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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酒店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无法继续礼仪小组,酒店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与向其追偿违约金并无不当。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仅仅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02年5月15日,某酒店为了拓展业务,公开面向全县招聘礼仪小组。陈某凭借自己出色的表现,应聘成功。同年5月25日,陈某与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对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当时,陈某还不满17周岁,所以不加考虑,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到了2003年2月,陈某男友所在企业正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陈某与男友提前举行了婚礼。酒店得知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的消息后,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于2003年3月提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交纳3000元违约金。陈某认为酒店禁止员工结婚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酒店让其交纳3000元违约金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酒店的决定。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酒店与陈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间陈某不能结婚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与陈某订立合同是在公开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应当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全面履行。在酒店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无法继续礼仪小组,酒店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与向其追偿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了“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对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的条款,该附加条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员工的人身权利,对劳动者来说,是一条不平等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解析]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酒店这种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规定,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的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酒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陈某不明情况,只能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陈某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仅仅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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