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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未完成进修服务年限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要求齐某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费用。齐某不按进修合同的约定工作满一定的年限,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双方约定的齐某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分歧。因此,对齐某未到约定的工作期限而申请调离,不宜完全按照违约处理,令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案例:未完成进修服务年限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齐某从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某中学任教。2005年5月,某中学送齐某到该省的某师范大学进修。进修前,齐某与某中学签订了进修合同。双方约定:齐某在进修期满后应当回原单位工作,而且在5年以内不得辞职或调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辞职或申请调离的,应当赔偿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以及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2006年7月,齐某在某师范大学进修期满,回某中学工作。2007年3月,齐某与在异地工作的钟某结婚。同年5月,齐某向某中学提出了调动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夫妻二人两地分居的问题。学校要求齐某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费用。齐某认为,某中学的上述做法侵犯了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择业自主权和接受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准予其调动工作。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中学应否安排齐某调动工作,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劳动者的所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某中学的做法侵犯了齐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教育权,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在进修前与某中学签订了进修合同。该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齐某在进修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后,在约定的工作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申请调离,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中学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和往返路费,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www.xing528.com)

[解析]

我国《教育法》第40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职业教育法》第5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的上述规定确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时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数额增加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或者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或者对劳动者一次增加支出培训费用二万元以上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本案中,齐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是行使其合法权利;某中学也履行了“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的法律义务。同时,齐某在行使其权利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按照进修合同的约定回原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这样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齐某在进修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年限是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的,它反映了用人单位先期投入和人才资源利用在一定时期有所回报的利益要求。这种利益要求用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贯彻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齐某不按进修合同的约定工作满一定的年限,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齐某与某中学的进修合同还约定:如果齐某在规定期限内辞职或申请调离的,应当赔偿学校在进修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奖金、学习费用以及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并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总和20%的违约金。这是双方约定的齐某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分歧。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仍是所在单位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法定权利,而且是不可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辞职或调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投入了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往返路费等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从这个角度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是比较可行的,也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劳动者是否应当在此基础上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应当视劳动者辞职或调离的理由而定。对劳动者有正当理由的调离或辞职,也完全按照违约处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本案中,齐某申请调离是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其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对齐某未到约定的工作期限而申请调离,不宜完全按照违约处理,令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齐某在赔偿某中学为其支付的进修期间的学习费用和报销的往返路费后,可以免除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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