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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处理方法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某宾馆根据合同约定提高刘某等人的工作定额和扣发当月资金,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宾馆以不安排工作为由强迫刘某等人在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其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宾馆以拒不接收为要挟,强迫刘某等人在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且合同只规定了刘某等人的义务、责任,对劳动者权益只字未提,因此该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处理方法

[典型案例]

刘某等15人原系某粮油公司的职工,因为经营不景气,于2006年被某宾馆兼并。兼并时双方曾达成协议,由宾馆负责安置刘某等15人的工作。该宾馆要求刘某等15人必须在宾馆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不予接收。该合同只规定了刘某等15人的义务、责任,而对其权益只字未提。刘某等人一方面由于无奈,另一方面也由于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均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宾馆又欲精简人员,便一再提高对刘某等人的工作定额,却不增加其相应的劳动报酬,且以刘某等人提出异议为由,扣发当月资金。刘某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宾馆应当如何给付刘某等人劳动报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宾馆与刘某等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意思的真实体现,应为有效合同。用人单位某宾馆根据合同约定提高刘某等人的工作定额和扣发当月资金,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宾馆以不安排工作为由强迫刘某等人在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其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该宾馆按照刘某等人所从事的工作的强度和时间,支付相应的报酬,补发刘某等人被扣发的资金。(www.xing528.com)

[解析]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受外来力量干涉,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从根本上违背了自愿原则,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以低廉报酬换取劳动者劳动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一定要据理力争,拒绝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及劳动仲裁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宾馆以拒不接收为要挟,强迫刘某等人在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且合同只规定了刘某等人的义务、责任,对劳动者权益只字未提,因此该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企业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这些规定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提供了一个比较客观的报酬支付标准。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大小,再结合原合同的约定,参考其他单位的同工种、同岗位的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一个报酬标准。在此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仅仅是劳动报酬部分的约定无效,而且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那么,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宾馆按照刘某等人所从事的工作的强度和时间,支付相应的报酬,并补发刘某等人被扣发的奖金。

【注释】

[1]余世平、刘新主编:《劳动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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