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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义务及借款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向单位借款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应当返还部分的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的义务及借款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另外,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委托办理公务事项而预支款项,一般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因其未及时销账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在实务管理过程中,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销账手续,离职后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亦往往被各级仲裁院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规定的原则径行予以驳回,导致用人单位无所适从,丧失有效救济途径。从各地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看,重庆市比较妥当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算是给了用人单位一条明确的救济渠道。希望全国层面或者各省、市、自治区能够尽快出台类似明确的规定,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所有人问叶律师

员工离职后的债务如何处理?

张女士咨询:

员工向公司财务借支了一笔款项,其离职后一直未向公司财务返还该笔款项,亦未到财务销账,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个人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属于一般民事借贷行为,其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但在劳动关系中,个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因进行职务活动而向公司借支款项引发的纠纷,因该纠纷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联,故宜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对此作出了解释: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 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同时,各地法院对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亦规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规定:“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上述争议均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如果劳动者因故未能返还公司款项或者确实存在欠公司债务时,公司可否可以直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减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7.8 条中进行了明确肯定:“对劳动者尚欠用人单位的借款等债务,用人单位一直从其工资中冲减抵扣,且劳动者一直未提出异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工资为由请求返还或主张其他权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因故未能返还公司款项或者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存在欠公司债务而不返还时,公司可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减,但扣减须同时遵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即“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在职期间履行职务的借款

(2019) 陕0103 民初××××号

原告:陕西航天某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返还被告在职期间向原告单位的借款,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向单位借款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职期间向原告单位借款,该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所述的职务行为,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www.xing528.com)

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 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 个意见》

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支款项的处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应当返还部分的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1]周丽霞:《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 页。

[2]董保华主编:《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 页。

[3]注:《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已于2016年4月13日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

[4]注释:此处规定的《刑法》 为1979年《刑法》, 1997年《刑法》 的相关规定在第三十七条。

[5]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 页。

[6]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 页。

[7]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57 页。

[8]《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注释: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1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 87 号于2017年11月24日已被废止。

[1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的5 类疑难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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