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用人单位违约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约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约定,安排薛某待岗,属于明显违约。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某公司未对劳动者薛某作任何行政上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只是未安排劳动者薛某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属于严重违约。

用人单位违约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薛某2000年与公司签订10年劳动合同,2005年被聘为副科级职务,2006年12月公司简编机构,撤销副科岗位,薛某处于无工作岗位状态。薛某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安排工作,领导说没有干部岗位不能安排。薛某要求回工人岗位,从事原工种工作,领导一直推托。2007年3月11日,领导通知薛某去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回家等通知。薛某一直等到5月1日仍音信皆无。5月8日,薛某到公司询问此事,被告知岗位已满,公司安排其待岗。无奈之下,薛某以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某公司安排其工作岗位。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公司应否安排薛某的工作岗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薛某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一直处于无工作岗位状态,也就是说薛某长达近半年的时间没有为用人单位工作。现公司根据岗位已满的实际情况,被安排薛某待岗,并无不当。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薛某的仲裁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薛某2000年与公司签订10年劳动合同。现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约定,安排薛某待岗,属于明显违约。因此,应当支持薛某的仲裁请求,裁定某公司安排薛某工作岗位。(www.xing528.com)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法理上所提到的“合同即法”就是这种意义上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在对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或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第四,劳动合同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于有关系的第三方也有法律效力。任何第三方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1]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格,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对于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自然人。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等组织或个体经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必须说明自身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或作虚假陈述;用人单位应该说明对录用者的具体要求和真实的劳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特别是劳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是将来要付诸实施的,不是用来欺骗劳动者的。第三,平等自愿协商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在互相着重对方的基础上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以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合同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和政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鉴证或公证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除非合同约定需要公证或鉴证的,才需要公证或鉴证。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从而不能依据无效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劳动合同是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特征是:第一,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第二,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比如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本案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某公司未对劳动者薛某作任何行政上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只是未安排劳动者薛某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属于严重违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薛某的仲裁请求,裁定某公司安排薛某工作岗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