用。

经营净收入比重在增加,年均增长比例高达23.0%。比重由1981年的1.36%上升为2011年的9.2%。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日益完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活动在增多,这也表明适应市场经济的部分城镇居民获益增加。但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变化不大,从1985的0.5%增加到1990年的1%,又由1990的1%变化为2011年的2.7%。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变化缓慢,但增加额倾向于向城镇居民中少数人转移,加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增加较快,由1985年的8.8%增加到2011年的23.8%。同时在四项分项收入中一直仅次于工薪收入,大于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总和。可以说转移性收入是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再分配,政府具有极强的可控性。因此,分析转移性收入尤其是政府主导的转移性收入对当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也是对政府各项转移性政策的实践检验,便于各级政府及时地改进该领域的再分配政策。

(1)城镇居民基尼系数

我国的城镇居民基尼系数总体呈缓慢增长趋势。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16,到1990年居民基尼系数增加到0.23,在1994年变为0.3,随后的两年基尼系数略有下降,从1997年开始至2009年,基尼系数缓慢增加,到2009年,基尼系数达到0.34。2010年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仍处在0.3~0.4的相对合理区间且稍有下降。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分别比2009年和2008年下降0.005和0.008(见表2.4)。

(2)高低收入组间收入差距

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高到低排序,将全部调查户分为七组,计算各组人均可支配收入(见表2.5)。

表2.4 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

表2.5 不同收入组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从以上数据计算结果显示,从1990年到2008年各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 收入在不断提高,但同时最低与最高收入比也在不断扩大。尽管在2006年和2007年两个年度收入比有所降低,但是2008年收入比又恢复到2005年的最高值9.2;总体上收入比是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尽管2005年与2008年两个收入组的收入比相同,但是2005年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相差25 639元,而2008年两组相差38 860元,显而易见,高低收入组差距的绝对值是在扩大的。另外还可以看到,高低收入组的增长速度是不平衡的,2008年最高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8.6%,而最低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2.9%,比前者低5.7个百分点,收入增长速度的明显差异使高低收入组之间差距不断加大。城镇居民家庭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呈现出一种累进的趋势。我国城镇居民除了这可见到的可支配收入之外,还有各种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高收入群体还享有绝对额较高和增长较快的福利(包括单位福利和社会福利)。因此,如果考虑福利因素,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2009年10月至12月全国总工会职工收入分配专题调研组就全国十个城市开展的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调研,结果显示低收入职工收入偏低,比例过大,月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职工占被调查职工的73.3%,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等地,这种现象尤为显著,比例分别高达93.2%和90.8%,绝大多数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相去甚远。另外,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发展,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逐步萎缩,工资性收入甚至下降或丧失;而高收入群体不仅具有稳定的高工资性收入,而且工资外的收入和资本收入在其收入占比中越来越重,收入来源渠道多、增速快。因此城镇居民呈现出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现象。城市贫困问题急剧增加,目前已成为城镇收入分配领域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数据来看,从2010年开始高低收入组间的收入差距略有缩小,但是收入差距依然明显。2010年高收入户(最高20%)人均可支配收入41 158元,低收入户(最低20%)人均可支配收入7605元,收入比为5.4:1比上年的5.6:1略有缩小。其中,最高收入户(最高10%)人均可支配收入5 948元,收入比为8.6:1,比上年8.9:1略有缩小。2010年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9.8%,而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3.2%,增速比前者高出3.4个百分点,从而使得高、低收入组之间差距略有缩小。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只有31761.63 元,占可支配收入的 61.8%,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性支出 5471.84 元,而困难户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 4715.33 元。这意味着,几乎最低收入户,特别是困难户的所有可支配收入均用于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以维持基本生活,而高收入户则有余力拿出部分收入用于投资以获得更大的收益。2011年与2010年相比,最高与最低收入组之比均为8.6:1,收入差距仍较为严重。

(3)省(区、市)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各省(区、市)间收入差距依然明显。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收入最高与最低省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 650元,收入之比为2.41:1,与上年基本持平。近年来各省(区、市)间收入差距情况见表2.6。

收入高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收入低的省份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前8个省(区、市)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广东、江苏、福建、山东。收入最低的后6位大部分集中在西部地区,分别是西藏、贵州、黑龙江、青海、新疆、甘肃。

表2.6 省(区、市)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

从统计数据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每年人均总收入和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和人均纯收入仅为151.79元和133.57元,到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增长为9833.14元,人均纯收入增长为6977.29元。从1978年到2011年的30多年中,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约13.2%。33年来, 农村居民收入在波动中持续增长, 总体看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84年农村居民收入超常规增长。农村普遍实行以推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居民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这期间农村居民纯收入由人均134元增加到355元,增长1.7倍,年均增长16.5%。

第二阶段, 1985—1990年农村居民收入在波动中缓慢增长。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出现徘徊,主要农产品产量下降,农业生产资料等工业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矛盾突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产生剧烈波动。这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增长3.0%,其中1988年增长6.4%, 1989年出现负增长,增速为-1.6%。

第三阶段, 1991—1996年农村居民收入反弹回升。乡镇企业从3年治理整顿中显露生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快速发展;国家连续两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矛盾缓解,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回升。这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增5%,除1991年和1993年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只增长2%和3.2%以外,其余几年均超过5%,1996年增幅达到9%。

