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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试用期内,由于公司经常要求王某加班工作,于是王某单方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第二天便不再上班,该广告公司电话通知王某不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留了王某的人事档案。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尽管王某已经与某广告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阻挠。

试用期内,劳动者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王某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开发部任设计师职务,负责广告的设计开发。双方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由于公司经常要求王某加班工作,于是王某单方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第二天便不再上班,该广告公司电话通知王某不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留了王某的人事档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该广告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并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人事档案转交王某新应聘的公司。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广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与某广告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解除合同,也应当某广告公司进行协商,否则就构成违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发展时,或有某些方面与自己预期相差很远时,不必有所顾忌,可以断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尽管王某已经与某广告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阻挠。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王某的仲裁申请。

[解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即试用工作的期限。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进行约定,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8条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王某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开发部任设计师职务,负责广告的设计开发。双方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解除合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讲,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称职,如果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也可以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环境是否适合自己的发展,工作条件、福利待遇自己是否能够接受。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在此用人单位工作,其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义务的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任何理由或者原因,只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挠。本案中,王某是在试用期内通知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应当在收到此通知后立即为王某办理离开公司的手续。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王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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