第四阶段, 1997—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下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三农”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农民增收进入最困难时期,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下降。这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增长3.7%,其中,1997年增长4.6%,1998年增长4.3%,1999年增长3.8%,2000年增长2.1%。

第五阶段,2001—2011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回升。农村居民增收仍处于最困难时期,进入21世纪农村居民增收又面临了许多新困难。在困难情况下,由于中央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农村居民增收的重大政策,收入增速回升。从表2.7、图2.5中,我们也能明显的看到农村居民总收入和纯收入的快速增加。

表2.7 农村居民总体收入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图2.5 1978—2011年农村居民总体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农村居民纯收入按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有以下特点:一是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1990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为 82.3%,2000年下降为71.5%,下降10.8个百分点。到2011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降为60.4%。二是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持续提高, 已成为农村居民增收的重要来源。1990年, 工资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 14.0%,2011年提高到30.1%, 提高16.1个百分点,年均提高 1.5个百分点; 三是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1990年, 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3.6%,,2011年提高到9.4%, 提高近6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

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3 255元提高到2010年的5 919元,增加2 664元,增长81.8%,年均增长12.7%;扣除价格因素后,年实际增长8.9%。比“十五”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速度高3.6个百分点。“十一五”时期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特点有:

工资性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对收入增加的贡献率最大。2010年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人均2 431元,比2005年增加1 257元,增长1.1倍,年均增长15.7%,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间快4.8个百分点。对收入增加的贡献率为47.2%。家庭经营纯收入平稳较快增长,是农村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基础。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2 833元,比2005年增加988元,增长53.6%,年均增长9.0%,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间高3.7个百分点。对收入增加的贡献率为37.1%。转移性收入特别是政策性转移收入快速增长,有效促进了农村居民增收。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453元,比2005年增加305元,增长2.1倍,年均增长25.2%,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间高11.8个百分点。对收入增加的贡献率为11.5%。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202元,比2005年增加114元,增长1.3倍,年均增长18.0%,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间高3.5个百分点(见表2.8和图2.6)。

(1)农村居民基尼系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呈持续扩大趋势, 但近年的扩大速度有所减缓。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21,到1990年居民基尼系数增加到0.31,在1995年变为0.34,随后的两年基尼系数略有下降,从1997年开始至2009年,基尼系数缓慢增加,到2009年,基尼系数达到0.39。2010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仍处在0.3~0.4的相对合理区间且稍有下降。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8,分别比2009年下降0.01。1980—1990年10年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提高6.9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69个百分点;1990—2000年10年提高4.4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44个百分点,扩大速度比前10年下降0.25个百分点;2000—2010年提高2.2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22个百分点, 扩大速度比20世纪后10年下降0.22个百分点(见表2.9)。

表2.8 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构成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图2.6 1990—2011年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构成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表2.9 我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

(2)高低收入组间收入差距

按照农户人均收入水平进行5等分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近10年不同收入组农户收入持续增长,但低收入组农户增速相对较慢。2005年低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1067 元,比1990年增加772元,年均增加51元,年均名义增长8.9%(未扣除价格上涨因素,下同);中低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2018元,比1990年增加1554元,年均增加104元,年均名义增长10.3%;中等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2851元,比1990年增加2243元,年均增加150元,年均名义增长10.9%;中高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4003元,比1990年增加3197元,年均增加213元,年均名义增长11.3%;高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7747元,比1990年增加6368元,年均增加425元。年均名义增长12.2%。与高收入组相比,低收入组农户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低3.3个百分点,年均增加额相差373元。

由于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增加的收入较少,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持续下降,高低收入组农户收入差距持续扩大。1990年,低收入组农户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为 9.6%,2005年下降为7.2%,下降了2.4个百分点;1990年高收入组农户收入所占份额35.4%;2005年提高到39.8%,提高了4.4个百分点。从收入水平差距看, 2005年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7.3∶1(以低收入组为 1),比 1990年扩大了2.6倍;中等偏上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3.8:1,比 1990年扩大了1倍;中等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2.7:1,比1990年扩大了0.6倍;中低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1.9:1,比1990年扩大了0.3倍。

中国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到2011年,低收入户平均每人总现金收入仅为2000.51,而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 8.4倍,为16 783.06元。从收入结构上看,农村居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也主要来自于这两方面。同时看到,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 5.0%,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占其人均纯收入的2.3%,从绝对数量上,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 15.9倍,这也反映了农村居民内部收入结构的巨大差异,这一差异凸显出农村居民“富者更富”的趋势。

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上看,2011年高收入户在各方面的现金消费支出都超出低收入户 3倍以上,而在改善生活质量方面更加明显,尤其在交通通信方面的现金消费是低收入户的 5.15倍。从地域上看,东、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以东部地区人均纯收入为最高,2011年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及东部地区的一半,特别是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远远高于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这与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引进外资、发展了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从具体省份上看,除了港澳台地区外,全国 31 个省份,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市,达到13 977.96 元,是最低省份甘肃省 3424.65元的4倍。虽然这一数字比1990年有所缩小,但绝对数值上的差距不容小觑(见表2.10)。

表2.10 不同收入组之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由于历史等原因,在改革开放之初,城乡居民收入就存在较大差距。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仅为133.6元,城乡收入的差距系数为2.57:1,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高出城镇居民10.2个百分点。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城镇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均有了大幅提高,但程度不同。

图2.7 1978-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图2.7直观地反映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间在绝对数值上的差异。虽二者均呈现递增的趋势,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30 多年来,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增加到2011年的21 810元,提高了约63倍;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也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11年的6977元,提高了约52倍。总的来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幅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扣除价格因素,2002—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9.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1%。从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看,1978年两者差距不足210元,到了2011年,二者的差距扩大到了14 833元。从相对收入差距看,城乡居民收入比呈现出明显的波动性,相对收入差距在“缩小—扩大—再缩小—又扩大—略微缩小”中上升。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983年降到最低点1.82,2002年城乡居民的相对收入差距首次超过3倍,达到3.11,2009年达最大值3.33,随后两年收入差距略有缩小,2011年城乡收入比降为3.13,但这与老百姓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心理预期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此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向的优惠政策,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享有更多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等隐性补贴,如果将这些隐性收入考虑在内,则城镇居民的收入可能是农村居民的5~6倍(见表2.11)。

表2.11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

从国际比较看,早在2005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国家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仅有3个国家超过了2,其中就包括我国。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般经验,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 GDP超过1000美元时,城乡居民收入比大约为1.7,并逐步下降。 而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2011年达到人均5432美元),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保障重工业的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农业补贴工业”的计划经济时代,到1970年代中后期,农村问题已经非常严重。1978年底开始的农村改革一度缩小了我国的城乡差距,然而,我国城乡经济不平衡发展并没有就此扭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压抑的农村生产力释放出来,但这种原始的驱动力难以维持持续快速的发展。在农村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之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发展随之加快。19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经济改革的重心再一次转向城市,在一轮又一轮的投资热潮中,农村投资所占比例不断下降,农村基础设施不断老化。农村金融机构成为转移农村资金的工具,城市偏向使农业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农村经济不能与城市经济同步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在农村为城市提供积累的同时,公共投资也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支持城市的发展,忽视了广袤的农村。

1992—2001年,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中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的比重在低位徘徊。公共投资在农村教育、医疗等农村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与投资于城市的同类资金存在较大悬殊。在就业方面,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局面仍然得以维持,一些城市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就业,直接动用行政手段限制农民进入城市较好的行业和工种,农民工在城市里还受到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歧视性待遇。城乡不平衡的政策和体制高筑城乡交流壁垒,加剧了城乡鸿沟。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成文、不成文的对农村人口的就业歧视政策等,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筑起了难以逾越的壁垒,阻断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在资源、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将农村人口排斥在现代文明之外。

根据表2.12中的数据可知,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比从1978年的2.68倍到2011年的3.46倍,收入差距基本呈现“W”型,虽然中间阶段有小幅度波动,但是大体是呈上升趋势的,尤其是1997年以后收入差距基本是不断扩大的趋势。

表2.12 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及恩格尔系数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www.xing528.com)

此外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变化也体现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城乡差异。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是描述一个国家或社会贫困程度的标准。一个国家平均家庭恩格尔系数大于60%为贫 穷;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属于相对富裕;20%~30%为富裕;20%以下为极其富裕。按此划分标准,20世纪90年代,恩格尔系数在20%以下的只有美国,达到16%;欧洲、日本、加拿大,一般在20%~30%,是富裕状态。东欧国家,一般在30%~40%,相对富裕,剩下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分布在小康。其次是看消费结构差距。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从57.5%下降至36.5%,从67.7%下降至41.0%,降幅分别为21%,26.7%,但是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还是小于农村居民。这些都说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生活水平均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同时又将更大比例的收入花费在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生存方面,这样的情况必将导致文化教育等其他方面的投入较少,而文化又直接关系到个人和群体的发展,容易进入恶性循环。此外,我国农村居民人数居多,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决定了农村市场的需求不足,从而将影响全国市场[4]。

从图2.8可以看出,1978—2011年,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图2.8 1978—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消费之比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第一阶段(1978—1985年) :农村居民消费稳步上升,城乡居民消费差距逐渐下降。经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几十年以农业补贴工业为典型特点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已经非常大。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138元,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405元,大约是农村的3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改革在“无农不稳”的压力下从农村开始,这种被动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民积极性大大提高,到1980年代中期,粮食生产大幅增产,农民收入也随之上升。到1985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2倍左右。

第二阶段(1986—1995年) :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迅速上升。改革初期的农村改革,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释放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这种示范效应对城市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980年以后,改革的重点重新转移到城市,以市场化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为核心的城市改革拉开大幕。在消费品极度短缺的时代,强大的市场需求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逐步向市场化经济体制迈进的过程中,这种原始的需求方拉动的经济使得工业迅速发展,工业产值大幅上升,农村又被甩在后面。这10年,是农业经济基本维持原状、工业经济大放异彩的时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民不能分享工业发展带来的好处,在城镇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的同时,农民收入并没有明显改善。这种二元经济体制的畸形安排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被捆绑在农村,不能分享工业化的成果;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被迅速拉大,从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也迅速扩大,从1985年的2倍左右扩大到 1995年的4倍左右,整整翻了一番。

第三阶段(1996—2011年) :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维持高位振荡。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将近二十年的发展之后,农村和城市开始新一轮的糅合之路。城市职工的基本就业问题已经解决,农民开始走出农村,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到1990年代中期,农村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扭曲导致资源错配,使得各种工农业产品都供不应求,是典型的需求方决定模式。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都是一种粗放型发展方式,是一种原始力量的释放。而到1990年代中期,形势发生了改变,渐进型的改革模式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这使得我国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改革等,每一项改革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随后的十来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变化较大,出现了区域差异拉大等新特点。而从全国整体来看,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维持高位振荡。

中国目前的农村居民消费不足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问题。由于中国在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中的制度变迁,带有比较明显的城市偏向,进而使得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由于农村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以及农业保险制度等的不健全,进而增加了农村居民生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就必须从深层次原因着手考虑,建立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种保障制度,尽最大努力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如果只是依靠短期的政策调整,进而刺激农村居民短期收入的增加,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消费不足的问题[5]。

消费结构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对各类消费品和劳务消费的数量比例和相互关系。在消费行为过程中,各类消费资料的数量关系及相互之间配合、替代比例关系; 在需求和供给中形成的各类消费资料在消费支出总额中的比例及相互关系; 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内部以及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数量比例的总和。

表2.13 中国城镇居民各类消费支出的比重变化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表2.14 中国农村居民各类消费支出的比重变化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结合表2.13和表2.14,对1990—2011年期间我国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衣着消费、居住消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医疗保健消费、交通和通信消费、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消费、杂项商品与服务消费八类生活性消费支出变动展开分析。

(1)食品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呈整体下降趋势,分别由1990年的54.25%,58.8%下降至2010年的35.67%,41.09%。恩格尔系数的持续下降,反映了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及质量的不断提高。1995年、2007前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出现了波动性变化,究其原因:一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消费者对食品选择的自主性加大,增加了食品“量”的消费; 二是随着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开始注重食品“质”的消费。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有明显差距:一是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整体上高于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反映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现实;二是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较农村居民的下降迅速。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1996年降至50%以下,居民生活进入小康阶段; 2000年降至40%以下,进入相对富裕阶段。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2000年才降至50%以下。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生活仍处于小康阶段。

(2)衣着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衣着消费支出比重呈 “先降后缓慢上升”趋势,分别由1990年的13.36%,7.77%降至2004年的9.56%,5.5%,再缓慢上升至2010年的10.72%,6.03%。2004年前,城镇居民衣着消费注重其实用性,处于“量”的扩张阶段。近年来,随着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更注重衣着的款式、质地和品牌等较高层次的需求,居民衣着消费支出比重呈上升趋势。相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城镇居民更注重衣着的新潮化、品牌化、高档化、时装化和个性化,城镇居民衣着消费支出有加速增长态势。

(3)居住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居住消费支出比重呈“先升后趋稳”的态势,由 1990年的4.76% 上升至 2000年的 11.31%,后基本稳定在10%左右。住房制度改革前,我国城镇居民居住的多是公有住房,其支出比重较小,之后,随着城镇住宅商品化改革,其支出比重逐年上升。农村居民居住消费支出比重呈“先降—缓慢上升—下降—快速上升”的态势,由1990年的17.34%降至1996年的13.93%,后缓慢上升至2002年的16.36%,又下降至2005年的14.49%,再快速上升至2010年的19.06% 。近年来,农村居民居住消费支出增长迅速,一方面反映了为了改善家庭居住环境,农村居民用于修建、装修生活用房的费用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受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农民修建、维修房屋的材料成本的不断上升。

(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比重总体呈“波动缓慢下降—缓慢上升”的态势,由1990年的8.48%,5.29%下降至2004年的5.67%,4.08%,再上升至2010年的6.74%,5.34%。城乡居民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比重下降,一是由于家庭设备用品多属耐用消费品,产品使用周期较长。二是由于技术及竞争等原因,家庭设备用品价格的整体下降。近年来,城乡居民家庭设备用品消费支出比重的上升,则表明居民对家庭设备用品时代性和品位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加之城镇基础设施优于农村,因而城镇居民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比重高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家庭设备用品支出主要以更新换代为主,中低档的家庭消费品对城镇居民而言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农村居民由于受生活服务设施和收入水平制约,家庭设备用品支出主要集中在日常用品及中低档耐用消费品上。

(5)医疗保健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比重呈“先升后缓慢下降”的趋势,由1990年的2.01% 上升至2005年的7.56%,再缓慢下降至2010年的6.47%。2005年以前,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持续上升,一是反映出医疗消费作为生活必需品的刚性需求明显。二是由于医疗改革及城市医疗服务市场和药品市场价格偏高所致。近年来,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比重的下降,则说明了多数城镇居民对健康的认识仍停留在疾病治疗上,非医疗性健康服务消费支出较低。1990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由1990年的3.25%上升至2010年的7.44%。2000年以前,由于城乡医疗保障政策差别,农村居民需自费医疗,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比重高于城镇。近年来,由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消费明显上升,且有加速增长趋势。

(6)交通、通信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交通、通信消费支出比重呈迅速上升趋势,是各类消费项目中增长最快的消费项目,由1990年的3.17%,1.44%上升至 2010年的 14.73%,10.52%。近年来,在科技进步、生活节奏加快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交通、通信已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城乡居民用于交通工具的支出、移动通信费用的支出和上网费用支出的增长是交通和通信消费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城乡居民交通通信消费需求前景广阔。受基础设施、历史因素和消费者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城乡居民交通、通信消费差异显著。

(7)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消费

1990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消费支出比重呈“先升后降再趋稳”的态势,由1990年的8.78%,5.37%上升至2003年的14.35%,12.13%,再下降至2008年的12.08%,8.59%并趋于稳定。2003年以前,我国城乡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比重的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受教育体制改革的影响,居民教育支出逐步增加的结果; 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出城乡居民对文化素质提高、科技水平进步和生活质量改进的充分重视。城镇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比重及上升速度高于农村居民,且差距有扩大趋势。说明在满足教育投入的基础上,城镇居民已经开始追求文化品位的提高和文化生活质量的改善,更重视丰富业余生活。另外,城镇地区教育文化娱乐相配套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与多样,而在农村地区则相对匾乏,因此农村居民的日常文化生活相对单调。

从基本消费支出结构看,我国城乡居民基本消费水平和基本消费支出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主要集中在食品、衣着及居住三类,合计占基本消费支出的76.58%;而农村居民基本消费支出主要集中在食品及居住两类,合计占基本消费支出的64.01%。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比重分别为41.04%,67.32%,说明城镇居民用于生存型消费支出的比例为41.04%,发展型、享受型消费支出比例为58.96%;农村居民用于生存型消费支出的比例为67.32%,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支出比例仅为32.68%。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明显滞后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消费层次差距较大。

我国城乡不同收入组居民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尤其是城镇居民。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是5529.24元,而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实际消费支出为5471.84元,说明至少10%的城镇居民还没有完全满足基本生活消费的需要;同期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实际消费支出却高达31761.63元,为最低收入户的5.8倍。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是2949.81元,而最低收入户人均实际消费支出为2535.35 元,说明至少20%的农村居民还没有完全满足基本生活消费的需要;同期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实际消费支出为8190.38元,为最低收入户的3.2倍[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行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逐年增加。改革开放之初,大部分行业的平均工资都是在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上下小幅波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之间收入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在迅速扩大。近年来,由行业带来的收入差距在我国表现得越来越明显。据统计,新兴行业和垄断行业如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运输、邮电、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的职工不仅工资高、增长快,且享有优厚的住房、医疗福利待遇。而传统行业如建筑、农、林、牧、渔业的职工收入低、增长慢。总体上来讲,各行业职工的收入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各行业增长速度差异明显,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1985年,最高收入行业的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的1.81倍,1998年扩大到2.35倍,2002年进一步扩大到2.99倍,到2010年已扩大到4.2倍。从工资收入差额的绝对数来看,其差距更加显著。1985年行业最高平均工资与最低相差629元,1998年相差6105元,2002年差额为12 737元,2010年相差53 429元,绝对差额不断扩大,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收入差距两极分化明显(见表2.15)。

到2011年,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中国收入水平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信息传输、科学研究,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81 109元、70 918元、64 252元;收入最低的三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9 469元、27 486元、28 868元。根据计算,收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年均工资相对差距达4.17:1,绝对差距是61 640元,二者之间的绝对差距是201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47倍。可见,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这种行业工资差距扩大的趋势在国际上都很少见。由表2.16可以看出,近些年来,居于高收入水平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地质勘探也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而处于低收入水平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

(1)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表2.16 我国行业平均工资比较 单位:元

注:金:金融业;信: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电: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房地产业;地: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建:建筑业;采:采掘业;商: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农:农、林、牧、渔业;餐:餐饮业;公: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远远高于非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已成为人们公认的事实。这也是人们认为的行业间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矛头所在。通过对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排序可以看出,多数垄断行业位列于高收入水平的行业之中。如表2.16中所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1999—2002年连续四年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排在第三名,其收入是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约1.3倍;金融、电信、烟草和航空的收入比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还要高,如果再加上福利待遇的差别,收入差距实际上还要更大。而且从表2.16中的数据里也可大致地观察出,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比其他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增长得要快。

(2)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近年来,一些传统行业生产力开始下降,而同时也有一批新兴行业,因其能够适应新时代的特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迅速成长起来,如金融商贸业的股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旅游业、中介服务机构等。这些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也与那些传统工业的职工收入迅速拉开了距离。例如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从 2003年开始,至2011年都一直稳居行业职工排名的第三名,该行业平均工资保持在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工资的约1.4倍。

(3)知识密集型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由表2.16中的数据同时也可看出,一些科技含量高的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排名也在不断地靠前。例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行业逐步取代了高劳动强度的行业,通常行业拥有的劳动力素质较高,其职工的收入也趋于更高的水平。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例,其排名在近10年以来不断靠前,在2003 —2006年居于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第一位,在2007—2011年该行业排名虽有所下降,但排在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前三名。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见,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垄断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知识密集型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之间。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同一个劳动者仅仅是因为所处行业不同,而导致了其收入有所不同,那么这就导致了行业间收入不平等。在学术界,行业间收入不平等指的也就是这种行业间收入差距,它并不包括人们通常认为的诸如受教育水平差异等行业之外的因素导致的收入不同。

我国行业间收入变动状况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如图2.9所示:

图2.9 1978—2011年中国各行业平均工资极值比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以1992年划分,在此之前15年期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实行统一的薪金发放制度,各行业之间即使存在收入差距,表现也不明显;而从1992年开始,直至2011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引入,使得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逐步拉大。

此外,从1978年至今的30多年期间,行业间工资收入排位变动也较大。其中,进入职工工资收入最高的前三名的行业有8个(电、地、建、采、房、金、文教、科研),在这当中除了建筑业的其他各行业都曾在不同年份占据过第一的位置,因此,高收入行业变动比较频繁。截至到2011年,计算机相关、金融业、科研技术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以及文体娱乐行业的平均工资收入均超过了6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1 799元,属于高收入行业。并且从2003年起,其年均递增速度分别达到11.6%,20.5%,15.6%,15.3%和14.8%,高于全国平均涨幅;而与之相对的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建筑业的平均收入皆低于4万元,属于低收入行业群体。

这样的变动是有规律的,即一方面,随时间的推移,传统的高危险性、高劳动强度的行业,如建筑业和采掘等行业的职工工资收入虽然也在增长,但其增速有所放缓,并逐步退出高收入行业群体;取而代之的是诸如计算机相关行业、科研行业和金融保险业等高科技含量、高垄断化水平的行业。这表明,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首先,在体制转型这一特定时期,行业职工工资的高低及其相对地位已经逐渐地不再取决于行业的劳动强度及艰苦危险程度,而是主要取决于行业的行政垄断程度。换句话说,垄断程度高的行业的职工工资要高于垄断程度低的行业的职工工资;其次,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高效率的生产、高附加值的产品得到了更多的收入分配[7]。

整理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各省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并按2010年排序,可以大概获取各省份收入水平的分布层次及变动情况。粗略地把以元为单位的居民收入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城镇(农村)25000(10000)以上、城镇(农村)20000~25000(7000~10000)、城镇(农村)15000~20000(5000~7000)和城镇(农村)15000(5000)以下。表2.17显示,地区收入基本层次在城镇和农村获得很好的一致性。以2010年的排名看,最高收入层同时涵盖了三市一省(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次高收入层则为广东、江苏、福建和山东。以上五省三市的居民收入与其人均GDP在全国有大体一致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北京、上海、天津和福建的GDP总量位次基本都在10名以外,表明居民收入受经济增长的福利效应在这些地区较为明显;广东和山东的GDP总量居前,但收入位次相对滞后,可能是较大的人口规模消散了部分经济增长的福利。

收入的第三个层次集中了最多的省份单元(城镇有17个、农村有13个),基本囊括了中部内陆地区以及东北三省。这些省区的居民收入受益于经济增长的情况参差不齐。最低收入层包含了大部分西部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以上两个层次里,对比城镇和农村的收入排序,部分省份发生严重错位,江西、吉林和黑龙江的城镇收入位次远低于农村收入排名,而内蒙古、重庆、广西、陕西和云南的农村收入排名明显落后于城镇位次。原因可能是这些地区内的城乡差别较为显著,当然也可能是受2010年单列数据排序造成的部分异质性影响。

接下来再考察主要年份收入排名的变动情况。近10年来,整体收入层次基本保持稳定。以全国收入水平为基准,2000年各省份收入层次的上下隔段与2010的排序相比,少有跳跃点。1990年的城镇收入序列则存在较多的不一致,江苏和山东近一个时期的排名比20世纪90年代初至少提高了5个名次,而重庆、海南、湖南和云南的位次则有明显的落后。相比城镇,农村收入水平的省区分 层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但这并不说明农村地区的收入差异小于城镇地区。事实上,对比各期的省份收入极值比,农村收入的极端倍数距离更大(见表2.17)。

表2.17 各省区主要年份城乡居民收入 单位:元/人

注:表中全国数据不是各省份的简单平均;省份极值比是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离散系数描述了各地区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分散程度,是标准差与平均数之比,离散系数越高,说明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越大,反之说明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越小。通过各地区收入的离散系数变化,如图2.10可以看出,地区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离散系数在经历了2002—2005年不断攀升的阶段后,近5年呈逐步下降趋势,其中,2010年的离散系数达到2002年以来的最低点。这表明,最近几年,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地区间的相对差异程度在缩小,但是我国地区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仍然较大。

图2.10 2002—2010年地区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离散系数变化状况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

从地区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离散系数来看,如图2.11所示,近年来地区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分散程度在波动中呈下降趋势,2006年的离散系数达到近年的最高值,经过2009年的小幅波动后,2010年达到近年来的最低值,说明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对差距也呈缩小趋势。

图2.11 2002—2010年地区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离散系数变化状况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由来已久的问题,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东重西轻的格局。我国可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东部沿海地区有着天然的地理条件优势,因此长期以来,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都高于中、西部地区。再加上改革开放的“阶梯式”发展战略,即由东部沿海地区依次向中、西部地区推进,使得地区间的发展更加不平衡。由于各地区改革开放时间的先后、程度及优惠政策有所差异,我国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都在持续拉大。

先从地区间城镇居民的收入来看,在改革开放前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实行了地区津贴政策,西部地区城镇职工收入要略高于东、中部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实行加快沿海地区发展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加快,到20世纪90年代,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大幅度提升,与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拉开。在1995年,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对中西部政策做了调整,有效带动了各地区居民收入协调增长,从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地区收入差距。2005年,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3375元、8809元、8783元和 8730元,四者比例为1.523∶1.003∶1∶0.994,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基本持平,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明显。2011年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2005年增长74.0%,81.2%,80.0%和 82.6%,收入比为1.472∶1.011∶1∶1.009。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依然最高,与其他区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再来比较地区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我国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进入90年代后,这种差距扩大的趋势更加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调查统计,198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35∶1.06∶1,1985年上升到 1.44∶1.21∶1,1990年进一步上升到1.59∶1.19∶1,到1995年三者之比高达 2.0∶1.32∶1。1995年开始,国家对中西部地区进行大力扶助,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1995年至 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40.7%,44.7%和46.7%,中、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的增幅分别快了4个百分点和6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2005年,东部、东北、中部、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为 1.79∶1.42∶1.24∶1,2011年为1.84∶1.45∶1.24∶1,东部与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并未有很大改善。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尽管西部地区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有所增长,但是不同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显,东部地区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见表2.18和图2.12)。

表2.18 2005—2010四大区域城乡居民收入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图2.12 2005—2011年东西部城乡居民收入极值比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国内现有收入分配指标是指由国家或地方统计局等权威统计机构定期发布的经常性调查数据指标。国内体系中包含指标有: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及国家统计年鉴定期统计的住户消费支出相关指标包括“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按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分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按人均纯收入五等份分组的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人均消费情况”及“按东、中、西、东北地区分组的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人均消费情况”等。

(1)基尼系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根据洛伦兹曲线提出的。它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指标释义。基尼系数的国际警戒标准为0.4。该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代表相对合理;0.4~0.5表明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则代表收入差距悬殊。

指标评析。基尼系数的优点在于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缺陷在于该系数是一个静态结果、无法完全反映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或消费中累积份额方面的差异。此外,国际上并没有制定基尼系数计算的统一准则,这也导致了我国会出现同一年该指标测度值的不同版本。

数据的获得和发展。我国近年基尼系数一直呈扩大趋势,这表明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逐渐降低,贫富差距正在逐减扩大。

(2)恩格尔系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恩格尔系数是应用较为广泛的测量贫富程度的指数。该指标基于食品消费支出是家庭消费总支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具体是指家庭用于食品消费的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

指标释义。恩格尔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系数越大表明家庭越贫困,而系数越小说明家庭越富有。

指标评析。恩格尔系数的优势在于其简明实用、针对性强,但由于是间接反映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因此无法精确地描述出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数据的获得和发展。恩格尔系数作为经常性统计指标在国家统计年鉴上定期发布。该指标按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统计;此外,我国还统计“按人均纯收入五等份分组的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和“按地区分组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3)泰尔指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泰尔指数定义为:T=∑(Yi/Y)[log(Yi/Y)- log(Pi/P)]。这里的Yi和Pi分别是第i个地区或者分组的收入和人口,Y和P则为总收入与总人口数量。泰尔熵T指数对上层收入水平的变化很明显,泰尔指数对底层收入水平的变化敏感。指标释义。其取值范围为0~1。泰尔指数越大,则表明地区经济差异越大。指标评析。用泰尔指数来衡量不平等的一个最大优点是,它可以衡量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对总差距的贡献,缺点是没有上下界限,不能进行对比。

数据的获得和发展。泰尔指数和基尼系数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两个指标辅助使用往往会有较好的效果。具体地,基尼系数可用于收入不平等的要素(收入来源或影响因素)分解,而泰尔指数在分解组间差异和组内差异方面有很好的应用。

(4)消费支出统计数据

指标界定及应用。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每年定期公布,当年按收入等级分组及按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分组的城镇(农村)消费性支出指标数据。前者将城镇(农村)居民按照调查收入总额从低到高排序,平均分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及高收入户五个等级,分别从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和其他等八个方面进行数据测算。后者是将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部四大区域对以上八个方面进行数据测算。

指标释义。前者反映了城镇(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等级而产生的消费水平差异;后者则从消费支出角度,反映了居民因所在地区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差异。

指标评析。该系列指标的优点是可以直观地显示出不同群体的消费水平差异数。缺点为该指标从消费支出角度间接衡量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严谨性和科学性不够。

数据的获得和发展。该系列数据作为经常性统计指标在国家统计年鉴上定期发布[8]。

国际上用于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比较多,本书旨在归纳分析其中应用广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目前在国内尚无官方统计数据,但我国的一些学者和研究人员通过对统计年鉴及各种普查数据的搜集整理,推算出了部分指标的“非官方”数值。

(1)阿鲁瓦利亚指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阿鲁瓦利亚指数是用于衡量全体居民中收入最低的40%人口的收入总额占全体居民收入总额的比重。

指标释义。该指数值域介于0~0.4之间,指数越小表示低收入的40%居民群体与其他60%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反之则越小。

指标评析。该指标的优点在于它能直接、明确地反映出低收入群体的相对收入水平;不足之处在于该指标衡量的人口比例(40%)选取值太高使得其对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描述得过于笼统。

(2)库兹涅茨比率、库兹涅茨指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库兹涅茨比率是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在研究收入分配差距及其度量时提出的。它把各收入层的收入份额与人口份额之间差额的绝对值加总求和,然后再去除以人口数。其公式为:其中:R为库兹涅茨比率,yi、pi 分别表示各阶层的收入份额和人口份额。如果计算得到的结果R越大,表示收入差距就越大,反之收入差距越小。库兹涅茨指数是库兹涅茨比率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表示全体居民中最富有的20%人口的收入总额占全体居民总收入的比重。在指标的设计理念上,可以将库兹涅茨指数理解为是与阿鲁瓦利亚指数互相补充说明的指标。

指标释义。该指数值域界于0.2~1之间,指数越小表示高收入的20%居民群体与其他80%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反之则越小。

指标评价。该指标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在直接反映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的同时,间接体现低收入群体的相对收入情况;不足之处是不能具体反映出高收入群体内部的收入分布状态。

(3)收入不良指数(欧希玛指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不良指数又叫做欧希玛指数,指全体居民中收入最高的20%人口平均收入水平与收入最低的20%人口平均收入水平的比值。

指标释义。指数值不小于1,指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而言,不良指数在3以下为收入水平高度均等,3~6为相对均等,6~9为相对合理,9~12说明收入差距偏大,12~15表示社会居民收入差距过大,15 以上则为收入水平差距极大状态。

指标评价。该指标的优点在于它同时兼顾了最贫穷和最富有的两个收入群体,因此在分析贫富差距时更具体细致;不足之处在于其无法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变动趋势。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定期发布该指标的各国数据。

(4)财富集中度指数

指标界定及释义。财富集中度是用于测度居民财产差距的定性指标。它主要有两种统计分析角度:财产百分比和人口百分比。前者是指一定比例(或数量)人口所拥有的财富值占社会财富总额的百分比;后者是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人口数占全体居民人数的百分比。两种比例通常会取1%,5%,10%,20%等值作为节点进行比较。

指标评析。人口比例和财产比例越不匹配,表明社会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相比较而言,财产百分比体现的社会财富差距更为典型,其反映的问题也更有综合性。

数据来源。由于该指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不同的节点值进行比较,从而衍生出了一些颇具代表性的指标。例如《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中用以衡量贫困程度的“最贫穷的1/5人口在国民消费中所占份额”。该指标提供关于最贫穷的1/5人口消费或收入分配的信息。数据由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研究组织定期发布。再如上文提到的,国家统计年鉴上定期发布的按照“收入五分法”衡量的农村(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等都是在该原理下细化出的统计指标。

(5)沃尔夫森“极化指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该指数由迈克尔·沃尔夫森提出,他认为两极分化并不是收入水平在贫富两极之间的差距极度拉大,而是穷人群体和富人群体总人口中的规模越来越大。该指数是测度这种两极分化程度的指数,计算公式为:W = 2×(修正的平均收入-50%低收入人口的平均收入)/中位收入。其中,修正的平均收入=平均收入×(1-基尼系数)。

指标释义。取值在0至1之间,指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反之则越小。其中,0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1为完全的两极分化情况。

指标评价。该指标的优点在于其计算中引入了中位收入,这样便有效地避免了极端收入对于平均收入的影响,尤其是过高收入产生的不良影响;不足是该指标仅将居民分为两组进行研究,导致反映出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为宏观。

(6)多维贫困指数

指标界定及应用。多维贫困指数是由联合国授权和支持的“牛津贫困与人类发展项目”小组2010年发布的一个界定绝对贫困人口的新指数。该指数提出“三维+10个指标”的方法,衡量贫困水平。三维分别是健康、教育以及生活标准,10个指标包括营养、儿童死亡率、入学年限、儿童入学率、烹饪燃料、卫生间、水、电、地板以及资产等。10个指标中,缺少3个以上即可被列入贫困行列。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中,多维贫困指数将取代从1997年开始使用的人类贫困指数,即以日均花费1美元作为划分贫困人口界限的旧标准。

指标释义。多维贫困指数将10个因素整合起来可以更为全面地展现出调查对象的贫困现实,形象地反映出贫困家庭面临的挑战。这种衡量方式同时也可以暴露出从家庭到地区、国家乃至国际各个不同水平的贫困状况。

指标评价。多维贫困指数对于贫困的定义更加“立体”,从单纯的个人消费水平扩展到了家庭状况和家庭之间的横向比较,并且考虑了当地政府等因素。在该指数中,个人能享受的基本生活要素是否免费,获取这些要素的成本高低等因素也有体现。此外,它还可以显示出一个国家内不同区域人口的贫困情况。

数据来源及发展。按照该指数标准,中国目前仍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针对中国国情,我国现在采用的是人均收入3000元人民币的贫困标准线。即使按照中国的贫困标准线,也有4000多万人没有脱贫[9]。

[1]周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

[2]任文雯.我国初次分配公正的公共政策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2.

[3]任文雯.我国初次分配公正的公共政策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2.

[4]王中英.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5]崔海燕.习惯形成与中国城乡居民消费行为[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2.

[6]肖立.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对比分析——基于1990—2010年的数据[J].财经问题研究,2012(11):138-144.

[7]王岳.中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原因分析及政府调节[D].济南:山东大学,2009.

[8]邓雅丁.国内外收入分配差距指标体系对比浅析[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8-20.

[9]邓雅丁.国内外收入分配差距指标体系对比浅析[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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